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与犯罪类型
2021-01-02付立庆
清华法学 2021年4期
付立庆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36条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本罪罪名确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下简称“本罪”)。该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文将在厘定本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上界定其与强奸罪的关系,进而探寻本罪可能的出罪路径,以期对其适用起到参考作用。为行文方便,在下文中,除沿用“幼女”这一法定概念指代未满14周岁的女性之外,一般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简称为“低龄未成年女性”,同时,将所有不满18周岁的女性统称“未成年女性”,特此说明。
一、本罪的总体评价
(一)本罪的立法价值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以强奸论”,这被一般性地理解为,法律本身规范性认定幼女欠缺性承诺能力。而根据反对解释规则,也就意味着法律认为已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的女性具备同意与他人发生或不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具有“强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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