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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伦理自主性研究

2016-12-23夏天

经营者 2016年19期

夏天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务院在2007年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保障。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推出相关规定、办法等。除法制建设之外,个人伦理自主性的培养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意义重大,有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帮助行政人员克服伦理困境。本文主要通过文献调查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不同学者的思想,对比中外不同做法,结合现实及我国国情,分析并解决问题。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培养个人伦理自主性要坚持三个原则: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底线,以追求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保障社会稳定为重点。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伦理自主性 公共利益

21世纪以来,人们进入了信息大爆炸时代,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谁能及时、全面地掌握越多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就拥有了财富、权力和发言权。政府信息当然也属于信息的一种。而政府是政府信息的最大掌握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就是财富和权力的最大拥有者。但基于社会契约论和代议制政府理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才是公共信息的实际拥有者。那么,如何将政府信息恰当、合理地归还给人民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政府信息的公开过程中,信息的内容、公开的方式都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难以形成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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