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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2021-01-02王一霏

科学咨询 2021年13期
关键词:制度信息企业

王一霏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20)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于2014年作出重大决策,全面推进我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提升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切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近几年,企业设立成本大幅降低,大量企业设立,其资质也良莠不齐,给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主体宽进登记,并不是对准入主体不进行审查,而是滞后式审查,是先进后查后管后督[2]。因此,我国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法律制度,来降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

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法律制度对维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作出了极大贡献。根据市场监管部门2019年的统计数据,2018年度企业年报率高于商事制度改革前企业年检率,达到91.47%。共有229.6亿人次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总访问量高达1181.1亿次[3]。交易相对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息,从而显著地降低交易风险。但由于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时间尚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扩大信用信息公示范围

我国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法律制度的公示信息分强制公示信息和选择公示信息,强制公示信息的内容是一个企业最为基础的信用信息,虽然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重要作用,但是交易相对人获取此类信息的方法往往不会太过困难,通过行政机关的相关登记即可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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