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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研究

2020-12-23奚望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协同机制新冠疫情

奚望

摘 要: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公众生命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审视重大疫情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效能问题,从该机制在重大疫情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出发,发掘出其实际运作中关于公开内容、公开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并提供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的思路。

关键词:新冠疫情;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协同机制

2019年12月武汉首先发现新冠肺炎病例,随后在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迅速扩散。日内瓦时间1月30日下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曾经有过疫情信息公开不及时,延误疫情防控最佳时期的经验,本次新冠疫情期间也出现了类似情形。在重大疫情背景下,如何加强疫情的相关防控,提高民众对于疫情的警惕性,最大化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效能,成为事件应对中被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重大疫情中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重要性分析

在重大疫情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展现出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方面,在重大疫情爆发的前初期,通常都会大规模、不确定地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同時会有各种非正常渠道的消息不断散布,公众处于这样的环境中难免产生紧张、恐慌等负面情绪。权威信息的及时发布能够使政府在重大事件处理中处于主动地位,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政治危机和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效率是控制事态的关键,社会公众的理解和配合则是行政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使公众对于疫情的防控和政府的工作有理性预期,信任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以积极态度予以配合,形成政府与公众间的信任合力,完成危机处理的共同目标。同时,主动披露信息意味着主动承担责任,政府在重大疫情中的信息公开能够促进行政决策透明化,遏制过度自由裁量,避免政府在公布信息时随意扣押,出现瞒报上级、愚弄公众的现象。

二、新冠疫情中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显露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其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从实践中看来,新冠疫情期间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疫情中各地公开机关公开内容范围不统一

由于重大疫情这类突发公共事件自身的公众性、危害性、紧迫性等特点,各类行政主体在发布相关信息的时候也应当比平时更加具备针对性和有用性。

根据现行的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框架性地规定了行政主体应当及时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预警信息、应急预案信息、紧急措施信息和确认疫区、封锁疫区相关信息等等,但是实际看来还是较为笼统。

通过前期检索国家卫健委和各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在线上网站发布的关于疫情的统计数据看来,大部分省市公布的疫情信息主要包括新增病例数和所在区域、累计确诊病例人数、治愈人数等信息。而从广州市卫健委公开的信息来看,其公开的信息还包括了病例的年龄分布、新增病例涉及小区或场所以及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等等。

政府信息公开在内容机制上存在不统一,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不同地域的公众在疫情期间接收到的信息也无法全面同步。

(二)疫情中政府信息上报和公布的传递渠道不通畅

湖北省武汉市在2019年12月8日出现第一例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例,但在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才首次公开发布通报称,目前已经发现27例肺炎病例,其中7例病情严重,同时通报了多例肺炎病例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联等相关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时的逐级上报制度,新冠疫情中主要是湖北省向中央政府进行正式汇报,以及湖北省的基层医疗机构向各级疾控部门利用网络直报系统进行疫情信息的上报;疫情相关防控政策等信息再通过内部行政信息传播方式自上而下逐级传递。而通过疫情中的种种状况看来,政府部门在疫情发生初期没有及时予以通报,在疫情爆发后信息公布也存在相当的迟缓。武汉市政府主要领导人也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回应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地方政府在接受到传染病信息后并无权披露,在得到上级授权以后才能进行信息公开。

如此信息传播途径属于传统的科层制政府内部信息指令传递模式,有着多层级、分散化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信息丢失、信息失真和信息传递效率低下的现象。

(三)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社会主体的有效合作

有学者指出,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目前国际上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趋势为以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以信息公开促进公民与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即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要求政府公布信息,其本质是通过及时、真实、全面的信息公布来为公众参与决策、实现合作提供基础与前提。此次新冠疫情就暴露出政府在与外部主体信息沟通建设上的短板。

在疫情防控阶段,武汉红十字会曾发布通知,截止1月28日24时累计收到社会捐款3.98亿元,但仅拨付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5391.46万元;武汉协和医院等多家武汉一线医院发出物资缺乏的公告时,大量社会捐献物资被堆积在红十字会仓库,没有进行有效分配;武汉市“封城”,部分关键道路封锁,航空货运、卡车运输和铁路货运等服务严重延迟甚至中断,导致救济物资运送困难,无法及时到达一线。

这些现象体现着政府机关无法与医疗、交通等平台做到合理衔接,抗疫一线的部门机构求助无门,难以与政府机关有效沟通,社会主体也在助力抗疫行动时有所掣肘。

三、重大疫情中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途径

(一)建立相对统一的重大疫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标准

也许是由于不断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是行政权的天然性格,因此现代行政法往往更为强调行政权的开放性特征。明确疫情中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标准,有助于各行政主体高效工作,使社会获取其最关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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