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权集中背景下的税收法定原则
2020-12-21王茂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王茂庆
(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590)
税权高度集中是学界对我国税权配置现状的普遍认知。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在联邦制国家,还是在单一制国家,税权高度集中的体制都不多见。作为世界上的巨型国家,我国确立了税权高度集中的体制,显得非常特别。“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事实上,税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解释为各类不同意义上的税权如何有效配置的问题”[1]。高度集中的税权配置体制,是当代中国税法理论和实践的“基底”,是把握和观察当代中国税制变革的“法门”。近年来,我国税法领域最引人瞩目的成就,当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①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到2015 年3 月中央批准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税收法定原则载入立法法,再到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的陆续出台,一直到当下增值税法、消费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修改) 等法律草案的起草,短短几年内,当代中国税法领域发生了不可思议的重大变革,成就卓著。。当税权集中“遭遇”税收法定,对税权集中意味着什么? 对税收法定又意味着什么? 简单说来,二者呈现出明显的耦合效应:税权集中得到税收法定的支撑,变得更加稳固;税收法定有了税权集中的体制依靠,变得富有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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