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名”与“实”
2020-12-21吴汉东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吴汉东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2019年6月23日,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纵观学界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既有讨论,学者普遍支持教师应有教育惩戒权,主张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使其行使惩戒权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日前,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即为规范和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做出的尝试。
但就《规则》中的具体内容来看,没有准确把握相关概念和法理逻辑,相关规定不尽如人意,存在进一步商榷的余地。显然,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似乎没有正确理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范内涵。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讨论及立法政策建议主要来自于教育学界,法学界对此关注不多,相关论著亦可谓凤毛麟角。从事专门研究的学者以劳凯声、曹辉和王辉等教育学者为代表[1]。或是术业有专攻,这些学者研究的范式和内容主要是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和如何行使等方面展开,少有严谨规范的法律分析,其论证难觅法学思维和基本法理。此种研究现状直接导致了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主要表现为理论观点和法律文本中存在不少自相矛盾和名不符实之处。
若不及时解决教师教育惩戒权规范内涵这一理论问题,将无法为实践中出现的“学生不好管,教师不敢管、不愿管”问题开出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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