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类型化视角下关于视频剪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0-12-21王明雯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9期
关键词:视频剪辑法律适用著作权

王明雯

摘 要:近几年,在“互联网+”与分享经济的热潮下,以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为基础,网络视频剪辑与浏览传播也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席之地。而视频剪辑的兴起,网络视频剪辑的著作权归属与侵权责任成为各利益攸关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当前理论与实务对此均有分歧。基于视频剪辑作品的结构复合性,本文将采取类型化分析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剪辑视频分别界定其著作权归属问题,并对其版权保护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关键词:视频剪辑;著作权;法律适用

一、 网络视频剪辑的分类

根据剪辑视频的内容、表现手法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 原创压缩类视频

该类视频只是简单的对一部在先作品进行删减和汇总形成新的视频。例如将一部电影的精华与核心进行裁剪制作,严格遵守原作品的表达思想,进行作品片段基机械搬运与汇总。

(二)评论类视频剪辑

该类视频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讽刺类评论。通过模仿在先作品的表现手法表达对在先作品或者其他社会现象进行讽刺与批判,某网站还专门设有此类视频观看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因模仿某电影而引起社会关注;另外一种是画面比较。对相关作品进行汇编,剪辑者将各种电影、电视剧的场景、画面、台词、音乐等重新进行排列组合,根据主题的不同维度来比较评论作品的艺术表现、摄影水平、思想高度等方面的优劣1。

(三)二次创作类视频剪辑

该类作品完全利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的画面、声音、台词进行重混制作、重新调色,用自己的表现手法创作出与他人作品的思想、内容完全无联系的新作品,表达自己的思想主体和审美情趣。

二、 区分演绎作品、改编作品、滑稽模仿

(一) 演绎作品主要是指对已有的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演绎、加工所产生的作品。演绎是创作的新作品以现存作品为基础的行为,它的改编和转换蕴含了同种类型作品样式,而作品内容以别的表达形式来展现。即演绎作品的思想主题仍然是在先作品的延续。

(二)改编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其“独创性”体现在资料的筛选、编排和利用形式上,所以汇编者的权利主要涉及作品的全体而不扩张到选择、重组的资料上。它对在先作品的改动影响不大,仅仅波及对信息的筛选、编排,并且要求这种编排能够表现出汇编作者的创造性。

(三)滑稽模仿作品是指以批判原作品为目的,通过模仿原作品的核心部分或其表达情感,运用荒诞、嘲笑的方式所创造出的具体作品或作品片段的融合。2滑稽模仿在网络社会司空见惯,作品也并不在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之内,甚至从作品所要表达的内容来看,可以被认为是符合宪法精神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表现。

(四)侧重点

以上类型的作品都是在先作品的延申,归根到底以在创作过程中的表现手法、表达方式以及与在线作品思想主题的联系不同以区分,因此可通过不同的侧重点加以识别。

1.改动内容,延续思想。演绎作品侧重于对原作品内容加以转换,可以对在先作品的思想进行推动或者更深层次的理解,但总体来说仍旧承接了在先作品作者的表达思想。

2.选择信息,独创编排。汇编作品侧重点在于不涉及对在先作品内容的改动,用不同表现方式表达的仍然是原作品思想内容。

3.评论批判,讽刺表达。滑稽模仿实质上是对在先作品的评论、批判与抨击以及利用在先作品对社会现象进行抨击。

三、视频剪辑作品类型权利归属

1.原创压缩类视频

它是对在先作品进行选择与重新汇编,运用创造性的编排,并未融入作者自己独创思想主题,因此应属于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创压缩类剪辑视频受著作权保护,但在使用在先作品时要取得原作品作者的允许。

2.评论类剪辑视频

①客观介绍与描述类。它是对同一部作品的核心片段截取,且依照在先作品的陈列次序编排,只是加入了自身的评论与介绍,并不具有著作权应必备的创作性,因而不该被认为是作品,视频作者不享有著作权。此类作品也并不适用于法定正当应用范畴。网络剪辑视频都是为了通过点赞、投币、观看获得流量,获取收益,那么此举在理论上的确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此举并没有使著作权人形成利益上的侵害反而因为其传播放映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为其带来大量利益,著作权人通常也并不追究视频剪辑者的责任。

②批判性评论类。它利用了在先作品的表达方式以达到批判的目的而形成的新作品,应属于滑稽模仿。关于滑稽模仿著作权法并没有给予相关规定,但在先作品在模仿作品中所占的比例以及滑稽模仿带有一定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可认为此类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如模仿作品构成对原作品的侮辱、影响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则有构成侵权的可能。

3.二次创作类视频剪辑

利用在先作品的画面、台词、声音、音乐等进行重新排列组合,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融合自身思想内容进行二次创作,作品是全新的表达内容,包含于混合作品中,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四、法律适用

往往一部剪辑视频需要多个授权许可,这对于大众明显难以实现,另外视频剪辑在一定程度上为在先作品带来一定的市场宣传与利益。

对于二次创作作品来讲,其独创性显而易见,如果授权许可问题不能妥善解决,过于受到著作权列举式规定的限制,将极大程度上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阻碍视频剪辑的繁荣发然,甚至是违法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立法上进行抽象性描述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在合理使用方面制定更适合时代发展的规则;2.要求立法上明确区分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混合作品的界定,明确其权利归属问题;3.明确视频播放平台的注意义务与责任范围为侵权责任设立一道屏障。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5.

[2]谈笑笑.《重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8.

[3]穆向明.《演繹作品著作权研究》[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4]张冠男、贾红霞.《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以弹幕网站混合视频剪辑作品为例》[J].《今传媒》.2019.

注:

1参见张冠男;贾红霞:“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以弹幕网站混合剪辑作品为例”

2引用梁志文:“作品不是禁忌——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1期,第20页

猜你喜欢

视频剪辑法律适用著作权
编辑精选APP
编辑精选APP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研究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涉外夫妻财产案件法律适用实证研究
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
视频剪辑技巧在影视作品中的运用探讨
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美味也有“著作权”
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