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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1-02建鑫龙

企业文化 2021年32期
关键词:工作组监察纪检监察

文|建鑫龙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2018 年国家颁布《监察法》,将所有公务员及包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并逐步完善监察体制,借此强化对公权力监督,努力实现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2021 年国家发布《监察官法》,进一步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近年来,针对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及理论探讨,国内许多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本文在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工作实践经验,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产生原因,从工作机制、资源整合、队伍建设、思想意识等方面,提出可行的工作建议。

一、新时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企业缺乏健全且完善的纪检监察机制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纪检监察基本形成了省纪委监委、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二级单位纪委的三级领导的工作局面,同时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负责省管企业处级干部的监督,并负责联系指导各省属企业。其中,各二级单位纪委明确不被赋予监察权,仅履行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职责。对于纪检监察体制完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与省纪委监委分管省属企业的处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多头领导的工作局面,其具体职责划分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二是监察法明确监委可以使用12 项调查措施,但对于集团监察专员办可以使用哪些并如何具体使用上述调查措施,防止调查措施不被乱用、滥用的同时,又做到审慎稳妥、精准有效,其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探讨。三是对于企业二级单位纪委如何配合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做好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及违规违法线索的处置等工作流程不够明确,需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范围和界限。四是国企二、三级单位监察对象数量明显大于党员数量,如何做好监督基层“最后一公里”,实现基层监察工作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如何与二、三级单位做好联动配合,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问题目前无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系统监督力量整合不深

在国有企业中,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除了纪检监察机构外,还有审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他相应的职能部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缺少良好的沟通机制,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或由于各自视野限制问题,造成监督理念或目标的冲突,同时也容易造成多方管理,整体监督管理效能低下,甚至推诿的现象。上述管理行为的存在,削弱了监督检查的力量,造成企业内部的“影响成本”上升。

(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基层薄弱

一是部分国企纪检监察存在机构不健全、专职纪检干部过少等问题。以某省属集团二级企业为例,包括纪委书记在内,共有三名专职纪检干部,除了要承担本级纪检工作、完成上级集团指定的工作外,还要指导直属7家单位的纪检工作,存在人少事多的问题。尤其在具体办案中,人员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而审查调查与审理分别均需不少于两个人。完整的办案流程,最少需要4 名专职纪检干部,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借调其他部门或下属单位的干部作为补充。二是日常业务培训针对性薄弱。与教育、医疗等公益性事业单位领域不同,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存在其特殊性,国企纪检工作人员一方面要掌握党纪法规,另一方面还需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模式等内容有所了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方法不多、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新时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研究

(一)健全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制

1.明确领导机制,完善运行机制

分析整理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存在多头领导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方案,出台纪检监察机构各级机构运行规范,明确省属国企纪检监察各级机构的领导机制,细化明确各层级职能责任分工,避免多头领导。通过制定完善国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各纪检监察机构之间的监督范围,明晰领导合作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各自负责范围,防止出现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晰。

2.明确国企监察职责权限,规范调查措施的使用

为更好发挥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主业职责,做好审查调查的基础工作,省纪委监委应在授权范围内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同时完善监督运行制度,建议按照职责匹配的原则,赋予相关办案权限,确保问题线索查实查透,增强执纪问责的震慑力。

3.国企内部要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各项制度规定

国企内部要尽快建立国有企业监察方面的条例或规定,并进一步细化界定,尤其是二三级单位的职责权限、管理机制、工作程序,规范各级纪检监察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省属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优化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的考核机制,量化考核标准,做好对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的考核评价。

4.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派驻授权机制

试点探索国企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机制,具体方式是企业党委领导,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现有的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部署安排各级纪检监督力量,可在一定程度上对一线分配更多监督力量,形成国企内部派驻组向集团党委负责,由集团纪委领导,对下级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统一授权使用的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监察工作全覆盖,以及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与二、三级单位的联动配合。

(二)对企业系统内监督力量进行资源整合

内部监督资源是有限的,可根据具体职能划分,设立规划协同工作组、信息协同工作组、评鉴协同工作组、临时协同工作组。以上各组由企业纪委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规划协同工作组

设立规划协同工作组,通过协商交流和分析目前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发挥群策群力作用,针对内部监督任务,统筹安排,制定各部门的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监督工作重点,提高监督决策的针对性和工作方案的质量。

2.信息协同工作组

设立信息协同工作组负责维系企业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证据、数据、监督成果的共享与存储,在本机制中积极与其他协同工作组提供各类信息,提高国企业部门间的信息透明度和流通度,降低监督成本,避免监督结果偏差。

3.评鉴协同工作组

设立评鉴协同工作组,专责对无法定性、存在多方争议、模糊不清的相关党纪法规界定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价,对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主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对监督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判定,拟定相关草案,并将协同成果交由领导小组审批。

4.临时协同工作组

针对特殊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形成临时协同工作组,集中力量攻克监督工作的难点重点,工作组成员不固定,可以提高成员对监督工作的参与意识,提升党的凝聚力与号召力,增强党委领导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领导作用,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基层队伍建设

按照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准要求,合理设置职位人员编制数量,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队伍,通过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指导、以案代培、实战演练等手段,提升国企内部整体纪检监察监督力量。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和职责分配,减少兼职纪检干部工作任务,保留合理必要的时间给予兼职纪检干部,方便纪检监察工作的协调统一开展。国企领导干部及上级单位应改变过往对纪检工作的惯性思维,做好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培养,确保队伍的稳定。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组织纪检干部多参加经营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专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将学习与实践有效结合,切实达到以实践提升工作目标的效果和目的。

深化国企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健全党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工作安排,改革新形势下,如何健全完善国企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整合利用各方资源,进一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企纪检监察体制,实现对国企监察对象的监察全覆盖,同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素质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对此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分析和探讨,但仍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来可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做进一步的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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