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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小商贩营商资格登记之分层

2020-12-21蔡科云宋雨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主体

蔡科云 宋雨琪

( 1.2.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62)

引言

小商贩的营商问题,本质是自然人营业权的分配问题。对于小商贩是否登记、如何登记的争议,源于对自然人营业权及营业登记效力的不同认知。不同学者基于对私益、公权的不同理解,提出了各自的观点。简要梳理,对于小商贩的营商地位,总体上存在以下学说: ( 1) 小商贩归入免登记行列说。此说认为严格强制登记主义及制度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法律应切实有效地保护没有登记投资者、经营者或者交易者的经营财产和营业收益;( 2) 小商贩归入民事主体说。此说认为小商贩虽然有买卖和交易,但未登记、经营资格欠缺。其有力的佐证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以其家庭财产进行,只能个体工商户化且要依法登记。2016 年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作为商事单行法规,在其第二条固化了市场登记在自然人从商上的必要性,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小商贩没有经过市场登记,则只是自然人。未登记的小商贩有交易,属自然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 形式与实质双重归入说。这种观点认为,小商贩已在营业内容和形式上具有现实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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