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防控的我国城投公司投融资管理模式分析
2021-01-02王雷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33期
关键词:管理
王 雷
(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 宜昌 443100)
1991年上海、重庆、广东等省市相继成立城投公司,并将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我国该时期的城投公司并没有实际资产,仅仅是一个由财政部门以及地方建委组建政府投融资载体。并且该时期城投公司所有的公司资本金以及项目运作资金全部依赖于财政拨款,若城投公司资金不足则由财政担保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财政不能担保,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我国下放4万亿元投资刺激资金标志着我国城投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在“4万亿政策”的刺激下,我国大批商业银行都积极加入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投融资并扶持国家重点项目。2009年我国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因此,我国城投公司得到了商业银行以及政府政策的双重支持,实现了高质量高速发展。2010年我国发改委明确规定城投公司必须有70%的主营收入来自于自身投融资收益,政府补贴只能占30%。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预防地方政府财政开支太大,间接带来中央政府大规模财政赤字。2009年至今我国政府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来规范我国城投事业的实际操作以及发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