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欧洲手语法律认可探讨

2020-12-21复旦大学王仲男

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欧洲委员会聋人手语

复旦大学 王仲男

提要:实现手语的法律认可是欧洲聋人群体目前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欧洲国家众多,在手语法律认可方面进程不一。同时,与国家关系紧密的不同跨国组织虽然都号召各国对手语进行法律认可,但内容和侧重点各有不同。本文选取欧盟机构、欧洲委员会以及欧洲各国家三个角度,探讨各自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推动手语法律认可的各阶段措施和内容,并总结不同个体间的共性特点,为我们了解手语语言政策和规划提供参考。

1 引言

对手语的法律认可(legal recognition)是目前国际聋人政治话语的主要概念之一(De Meulder,2016),既包括对手语本身地位的认可,也包括对手语及其使用者所涉及的各种权利的认可。在国家层面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赋予手语及手语使用者各种权利,是对国家对待语言和文化多样性重视的具体体现(De Meulder,2015)。

自20世纪60年代手语作为自然语言的地位在语言学界得到肯定以来,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来确保手语的平等地位逐渐成为其使用者寻求平等权益的目标之一。从国际上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手语法律认可上实现了突破,而随着手语语言学的越发繁荣,手语语言政策相关内容在交叉领域(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的研究也随之丰富(De Meulder,2015、2016;Wheatly & Pabsch 2012;Timmermans,2005;Krausneker,2000、2008)。相对而言,之前国内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较少,但随着社会关注的提高、中国手语语言学研究内容的深入以及研究范围的扩展,近一两年的成果明显增多(林皓、赵蓉晖,2018;林皓等,2018;刘鸿宇 等,2018;赵泓、邓猛,2018)。

本文选取欧洲地区为例,对该地区手语法律认可进程进行梳理和探讨,包括欧盟机构(以欧洲议会为例)、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各个国家三部分。欧盟和欧洲议会等跨国家组织往往从宏观上对手语法律认可进行推动,其成员国则根据自身情况,从微观的角度予以落实。部分欧洲国家(如芬兰)对手语法律认可已经较为完善,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没有对手语进行法律认可或是处于刚起步阶段,各国对手语认可的途径和重点也各不相同。即便如此,我们发现不同个体之间也存在着总体上的相似性,而这种共性和个性共存的特点,能给我们提供多角度的启示。

2 欧洲议会关于手语法律认可的推动

2.1 欧洲议会简介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洲联盟(即欧盟,European Union)的主要决策机构之一,与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共同参与欧盟立法。同时,它也是三大机构中唯一一个由欧盟成员国公民选举产生的议会立法机构。

2.2 欧洲议会手语法律认可推动进程

2.2.1 《关于聋人手语的决议》和《关于手语的决议》

1988年6月17日,欧洲议会通过《关于聋人手语的决议》①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GA/TXT/?uri=OJ:C:1988:187:TOC(2019年4月26日读取)(Resolution on Sign Language for the Deaf)(OJC 187,18.7,1988)236,这是欧洲议会首次提及手语的重要文件。决议号召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官方正式认可成员国聋人所用手语的提案,并号召成员国废除任何形式对手语使用的阻碍。

手语翻译是此次决议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强调成员国要认识到专业手语翻译以及建立全职手语翻译训练和招募项目的重要性。此外,该决议还督促成员国在电视等媒体方面做好手语翻译、字幕等服务,做好手语—多语种词典的开发。最后,决议格外强调聋人需要通过世界聋人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the Deaf,以下简称WFD)在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层面充分参与政策的制定。

欧洲议会在1998年7月12日通过《关于手语的决议》(Resolution on Sign Language)(OJC 379,7.12.1998,)006622。此决议是对1988年决议的重申,根据时代发展在细节上进行了修改。

2.2.2 布鲁塞尔宣言

《布鲁塞尔宣言》全称《2010欧盟手语布鲁塞尔宣言》②https://www.eud.eu/files/8514/5803/7674/brussels_declaration_FINAL.pdf(2019年4月26日读取)。(2010 Brussels Declaration on Sign Languages in the European Union),由欧洲聋人联盟(European Union of the Deaf,EUD)提出,并由欧盟各成员国外加冰岛、挪威和瑞士各国国家聋人协会代表于2010年11月19日在欧洲议会布鲁塞尔会场签署。

签署成员在宣言的总则中达成共识,手语使用者享有同等参与社会生活、教育和工作的权利,而手语翻译即是一种协助聋人实现完全无障碍参与这些社会活动的途径(第6条);欧盟必须支持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和推动各国手语,以满足“欧洲2020战略”①此前,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残疾人战略2010—2020:无障碍欧洲的新任务》(European Disability Strategy 2010-2020: A Renewed Commitment to a Barrier-Free Europe)。全文见: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0:0636:FIN:en:PDF(2019年4月26日读取)。(第7条)的要求。

同时,《布鲁塞尔宣言》号召成员国:(1)各成员国认可各国手语同各国的有声语言具备相同的地位;(2)聋人社群及社群成员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手语;(3)为家庭成员提供手语指导以保证聋人儿童及重听儿童能完全地参与家庭生活;(4)聋人和重听人手语使用者有权学习手语和手语及书面语双语;(5)手语使用者有权享受无障碍公共手语服务;(6)在招聘中平等对待手语使用者;(7)保护并推动各国手语及聋人社群发展;(8)手语翻译服务的提供通过欧盟成员国制定最低标准来保障,包括经济上和手语翻译训练上。

2011年10月25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议员Ádám Kósa②Ádám Kósa,匈牙利人,欧洲议会首位聋人议员。提交的《残疾人的流动和融入及欧洲残疾人战略2010—2020报告》③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NONSGML+REPORT+A7-2011-0263+0+DOC+PDF+V0//EN(2019年5月6日读取)。(Report on Mobility and Inclusion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 European Disability Strategy 2010-2020)。报告的第105条提出号召成员国及欧盟委员会认可手语为各国官方语言;按照2010年11月19日《布鲁塞尔宣言》,各成员国的工作应向实现认可这一方向努力。

2.3 小结

作为欧盟的决策机构之一,欧洲议会推动手语认可已逾三十年时间。其中,最重要的是1988和1998先后通过的两项决议,为之后欧盟关于手语方面的条例和政策指明了行动方向。2011年《残疾人的流动和融入及欧洲残疾人战略2010—2020报告》的通过,使《布鲁塞尔宣言》在欧盟范围内政治合法化,这也帮助各个残疾人非政府组织在实现残疾人完全平等方面更进一步(Wheatly & Pabsch,2012)。

欧洲议会所做的各项努力主要目的是号召成员国给予手语官方认可。同时,他们非常重视在保证残疾人权益方面做出行动,特别是在享受社会服务以及参与社会生活无障碍化方面,欧洲议会多次提及手语翻译的重要性,将手语翻译的提供视为保障聋人权益的重要措施。2016年,议会通过《手语和专业手语翻译决议》(Sign Language and Professional Sign Language Interpreters),要求成员国对专业手语翻译进行官方认证,同时强调这一工作也要基于国家对手语的官方认可。

除了上述内容,欧盟还颁布或通过多项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令或声明,如《反歧视令》(Anti-discrimination Directive)(2008)、《欧洲无障碍法令》(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2012)、《112紧急服务无障碍需求书面声明》(Written Declaration on the Need for Accessible 112 Emergency Services)(2012)等。

3 欧洲委员会关于手语立法的推动

3.1 欧洲委员会简介

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是欧洲国际间政府合作组织,成立于1949年,现有47个成员国,旨在维护欧洲地区的人权、民主和法制①https://www.coe.int/en/web/about-us/values(读取日期:2019年5月7日)。。该组织本身无法颁布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但有权执行欧洲国家之间达成的国际协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其成员国均为《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缔约国,并由委员会下设的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保证公约的执行。欧洲委员会成立早于欧盟,成员国数量多于欧盟,二者之间合作密切。

3.2 欧洲委员会手语立法推动进程

3.2.1 《少数群体权益意见》

欧洲委员会首次正式触及有关手语的问题是在2001年,议会大会②议会大会(The Parliamentary Assembly,PACE)是欧洲委员会的重要机构之一,负责采纳建议或决议。http://website-pace.net/en_GB/web/apce/how-it-works(读取日期:2019年5月7日)。在《少数群体权益意见》(第1492条意见)③http://assembly.coe.int/nw/xml/XRef/Xref-DocDetails-EN.asp?fileid=16861&lang=EN&search=UmVjb21tZW 5kYXRpb24gMTQ5Mnxjb3JwdXNfbmFtZV9lbjoiT2ZmaWNpYWwgZG9jdW1lbnRzIg==(读取日期:2019年5月7日)。(Right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Recommendation1492)第12.13条建议部长理事会④部长理事会(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是欧洲委员会的法定决策机构。https://www.coe.int/en/web/cm(读取日期:2019年5月7日)。向成员国提议依据《欧洲区域及少数群体语言章程》(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ECRML,以下简称《章程》)⑤《欧洲区域及少数群体语言章程》于1992年由欧洲委员会采纳,由委员会成员国部分签署,旨在保护欧洲历史区域和少数群体语言。全文见:https://www.coe.int/en/web/european-charter-regional-or-minoritylanguages/text-of-the-charter(读取日期:2019年5月7日)。给予在欧洲使用的各种手语以保护。部长理事会向多个团体进行咨询后在2002年6月19日进行了回复,其中,《章程》专家委员会在回复中的意见认为,章程条例的制定无法满足手语的特殊需求,并认为手语与章程对区域及少数群体语言的定义(《章程》条款1)不相符。但同时,《章程》专家委员会也表示愿意通过起草一个有关手语特殊情况以及手语使用者需求的独立法案,以起到推动手语保护的目的。

对于《章程》专家委员会给出的意见,欧洲委员会下属的残疾人康复和融合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Rehabilit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简称CD-P-RR)进行了驳斥。他们在意见中指出要给予手语应有的保护和认可,并推动手语的使用,因为手语是听障人士至关重要的交流手段。对手语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能更好地推动听障人士融入社会。CD-P-RR进一步强调,手语完全是自然语言,也属于少数群体语言,同时,手语符合《章程》中受保护的非地域性语言的定义(《章程》条款1c)。据此,CD-P-RR认为对手语进行保护并不违背《章程》的条例,理应受到《章程》的保护。此外,CD-P-RR还指出手语使用者应尽早参与到这一进程中,以便进行全面的需求分析。最终,CD-P-RR建议欧洲委员会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保护手语及手语使用者的权利,特别是推动个体使用手语的权利并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协调措施来促进这一进程。

3.2.2 《保护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手语意见》

2003年,英国代表Malcolm Bruce在他的特派观察员报告中汇报,虽然芬兰等国家手语的使用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相当多的成员国手语依然得不到法律认可,甚至受到歧视。他指出,手语的法律认可主要面临两项阻碍,一是各国政府和立法者忽视了手语在社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二是一些错误的观点依然占据公众主流,如“助听器能解决聋人的一切问题”“各国手语是相同的”,等等。

针对这一报告,议会大会采纳了《保护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手语意见》(第1598条意见)①http://assembly.coe.int/nw/xml/XRef/Xref-DocDetails-EN.asp?fileid=17093&lang=EN&search=UmVjb21tZW 5kYXRpb24gMTU5OHxjb3JwdXNfbmFtZV9lbjoiT2ZmaWNpYWwgZG9jdW1lbnRzIg==(读取日期:2019年5月13日)(Protection of Sign Languages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Recommendation 1598)。该意见提出“保护手语使用者的权益”应被纳入到一个具体的法律文件或《章程》议定书中,并且认可手语是“欧洲文化财富的具体表现”,也是“欧洲语言和文化遗产的特色之一”。同时,意见提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全欧洲层面行动。针对这一点,议会建议部长理事会在保护手语使用者权益方面制定一个具体的法律文件,并且欧洲委员会各部门需向专家和聋人社群代表进行咨询,同时考虑起草一份议定书,将手语纳入《章程》中非地域性语言的范畴以进行保护。最后,议会建议部长理事会鼓励成员国给予各国领土上所使用的手语正式法律认可,并加强在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等方面的投入,在电视媒体上保证手语翻译或字幕的配套,同时在普通学校将手语纳入取得资格证书的可选语言之一,并给予聋人自由选择口语还是双语教育系统的权利。

2004年,部长理事会在对《保护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手语意见》的回复中,除了说明下一步的工作之外,还格外强调相对推动手语语言本身的地位,当下工作应更重视落实手语使用者权益,并再次指出任何文件制定前必须对手语使用者的需求进行调研。

3.2.3 《在欧洲保护和推动手语决议》

2017年,来自欧盟委员会下设的平等和反歧视委员会(Committee on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的西班牙人Miren Edurne Gorrotxategui提出决议提案《将手语列入欧洲官方语言》(Making Sign Language one of Europe’s Official Languages),明确建议将手语列入欧洲官方语言①Miren Edurne Gorrotxategui在2018年《在欧洲保护和推动手语》特派观察员报告中指出,提案里将手语列入官方语言中所说的“手语”并非特指某一门手语。。次年,她在《在欧洲保护和推动手语特派员报告》中详细地介绍了自2003年《保护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手语意见》发布之后的十五年内,欧洲各组织和欧洲各国家关于手语立法的现状和手语相关科技发展的情况。

同年,欧洲委员会议大会采纳了《在欧洲保护和推动手语决议》(决议2247)②http://assembly.coe.int/nw/xml/XRef/Xref-DocDetails-EN.asp?fileid=25211&lang=EN&search=UmVzb2 x1dGlvbiAyMjQ3fGNvcnB1c19uYW1lX2VuOiJPZmZpY2lhbCBkb2N1bWVudHMi(2019年5月13日读取)。(Protecting and Promoting Sign Languages in Europe, Resolution 2247)。在该意见中,议会号召成员国以国家宪法或单行法律(separate law)的形式给予手语官方认可(第5.1条)。另外,意见还号召各成员国确保手语翻译在公共服务、教育和媒体等方面无障碍(第5.2、5.3、5.7条),并加强在聋教育教师手语翻译训练、家庭手语培训和辅助技术开发方面的投入(第5.4-5.6、5.8、5.9条)。

3.3 小结

虽然与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等欧盟的决策机构不同,欧洲委员会作为欧洲国家间合作组织,并不具备超国家权力,但是他们在推动手语认可方面所做的努力具有深远影响。2001年和2003年的两项意见为之后欧洲范围内推动手语认可的行动提供了参考,如《布鲁塞尔宣言》就曾提及欧洲委员会有关手语方面的文件。

相比欧盟来说,欧洲委员会的工作角度更广。除了号召各成员国对手语进行认可、给予各国手语保护之外,他们多次强调在各个方面保护聋人的权益,如教育、媒体、社会服务等。

4 欧洲各国手语认可情况③此部分各国法律内容均参考Wheatly& Pabsch(2012)。

通常来说,欧盟机构和欧洲国家合作组织从整体上进行推动和调控,而具体的落实则由各个国家的立法主体完成。欧洲国家数量庞大,情况复杂,各个国家根据本国情况以及所处的历史进程,目前对手语立法的方式各有不同,从国家宪法认可到保护聋人使用、学习手语以及无障碍公共服务等各方面权利的专项法律(见表1)。

表1 欧洲各国手语法律保障情况①https://www.eud.eu/news/sign-language-recognition-accross-eu/(2019年5月16日读取)。

总体而言,欧洲各国对手语立法情况可总结为两大类:一类为对手语进行了法律认可;另一类为暂时没有进行官方认可,但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保障社会生活中聋人权利的专项法律。其中,已对手语进行认可的国家可分为两种认可方式:一种是在国家宪法层面给予手语认可;而另一种是宪法没有认可,但通过一般法律或单行法对手语进行认可,包括认可手语为官方语言的语言法在内。本文仅对目前已对手语进行了法律认可的国家进行讨论。

4.1 宪法认可

目前,欧洲有四个国家通过国家宪法对手语进行了法律认可。总体而言,宪法只是在宏观层面对手语进行纲领性的法律认可,具体细节的落实则需要依靠宪法指导下的各项条例、法规和细则等。四个国家在宪法中对手语的认可方式并不相同,主要体现为对手语的表述方式不同,认可的重点不同,而对手语和手语使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大小也各有不同。

4.1.1 奥地利

奥地利在2005年通过修正案,在宪法中认可手语为“独立的语言”,并且“其它方面将在未来颁布更多的法律来管理”。但目前为止,除了在宪法中给予手语独立语言地位的认可之外,2005年之后并未颁布新的“更多的法律”对手语相关领域进行规定,特别是在信息无障碍方面的保障仍然较为缺乏。

4.1.2 芬兰

1995年芬兰就将手语认同写入宪法,是最早在宪法中对手语进行法律认可的欧洲国家,同时也是对手语和手语使用者权益保障较为全面的国家之一。芬兰对手语的认可分为两部分,一是通过宪法对最基本的权利进行认可,二是以多项条款和法令对其它权益进行保障。

宪法对手语的认可体现在这一表述中:“人们使用手语的权利和在有关残疾人救助方面要求翻译的权利由法令保障”。显而易见,芬兰通过宪法确保手语使用者两项基本权利,即使用权和要求手语翻译的权利,同时也确认相关法令的有效性。

其它条款和法令则涉及手语相关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如反歧视令要求拒绝一切因语言和残疾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残疾人协助和服务法令要求政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并在细则中对翻译服务具体的协助对象、协助时长等进行了规定;基础教育法中存在条款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学生可选择芬兰手语作为自己的母语;另外还有相当多的条例及法令在传媒、教育、培训、手语翻译和出版方面保障手语的使用。

4.1.3 匈牙利

匈牙利自2011年起在宪法中加入了有关手语的条款,表述为“匈牙利捍卫作为匈牙利文化一部分的匈牙利手语”。宪法本身的表述并没有具体指明如何认可手语以及从哪方面保障手语和使用者的权益,但事实上,在宪法对手语的法律认可之前匈牙利已经存在很多手语相关领域的法令。

例如,2010年议会通过法令确保了手语翻译服务由国家负担并对翻译进行资格认证,同时保证聋人在公共服务、刑事诉讼和传媒等方面享有手语翻译的权利;在教育领域,法令保证聋童享有手语或双语义务教育。

4.1.4 葡萄牙

葡萄牙宪法对手语的认可则侧重于教育方面,即“保护和发展葡萄牙手语”,因为宪法中将手语表述为“文化的表达和实现教育和平等机会的手段”。

虽然宪法没有对手语独立地位的认可,但有相当多的法律从各方面保障手语的权益。如法律规定了葡萄牙手语的官方名称和简称;在手语翻译领域规定了行为守则和翻译培训的标准,并对专业手语翻译给予官方认证。正如宪法中所体现的那样,葡萄牙格外重视手语在教育领域中的地位。在教育法中,葡萄牙给予儿童及其父母自由选择双语教育的权利,并在双语教育中的指导原则为:(1)从学龄前到中学阶段,以葡萄牙手语为第一语言;(2)从学龄前到中学阶段,以葡萄牙语为第二语言;(3)在中学第三阶段,开始学习一门书面外语。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双语教学必须启用聋人教师以及聋童在学前、小学和中学阶段,必须保持在聋人儿童集体中。

4.2 一般法律或单行法认可

除了上述四个国家通过宪法对手语进行认可之外,还有一些国家通过一般法律中的法令或专门针对手语的单行语言法对手语进行法律认可。

4.2.1 一般法律认可

一般法律的侧重点通常是从保障手语使用权进行认可的。如《拉脱维亚语言法》第3(3):“国家确保发展和使用用以同听障人士交流的拉脱维亚手语”;冰岛则在《冰岛语和冰岛手语地位法令》第一条认可手语为官方语言,同时在第三条强调“对于依赖手语表达自我及同其他人交流的人而言,冰岛手语是他们的第一语言”,以及“保障任何对手语有需求的人从习得语言开始之时或者失聪、听力损伤及盲聋被确诊之时,都有机会学习并使用手语”;瑞典在语言法令中提及“聋人及重听人可以以任何理由学习、发展和使用瑞典手语”并且“国家负责保护和推动瑞典手语”。

相对而言,爱沙尼亚则针对手语本身的地位进行认可。该国通过语言法令第1(3)认可“爱沙尼亚手语是一门独立的语言;手势爱沙尼亚语是爱沙尼亚语的一种形式”,并且第1(4)“国家推动爱沙尼亚语、爱沙尼亚手语和手势爱沙尼亚语的使用和发展”。而第2(1)“应用范围”中界定“爱沙尼亚语和爱沙尼亚手语之外的语言为外语”,从而将手语和国内其它少数群体语言区别开。

4.2.2 单行法认可

单行法与一般法律相对,是针对特定事项而制定的法律。因此,欧洲国家手语相关的单行法往往是针对手语的专门法律,其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为详细。

以斯洛伐克为例,该国对手语的法律认可集中体现在1995年通过的单行法《聋人手语法》。该法律认可手语为聋人的语言,将手语首先认可为“是聋人用以交流的语言”(第三条),并且表述为“自然的视觉—运动语言系统”(第三条(2)。同时,第四条(a)规定聋人有使用手语的权利,并且(b)聋人有权享有手语形式的公共信息,如电视和图书资源。该法的第五条则保障聋人在公共服务方面享有手语翻译的权利。

除此之外,斯洛伐克还有一系列法令涉及手语。如2008年通过的教育法令保障聋童和聋生有接受手语教育的权利;《社会服务法》和《补偿严重残疾人财政效益法令》均包含保障聋人享有手语翻译的权利。前者指出如果“自然人为聋人或遭受严重听力损伤,且他的交流方法为手语,那么此人将需要手语翻译”,而手语翻译需要教育部进行认证资格;后者则规定“为听障人士进行手语翻译”,且手语翻译包含在“必要的个人援助”范畴之内。

5 结语

综上,自1988年欧盟通过《关于聋人手语的决议》以来,在欧盟、欧洲委员会以及以欧洲聋人联盟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对手语进行了法律认可。欧洲虽然国家众多,各国国情不同,且国家与欧洲层面的组织和机构关系复杂,但各个主体对推动手语认同所做努力的方向则呈现出较为鲜明的特点,而这也能给我们提供启示。

首先,实现对手语的法律认可,以承认手语独立自然语言的地位为基础。无论是奥地利、爱沙尼亚等认可手语为“独立的语言”还是如斯洛伐克将手语表述为“自然的视觉—运动语言系统”,都将承认手语的自然性和独立性置于首位,这既是对手语本身以及手语使用者最基本的尊重,也是保障手语和有声语言平等的先决条件,其它工作在此基础上才得以进一步开展。

其次,推动手语认可,关键在于确保聋人使用手语的权利,而这需要多方面权益的保障。纵观欧洲各组织及各国家关于手语认可的具体做法,有两点受到格外的重视,一是推进聋人在公共服务方面无障碍化,包括媒体、公共信息、医疗和刑事诉讼程序等。其中,各个国家和组织均将聋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手语翻译的权利视为实现无障碍化最重要的途径,这就要求国家尽快建立并健全手语翻译体系,包括培训、招聘、认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完善。二是保障和落实聋童及聋生选择是否接受手语或双语教育的权利,这既是手语和手语使用者应享有的权利之一,也是建立聋人身份认同和聋人文化必不可少的途径。实现这一点,则需要国家完善聋教育体系,特别是加大聋人教师或双语教师的培训。

最后,充分尊重手语使用者的意见,并保障手语使用者参与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欧洲委员会曾多次强调对聋人社群进行咨询和调研的作用,而在推动手语的意见和决策诞生过程中,CD-P-RR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聋人议员Ádám Kósa则在欧盟及匈牙利直接推动了多项手语及残疾人相关决策和法案。作为手语最主要的使用者,聋人的参与是保障各项政策合乎需求、切中要害的关键。

猜你喜欢

欧洲委员会聋人手语
中日聋人大学生体育参与比较研究——基于社会支持视角
俄罗斯与欧洲委员会的“纠葛"
聋人文化身份认同的类型及影响因素刍议
自然手语在聋人大学生手语中的使用调查研究——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为例
无声的世界里,怎样唱一首歌?
探析聋人就业问题及对策
美国聋人文化略观
欧洲文化线路发展概述
奇怪的手语图
TAIDEN会议系统中标欧洲委员会总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