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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12-23曹文颖

中国商论 2020年16期
关键词:措施问题

曹文颖

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2

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

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而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商事登记管辖权仅限于经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司,所以两部法律内容造成了交叉,不利于责任规划。

2.2 重安全轻效率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重安全,轻效率。首先,前置性审批程序复杂繁琐,且审批程序贯穿于各个环节,时间消耗过多,如果前置性审批手续设置恰当,将有助于检测市场和确保安全,但是如果设置程序过多,就会限制投资,会对市场结构和市场作用造成负面影响。其次,在审查方式方面存在不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审查提交的文件要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且对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在实践中,对企业开办条件达到何种标准很难达到统一。同时,登记管理给予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使登记机关办事拖延。由此可知,审查程序繁琐复杂,也消耗了大量时间,虽然安全性较高,但是降低了工作效率。

2.3 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的资格,工作进展,内部批准程序,特别是没有登记的原因,都不进行公开,也缺乏透明性和监督性,不利于群众的监督,导致政府与商户之间缺乏信任。在尚未登记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通知,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没有进行有关许可证公示的,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证的依据,其他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许可应公示。然而,企业在申请登记前无法详细的了解有关规则和要求,客观上限制了其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时,我国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现行法律法规非常简单,该制度并没有对某些问题的有关规定加以限制,再加上公示途径以公告为主,形式单一,忽视了其他形式,使得商事登记制度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

2.4 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

商业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重审批轻监督改为重事后监管,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工商部门基层监督力度不足,并且在部分地区未设立工商所。如果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后未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证,则必须使工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理,但由于商事登记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工商部门难以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理。同时,审批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强,监督措施不完善,容易暗箱操作,某些部门为争夺商事监督管理权,借“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等理由,出台一些商事管理制度,以便于通过立法或相关制度增大本部门的监管力度,同时还减少应承担的责任,给商事登记带来不良影响,使申请人申请合法权益难度加大。所以,要尽快完善商事登记市场监管体制。

3 我国商事制度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3.1 对商事登记实行统一标准

要想完善商事制度,首先,对商事登记实行统一标准,根据我国国情和商事主体的特点,制定统一的登记制度,注册统一的标准,制定《商事登記法》。如果是特殊的商业实体,则可根据单方面法律或制度确定其登记事项,从而建立一个全面完整的立法制度,而且为进入市场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商业主体的利益保障。其次,可以建立统一的规范商事行为的基本制度,实现不同商事管理程序的连接,对商事立法实行统一,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同时,不论企业以何种方式成立,全部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不仅方便了商事登记,也可以节约行政资源,且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所以,要对商事登记实行统一标准,给企业和相关部门带来便利。

3.2 提高商事登记效率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效率不高,要想提高其效率,首先,减少审批前置程序,在关于商事登记立法中,要明确指出只有国家管制的营业必须进行审批,对于一些重视后监督的项目,可以取消其前置审批;对进入市场具有营业条件的行为,可以将其改为后置审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获得批准文件,登记部门可以注销其资格。同时,要明确审批期限,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范围,提高效率。其次,可以废除有关部门的审批权利,完善前置动态评价机制,提高登记效率。最后,可以改变审查模式,强化内部审查模式以形式审查为主,规定登记部门只有实质审查的职权,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只有在申请人提出疑问时才可以进行,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发挥两者优势,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还能保证其安全性。

3.3 提高商事登记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对于提高商事登记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首先,具体说明在商事登记中的具体内容,对于不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商事登记内容应该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可以取消对查询权的限制,确保在社会中充分享有完整的查询权。同时,公示的途径要各式各样,而不仅仅是单一的公告。其次,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全面公示,应规定其与登记处建立的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不仅可以提高查询的效率,还能使查询制度更加有效。由此可知,公示制度的完善和拓宽,不仅可以提高商事登记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

3.4 完善相关商事登记市场监管体制

对于完善相关商事登记市场监管体制,首先,必须明确商事登记方式必须是纸张和电子两类,便于控制社会对其主体的监督。另外,强化商事登记的主体必须定期披露信息制度,如果信息不全面披露和掩饰不正当的信息,商事登记管理部门应予以加重惩罚。其次,加强对登记过程的监督,要对审查人员、工作进展等进行公众监督,提高政府的权威性。同时,要利用网络信息使商事登记主体的情况便于查询,建立监督网络,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通过官方微博等媒体介质使群众更好监督,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在新媒体时代下,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最后,要完善年检制度,了解商事主体的变化情况,有利于对企业更好地监督。所以,完善相关商事登记市场监管体制是至关重要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统一,重安全轻效率,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要对商事制度实行统一标准,提高其效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争取建立一个健全的商事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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