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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专制与政治抵制:早期现代英国法律语境中的《复仇者悲剧》

2020-12-14陶久胜郭梦娜

关键词:詹姆士臣民暴君

陶久胜,郭梦娜

(宁波大学 外国语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托马斯·米德尔顿《复仇者悲剧》(1606)暗含国民对詹姆士一世践踏民权行为的忧虑与不安。①20世纪90年代以前,学界主要从基督教道德视角解读该剧,探讨剧中的“转变”主题:为满足野心与追逐权力,贵族社会变得邪恶,王宫中以美德为主题的假面具戏被以谋杀为主题的复仇剧所取代[1]409-411。譬如,劳伦斯·罗斯分析了温迪斯从正义复仇者向非正义恶魔“转变”的过程,强调当利用假面具戏谋害新公爵时,温迪斯兄弟俩已完全丧失理性,彻底迷失在腐朽的宫廷世界中[2]xxvii-xxx。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界热衷于该剧的政治研究。批评家N.W.波卡特力图找到《复仇者悲剧》与意大利美第奇家族之间的联系,发现本剧情节源于1537年的佛罗伦萨公爵亚历山大·美第奇暗杀事件[3]412。评论家彼特·赫尔曼剖析17世纪早期戏剧中的强奸政治,认为当本剧暴君使用专制修辞为强奸辩护时,剧作家把强奸作为证明弑君合法的依据,因为犯强奸罪的君王必然失去统治权和生命权[4]1208。然而,这些评论并未深入探讨早期现代英格兰的宪政传统,忽视《复仇者悲剧》与当时政治抵制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复仇者悲剧》创作的法律政治语境

萨默维尔指出,17世纪的英格兰,意识形态呈现多层次、非单一、不和谐的发展态势,詹姆士一世提出专制君权论,对抗天主教、清教和议会提出的各种限制和抵制王权的理论[5]55-58。而詹姆士以欧洲大陆的政治法律理论为背景,较少受到英格兰普通法的影响。一位重要的法国法学家伊萨克·卡索邦深受詹姆士一世的宠爱。卡索邦因威尼斯危机而进入詹姆士视野。1606年,威尼斯被置于教皇的禁令之下,人们纷纷邀请卡索邦为他们写书,以捍卫他们的王权。该书出版后,国王从当时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理查德·班克罗夫特得到该书。它不仅宣称世俗统治者从教会干预中独立开来,而且宣布每个国家都是一个绝对的、不可分割的王权。卡索邦反对教皇和清教对王国世俗事务的介入,认为所有国家的统治权威只能衍生于上帝,而不是民众。詹姆士着迷于这位法国人的思想,在1610年他把卡索邦邀请到英格兰,卡索邦也因此在英格兰度过了他的晚年生活。此间,卡索邦写出了不少作品支持詹姆士的君权神授论,与詹姆士紧密合作,为国王的宗教观点辩护[6]262。

当时欧洲学者坚持成文法,认为教会无权干涉国王的世俗事务,君王们只对上帝负责,他们不能受到臣民的抵制,他们是自己王国内的最高法律制订者。在这些学者的著作中,看不到任何通过普通法或契约限制国王立法权的思想。詹姆士对这些理论很是欣赏,1612-1622年间,德·多米尼斯等人被邀请到英格兰。此间,多米尼斯出版了大量作品,谈论教会与国家关系,为专制王权辩护。这些书被献给詹姆士一世,由皇家出版社出版。据此,詹姆士指出,无论国王通过武力征服或是选举手段获得王位,他的权威仅仅源于上帝,上帝给予国王对国内事务的绝对垄断权,这表明臣民的政治特权必定源于国王[5]63。

剧中的暴君部分反映了詹姆士一世的形象,戏剧关注暴政对个人财产权和臣民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复仇剧把君权神授论罪行化,质疑君王的专制权力,让弑君行为不再是最大的罪行[7]37-38。约翰·弗莱彻(1579- 1625)的《瓦伦蒂尼安》(1610)用古罗马的政治事件来隐射英格兰,同名暴君用自封的政权神圣性取代罗马的军事和政治传统,他对臣民权利的侵害表现为对上尉马克西姆斯妻子的强暴。暴君忽视大臣庞梯尔斯的善言进荐,以为自己的权力源于上帝,自己只需对上帝负责,要求臣民绝对顺从,他的暴行严重违反罗马现行法律。将军埃希尔斯认同君权神授论,为暴君的暴行辩护,而马克西姆斯却从国家法制传统出发,坚持罗马而非君王才是自己的父亲和国家,应该孝顺罗马而反对暴君。因此,马克西姆斯决定弑君复仇,捍卫家庭追求幸福的权利和国家的政体法律[7]48-51。临死前,瓦伦蒂尼安意识到自己并非神圣之躯,只是血肉之体,自己的权力乃法律所赋予,似乎领悟到了国家政体与个人身体的区别。在这个意义上,瓦伦蒂尼安与詹姆士一世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为后者多次解散议会、强行征税,且奉行专制君权论。

詹姆士·雪莉(1596-1666)的《少女的悲剧》(1626)中,国王把个人欲望等同于宪制王权,利用君王身份实现个人情欲,强行与梅兰梯尔斯妹妹伊韦迪妮保持性爱关系,并在明知阿明达与阿斯帕西雅订婚的情况下,命令阿明达与伊维迪妮订婚。暴君损害了兄长梅兰梯尔斯的名誉,侵犯了丈夫阿明达的家庭,干扰了阿斯帕西雅的自由婚恋。阿明达在朋友梅兰梯尔斯的劝说下,决定放弃君权神授论。伊韦迪妮逐渐接受哥哥的宪法理论,同意手刃暴君,以洗清自己的罪恶。“一开始,暴君就是按詹姆士一世的形象刻画的。”[7]44此剧中,詹姆士统治被夸大为一种暴政,他与公民家庭形成对立关系,国王的越权行为使专制王权罪行化。剧终,梅兰梯尔斯的叛乱被正义化,他与新君达成契约,新君将按契约统治国民。不言而喻,契约意味着詹姆士一世需在法制框架内行事,否则面临臣民的反叛,甚至面临弑君后果与内战威胁。

英格兰普通法坚持,上帝赋予个人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家庭名誉权是个人生命权的一部分,损害名誉就是挑战上帝授予的个人基本权。新教从王权的源头出发,坚持认为民权与王权平等,上帝是唯一的绝对权威,新教徒在精神上与国王平等,从而否定国王对国民家庭的干预,否定任何外在的试图入侵家庭事务的越权行为。激进的清教徒强调,詹姆士作为国王与个人存在区别,相信国王个人并无法律之外的特权,在精神上与所有教徒一样是平等的,他的行为与其他人一样也可能是堕落的,只是在国家事务中拥有对世俗事务的管理权。他们拒绝承认国王是上帝的代理人,不愿意把上帝引入到政治话语中,反对君权神授论,不认可国王对神圣事务的领导权,坚持教会对世俗和精神事务的绝对领导权,号召人们反叛、罢免和杀害暴君[7]38-40。

在这个意义上,清教徒辨析了詹姆士作为国王和个人的区别,前者是国家政体与法律的问题,后者是作为普通教徒和公民的问题。当国王在国王权力与国家法律以外行使政权时,他表现了个人欲望和堕落人性,演变成为一个暴君,从而为弑君提供了合乎逻辑的理论空间。所以,在复仇剧中,当暴君性侵臣民妻女时,他用个人欲望取代国家王权,试图利用上帝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护,不顾及受古代宪法保护的臣民家庭财产、名誉和生命权,自然会受到臣民的强烈抵制,遭到各种抵制王权的理论的斥责,甚至选择弑君。《复仇者悲剧》中,公爵混淆个人身体与国家政体之区别,用个人欲望取代国家法制,遭到温迪斯的弑君复仇,无非反映出作者对专制王权和各种抵制理论的思考。

詹姆士在《皇家礼物》中提出他的君权神授论,坚持王权源于上帝,认为国王只对上帝负责,他是法律的制定者,因此国王高于法律。尽管好国王会遵守法律,但他没有义务这样做。国王对臣民具有无限的司法权,而只有上帝才对国王具有司法权。根据詹姆士理论,臣民禁止推翻君王,也不能不遵守君王的命令。尽管詹姆士区分了好国王和暴君,前者按照国民利益行事,后者按自我利益统治,但是他认为两位都是只按上帝意愿统治的正义的专制君王。1616年,詹姆士一世在星星会议厅宣称,“君王们坐在上帝的王位上,他们自己就是上帝”,他继续说,“因此所有的好君王必须效仿上帝和基督统治万民,保持正义和公义。”[8]26然而,他重复而笨拙地坚持皇家特权,让人怀疑他有暴政的态势。在1610年的一次著名演说中,詹姆士指出:“君主专制是地球上最了不起的事情,因为君王们不仅是上帝的中尉,且坐在上帝的宝座上,甚至被上帝称为上帝。”[8]307在英格兰宪政传统面前,他使“他的理论适应英格兰局势”,强调他对普通法的接受,且不断否认任何试图剥夺臣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意图[9]76-77。但他的“神圣”权威表明他真实的内心世界,认为上帝无需在人类的议会面前做任何辩护。他还使用耶稣遇难隐喻自己的处境,因为他提出的侵犯臣民权利的税收法通常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干预司法独立的做法也得不到法官们认同[10]144。

托马斯·赫德利提出了立宪君主制,以抵制专制王权。赫德利对普通法做出系统解读,探讨它与皇家特权、议会权力和国民自由之间的关系[11]270-273。普通法拥抱理性和远古的风俗:“在整个王国,普通法意味着永恒的使用,它追溯到超越国王宫廷记录以外的遥远时间,它的司法管辖效力运用于整个王国,维护共和国利益。”[12]175普通法包括永久准则和远古风俗,它们之间微妙互动,显现延续性和灵活性。普通法的非成文特性有比法律条款或成文法更大的确定性,因为后者需要不断的阐释[12]180。“比起任何最博学的法律制订者或议会或内阁创建的法律条文”,远古的风俗“得到时间的确认”,能更好高举自由人的自由,更好建立国王和皇家力量,因为如此法律“不会被制订它的力量逆转”[12]180。普通法凌驾于国王和议会之上,并把权力分配给他们。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议会做出的容易犯错的判决取代先人的完美智慧的企图,务必威胁到普通法,詹姆士的君权神授论因有悖于普通法受到抵制。国王此时试图借用普通法理论来解释他的理论以对抗抵制理论,提出“宪政王权由国王所创”,开始承认英格兰的古代宪法的历史存在。赫德利强调,普通法具有时间的超级智慧,否定了詹姆士认定的国王独享的专制王权和制定法律的权力,也否定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

另一种限制或抵制王权理论称作混合君主论,由约翰·塞尔登等人提出。塞尔登认为,古代宪法定义一种混合君主政体,国王、神职人员、贵族和自由人等从一开始就共享王权[13]13-19。随着萨克森人的入侵,君主政体和日耳曼风俗进入英格兰,提供了一种永恒的古代宪法框架。萨克森国王采纳王国的重要贵族的建议,制定法律[13]94。在机构系统内,国王召开会议,咨询贵族,通过法律。在诺曼人统治时期,这些贵族会议被称为议会[13]32。在诺曼征服之后的几个世纪中,封建法律与萨克森风俗结合起来,出现一种有效而有生机的宪政。国王、权贵和平民代表等三方代表,聚在议会中,一起制定法律,成为英格兰混合君主制的象征和现实。塞尔登适度回顾历史和展望未来,聚焦于历史发展的重要时段,详细记述这种政体模式的发展直至亨利二世统治末期。亨利二世总是让给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旧的法律被废除,新的法律被通过[13]58-9117。17世纪初,塞尔登对混合君王政体的理解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和支持。约翰·福特斯克把所有的欧洲法律缩略为一种最初的宪法和风俗,认为西欧的风俗和法律总是高于教规和罗马法。在他看来,英格兰正如一艘船,起初的物质不复存在但依旧是那艘船,而普通法本身就是各种风俗的混合[9]84。

君权神授论把王权的源头与执行分离开来,为抵制王权理论创造了一个自我授权的空间,为实施弑君或反叛找到了合适的基石[7]40。专制君王宣称自己是神性的上帝代言人,反对者则认为,上帝是唯一的绝对权威,从而把他们构建为与国王平等的人。反对者的理论最初在新教徒中较为流行,用于抗议天主教君王。法国胡格诺派新教徒指出,必须反对违背上帝法令的国王,反叛责任落在贵族官员手中。有意思的是,国王詹姆士的老师、清教徒乔治·班卡楠更为激进,鼓励臣民奋起罢黜暴君[14]132。与清教徒一道,立宪君主论或混合君主论者,从法理上谴责国王对臣民权利的侵犯,认为家庭是一个自治的、涉及臣民私人权益的小政府,家庭受到自然法、古代宪法或神圣法的保护,而不在特殊王权的管理范围之内。当代学者罗伯特·阿什顿指出“清教徒的作品把家庭再现为国家的一块封地,君王无权过问”。因为自远古时代以来它就是臣民的领地,自然法在国王和议会出现以前就对此确定下来,或因为封地是先王的册封,由古代宪法所规定,而古代宪法由与国王共享王权的早期议会所制定[15]172。既然个人与国王在精神、权利上处于平等地位,家庭只认可上帝作为唯一的权威,所以国王无权入侵家庭,更不能性侵臣民妻女。

二、剧中公爵王室对司法正义的践踏

正如琳达·莱维·派克指出,詹姆士一世时期的复仇剧参与当时的法律政治论争,揭露暴君任意践踏臣民财产权与强暴臣民妻女而激起臣民反叛,反映国民对专制王权与对国家未来的焦虑[16]i-v。实际上,詹姆士时期的政治法律讨论比伊丽莎白时期激烈得多,争论的焦点是皇家特权属于绝对权力还是普通法框架内的普通权力。换言之,英格兰应该是王权大于法权还是法权大于王权,是议会决定税收、法律规定国王的特权,还是国王制定法律、可以打破法律并拥有税收权?在复仇剧中,税收作为民权问题作了夸张化处理,征税等侵权行为被替换为另一种侵权——强暴,似乎更能激起民众的情感反应,让人意识到君权神授论可能给英格兰带来的巨大灾难。

《复仇者悲剧》中,公爵、夫人和儿子们的性侵行为正是他们奉行的君权神授论的重要表现,暴君使用“神授”权力侵占臣民家庭的私人空间,践踏温迪斯的家庭权威。戏剧伊始,温迪斯就描绘王室家族的过度情欲:

公爵!皇家色鬼!去,快有花白头发的通奸者,

你,他的长子,与他一样不虔诚,

你,他的私生子,在邪恶、淫乱中所生,

你,他的夫人,与魔鬼共舞:

四个出色的人物。——噢,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

在空洞的骨髓中充斥着让人诅咒的色欲,

并非热量,而是地狱之火焰燃烧,

在公爵干燥、挥霍无度的血管里,

一个干渴的、干柴烈火的淫乐者。②

从公爵夫妇到长子鲁肃里奥索、私生子斯普里奥,整个皇家都纵欲享乐,严重威胁到臣民家室的安全。安东尼奥爵士的妻子就是被公爵夫人的最小儿子强暴的,因荣誉权受损她选择自尽。安东尼奥叙述了事件经过:“公爵夫人之幼子(名誉的蛀虫)/闯入一房间;释放他压制已久的性欲/吃进我带上面具的娇妻,从所有女士中/挑选出高贵的一位,面对性欲/她一直冰心玉洁,如现在的死亡一样。”(I.iv.31-35)温迪斯的复仇动机正是源于公爵对他家庭的入侵,严重影响到他的家庭生活。他说:“……就是这个脑壳,/公爵毒害了她,使用这种药物,/地球致命的诅咒,将用类似方式/复仇,让他拥有死亡之吻。”(I.iv.45-48)因性侵温迪斯未婚妻未果,暴君毒死了未婚妻。为了维护家庭声誉和权威,温迪斯和哥哥希波利托誓言以牙还牙,因为 “我们的父亲大人/因为你的传染卧病不起,/死于伤心过度。”(III.v.166-168)温迪斯兄弟俩的复仇方式就是使用珍藏了9年的、涂上毒药的未婚妻头颅骨迷惑公爵,使他误以为是皮阿托为他物色的女子,以死亡之吻结束了他的生命。

当公爵失踪后,鲁肃里奥索质问大臣们,他们回答说,他出宫去了,至于他具体去了哪儿,宫中无人知晓。鲁肃里奥索说:“这不是叛国/说父亲公爵生活在妄想之中,/或者说,一种愚昧的幻想;在我们看来/轻率的事情,他却认为是美。”(IV.ii.85-88)

鲁肃里奥索是说公爵过于天真,容易相信他人,所以认为公爵可能现在出事或遇害了。然而,他好像暗示,公爵一直是按意志行事,依幻想和性子做事,多变而不遵守法律。与詹姆士一世极为相似,天真地坚信自己的权力源于上帝,自己就是上帝,无需对任何人或任何法律负责。詹姆士到达英格兰后,经常到偏远地区打猎,不仅扰乱当地百姓,而且经常不回宫,不召开议会,在外地度过圣诞都是常事,严重影响了英格兰法制秩序[17]25-35。

剧中公爵自己不断对臣民实行性侵,如他自己所说,“寡人把诸多美女毒死/由于拒绝(寡人),贪欲所有女性。/欲火燃烧的年龄正如一匹可见的怪兽:/寡人头发变白了,然而我的罪恶正盛”。(III.i.130-133)在儿子眼中,公爵是过于天真,把轻率当美德,但公爵自己非常清楚,他的行为是违背自然法则所犯下的罪恶。詹姆士一世亦是如此,他知道英格兰有深厚的宪政传统,自己的行为不能逾越普通法,自己在法官和议会看来是有罪的,所以极力用天赋神权之理论加以掩盖,说他遵守的唯一法律是神圣法——圣经,既然他的权力是按神圣法由上帝所给,所以他只对上帝负责的行为是符合法律的。

鲁肃里奥索是公爵的长子,是合法的王位继承人,他对温迪斯妹妹卡斯提萨的性侵企图,正是新公爵君权神授论的表征。由于屡次失败,他雇佣拉皮条皮阿托(由温迪斯装扮)试图用金钱说服卡斯提萨做他的情妇。当他误闯公爵卧室而被捕入狱后,他命令温迪斯杀害皮阿托,以绝后患。作为新君,他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需要掩饰,正如君权神授论需要有其逻辑性一样。他说,“……我已放置/太多的心在他那里;他必须死去。/知道伟大人物秘密的人,且证明是轻浮的,/这种人绝不能活到胡须变白的那一刻……奴隶只是用来拔钉,相互消灭。”(IV.i.67-70)或许,鲁肃里奥索隐约意识到,无论怎样残忍遮掩自己的违法行为,都不能为自己正身,因为公爵父亲下场已经证明一切。

剧中的几个法庭审判场景足以说明,王室干预司法独立,以权代法。在公爵夫人的幼子对安东尼奥夫人的强奸案中,法官们坚持公平审判,否则受到历史和人们的唾弃:“这位女士的名字扬名内外,/在意大利国土上,如果我们的口舌/不顾事实,审判本身/就会受到责备,且在人们的思想中受挫。”(I.ii.56-59)这反过来说明英格兰的法制传统深厚,法官们力图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在鲁肃里奥索看来,“……法律是一条聪明的蛇/能很快迷惑你的生活。”言外之意,他会帮弟弟说服公爵父亲干预法庭审判。所以,当法官们依法宣判公爵夫人幼子“绞死”时,公爵要求暂停审判:“暂停、暂停,我的大人!”(I.ii.81-82)当鲁肃里奥索因误闯公爵寝宫而被指控叛国罪时,法庭就如傀儡一般,毫无权力主持正义。刚开始,公爵让法庭宣判长子死罪,且要求尽快执行。然后,公爵假惺惺地征求贵族法官们意见,但暴政压力下的法庭不得不同意无罪释放鲁肃里奥索。由于希望鲁肃里奥索被判死刑,公爵夫人第二个儿子对此评论道,“法官信念可以买卖;/现在,誓言只是黄金之皮。”(III.i.6-7)这暗示英格兰的法制基础非常坚实,只是暴君势力过大,或他任用献媚之臣做司法长官。

与此对照,温迪斯哥哥希波利托号召所有的贵族与法官,为安东尼奥死去的妻子主持正义,要求他们捍卫英格兰宪法,鼓励他们对法律宣誓:

不,然后,诸位不受贿的官员,向前走一步。[他拔出剑]

我用剑把各位团结起来,坚定地结合在一起;

在此,让您们的誓言融合,坚守和实现,

否则只会如生锈一般粘着,让刀刃含羞;

强化我的誓言,如果下一次法庭听证会上

审判为金钱说话,放过

如此一个有罪之徒,甚至在他的座位前面

挖出他的灵魂,而在天堂这一直就是有罪的。

所有人:

我们一起宣誓,依法审判。[他们对刀发誓](II.i.56-64)

不难看出,温迪斯兄弟俩与安东尼奥都是暴君的受害者,他们的家庭受到公爵专制王权的入侵,所以希波利托拿起英格兰普通法武器,特别是英格兰对法律发誓的传统,组织法官们用生命保卫法制的尊严。在行为背后,隐含着他极为自觉的法制意识和反对君权神授论的抵制学说。

暴君与支持温迪斯兄弟俩的法官之间的对立关系,与詹姆士一世试图干涉法庭事务时遭到法官的抵制之事实有较大的可比性。这是否透视了詹姆士君权神授论和臣民抵制王权理论之间的对峙?作为混合君王论的代表,罗格·忒斯顿爵士就大胆指出,英格兰国王不是“专制君王”,只是按古代宪法规定,他拥有“绝对”的特别优先权。他指出,发动战争就是“完全和绝对意义上的皇家特权”,授予荣誉也是他的特权。他还列出了其他的特权,都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列完后,他的结论是“国王不依靠任何个人,他的权力直接源于上帝”[18]20-21。可他强调说,英格兰自由的核心点在于,国王之特权并非无数,而是由法律清楚地规定好了[18]87。最终,忒斯顿爵士长篇大段地开始讨论如何抵制王权,他说历史上的英格兰国民常常使用暴力手段推翻暴君,但当下,武力不是一种合适的方式来保证国民的自由。这表现了一个伟大理论家的负责任态度。理想方式是国王在加冕典礼上发表神圣誓言,臣民“只需依赖这个誓言”,“通过记起它,无需恳求国王,让国民享受自由”[18]106-109。

更为重要的是,忒斯顿爵士认为,英格兰的司法正义不依靠国王个人:

正义原则应该毫无差别地适用于每个人,在多个司法法庭中使用,因此如果法官不能公平执法,就正如打破国王誓言的人,对此负责并受到相应惩罚…… 这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伟大智慧。国王也是人,因此也有各种情感,如生气、怨恨、暴躁等。法律因此指派那些更为冷静、在审判中坚守平等的人做法官,他们不会通过作假、没收财产等从中受益。然而,一旦失职,它会松动、羞辱和毁坏正义。他们坚持护法誓言,绝不承认,国王在许多案子中,能够作为坐在法官的位子上。[18]109

法制系统应该与国王分离,这是保障自由的核心。“让法官们公正、正直和诚实地办案,不可能让英王以任何形式伤害他的子民。”[18]109法律应该排除皇家的滥用权力行为。实际上,立宪君主论者、大法官爱德华·寇克爵士于1616年被免职,就是因为他坚持“在任何案件中,任何来自于国王但违反法律的信件,我们无视这些信件”,相信英格兰普通法源于远古时代,远先于王权和议会的建立[19]154。忒斯顿对此做出回应,“我们的前辈苛求国王不应在法律以外使用任何个人,只确信法律。他们直言,没有任何来自于国王大小玉玺的文件会干扰或延误普通权利。就算来了,法庭也不会不坚持正义”[18]111。法庭忽视詹姆士国王干预案件进程的任何企图,“如果任何信件与法律冲突,忽略它,但向国王保证,继续秉公办案”[18]111。这种策略“更为公正和高贵”,“依据法律手段,这种方法能更好限制英格兰王权”[18]118。

三、复仇的无动机化与君权神授论的悖论性

复仇剧往往态度暧昧,不像抵制王权之理论那样明朗,正如当时出现的模糊理论一样。威廉·富尔贝克是一位专制君权论者,在他看来,国家法律并不倡导臣民财产权的绝对性,以至于国王不能通过合法程序责罚那些本应受到惩罚的人,他强调国王不能越法侵犯臣民的财产权[20]14。这种模糊性在复仇剧中流露出来。《复仇者悲剧》结尾处,温迪斯兄弟俩成功弑杀两位暴君,希波利托没有利用机会独揽政权,而是根据法官们宣誓的正义原则,把政权交给了奥东尼奥。这是个伟大而崇高的决定,体现了英格兰的宪政精神。然而,当安东尼奥问及公爵的死因时,正义化身的温迪斯兄弟对他说出真相,本以为会受到后者的嘉奖,可遭到后者逮捕并被迅速执行死刑。安东尼奥的理由是:“寡人的安全!——把他们带走——像他(公爵)一样的老人(都会遭杀)!/你们,谋杀了他,也会谋杀寡人!”(V.iii.102-103)戏剧用安东尼奥的话结束。“这起谋杀案被布置得天衣无缝!抬走/这些悲壮的尸体;一个沉重的季节。/祈祷上天用他们的血液会洗净所有的叛国罪。”(V.iii.125-128)由此可见,安东尼奥处决温迪斯兄弟主要是从自身安全做出的决定,判决温迪斯兄弟俩犯有叛国罪。就在他被告知公爵的死因前,温迪斯误认为:“您的银发将再造白银时代”(V.iii.84),安东尼奥说,“正义在于至高无上的法律。”(V.iii.89)

安东尼奥的言语与行为相互矛盾。尽管他对希波利托的刀剑发了誓,会用生命坚决拥护法律的正义。然而,他做了什么?他不仅没有为被强暴的妻子做任何事情,没有捍卫自己的家庭权,更不用说弑君复仇。反过来,当他被推上新公爵宝座时,他没有为温迪斯兄弟所做的一切表示感激,没有赞扬他俩为铲除暴政所付出的一切:为司法正义和独立所承受的生命风险,为安东尼奥的妻子复仇。他也没有感激他俩为国家铲除暴君和一切邪恶。他却以权代法,不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宣判并立即执行本是国家英雄的温迪斯兄弟俩死刑。这不正是一个新的暴君吗?他以为自己只对上帝负责,不需对古代宪法负责,也可以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权代法,把自己的意愿视作法律。

安东尼奥宣判温迪斯兄弟俩犯叛国罪的理由是,他们会以谋害公爵的类似方式谋害他。但如果安东尼奥正是如他们所想象的一样,是“这个时代所剩下的少有的诚实之人”(V.iii.85),那温迪斯兄弟俩会谋害他吗?如果不会,安东尼奥的逻辑就有问题。他定义叛国罪的理由是情感冲动而导致的谋害,他扼杀或有意忽视他俩的弑君动机和护法行为。换言之,安东尼奥在有意把护法斗争简化为情感冲动,让民权维护演变成邪恶复仇,因为复仇更多是情感层面的东西,与强调斗争艺术的法律民权运动关系不大。这与詹姆士一世的观点相似,因为詹姆士从来就认为,复仇者实际上并无复仇动机,往往因为某一场合和时间而促使复仇[21]68-76。以这种方式,詹姆士掏空了抵制和弑君的法制斗争之动机,把清除暴政约化为非理性的冲动复仇,让民众的情感天平倾向于暴君一边,从而为暴政辩护,最终把护法斗争负面化与妖魔化。

在剧中,或许是为了通过严格的稽查制度,作者这样描述温迪斯兄弟俩的复仇:“好,快乐,疾驰!在宫中有‘火枪’叛乱,/半夜起野火。在这个毫无留意的愤怒中/他可能展现暴力,自我发泄。/我将追随此事。”(II.ii.170-173)由于《复仇者悲剧》的创作受到当时天主教“火枪”事件的影响,所以剧中的重要事件几乎都是按照冲动式叛乱的形式进行描写,由“火枪”体液所点燃,包括谋害公爵和假面具复仇戏在内。1605年的一次议会演讲中,詹姆士一世对这次“火枪”阴谋做了点评,强调叛乱者明显的无动机:“当你考虑阴谋家实施的微不足道的,或者说相当毫无动机的悲剧时,你会发现它是多么神奇。因为,如果这些谋划者只是些腐败之人,或者因为某些场合,他们感到备受侮辱而心生不满,这似乎可能就是导致复仇发生的原因。”[22]283在詹姆士看来,这些“火枪”阴谋家与温迪斯兄弟俩一样,缺少复仇动机,只是内心腐败,在宫中某一场合遭受过“不满”和“侮辱”。所以,詹姆士做了比较:这些阴谋家的目标正如古罗马时期的暴政一样,“罗马暴君希望罗马所有的身体只有一个脖子”[23]38。叛乱和暴政共同构成詹姆士君权神授论的皇家意识形态,即在否定政治叛乱中定义复仇暴行。

或许与《复仇者悲剧》中的安东尼奥一样,詹姆士一世的稽查官员要求本剧作者,把温迪斯兄弟俩维护社会正义的护法行为,改写成由某一羞耻而导致的复仇“暴政”,掏空复仇动机。更隐晦的是,他们试图把由国王暴政导致的叛乱解读为复仇者自身腐败本性生发的“暴政”,悄悄地把“暴政”转嫁在复仇者身上,从而否定国王的暴力专制统治。安东尼奥认为,温迪斯兄弟俩有杀害前任公爵的前科,所以会威胁到他的生命。换言之,他把温迪斯兄弟俩视为没有政治动机的嗜血者,骨子里的腐败本质会驱使他们不自觉地这样做。自然地,安东尼奥把他们的死刑判决合理化,让自己的暴政合法化。相反,他把温迪斯兄弟俩为司法正义而弑君的行为非法化,使他们合法斗争前景化,演变为一场罗马暴政;所以,让人感受到更多的是,温迪斯兄弟俩过度恶毒和阴险狡诈,他们谋害公爵全家和宫廷重臣,残忍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安东尼奥宣判他们死刑就正如百姓推翻古罗马暴政。《复仇者悲剧》故而认为是一部杰出的巴罗克戏剧,彰显皇家力量与权威。据此,沃尔特·本杰明抱怨道,本剧中的叛乱者没有显示“革命的信服力”,除阴谋家的腐败能量外,本剧对历史人物知之甚少。[24]88如果温迪斯就是巴罗克英雄,那他的“腐败能量”就集中在他预谋报仇的古怪离奇方面。这种怪异性本身就是暴政之意象,而暴政正是由叛乱转变而来。温迪斯集叛乱和暴行于一身,他精通暴政之语言:政治谋略、修辞艺术和角色转换。他纵情于舞台艺术,与魔鬼共舞,内心与尼诺一般黑暗[21]74。然而,温迪斯必须是暴君形象,本剧才能通过詹姆士一世的稽查制度,詹姆士违背普通法的暴政统治才可能合法,国王的君权神授论才能够获得更广泛的支持。

《复仇者悲剧》把温迪斯维权与护法行为做了无动机复仇处理,普通法受挫于专制理论,强调只有王权才是代表上帝的唯一合法的复仇力量,为暴君的专制统治辩护和正身。然而,正是在君主专制的语境中,因为保护民权的合法途径受阻,温迪斯才借用舞台实行马基雅维利的血腥复仇。事实上,作者对温迪斯兄弟俩的弑君态度是模糊和矛盾的。他一方面使用“火枪”隐喻,使温迪斯的护法和维权斗争变成了毫无动机的复仇和暴行;另一方面,他探讨复仇背后的矛盾,使剧中的暴君公爵指向詹姆士一世,参与当时的法制探讨,声援英格兰普通法传统。就复仇剧的政治目的,其定义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许,作者是有意选择复仇剧来表达他含混的政治动机。

当托马斯·纳什宣称该剧展现了“邪恶叛国的成功”时,菲利普·锡德尼赞扬悲剧,因为“它让国王对成为暴君心感恐惧,并且暴君显示了他们的暴政之体液”[25]23。本剧既暴露和惩罚弑君的残忍行为,更指责公爵一家的专制统治,警示詹姆士一世远离类似的暴政,否则将遭到臣民的抵制。但模糊逻辑是,君权神授论衍生暴政,暴政激起臣民的反叛,而君权神授论又试图根除臣民叛乱,护法反叛甚至被情感化与无动机化。复仇剧中,这种悖论源于由暴政引起的复仇。凯瑟琳·贝尔萨总结了这种复仇的含混:“一种代表正义的非正义行为,它解构了固定好与恶、对于错的意义对立模式。”[26]115温迪斯“无辜的罪恶”深刻剖析了君权神授论的意识形态,对他的能动主体的诗学研究深刻揭示出君权神授论的内在悖论。

注释:

① 直到20世纪初,《复仇者悲剧》被认为是西里尔·特纳(Cyril Tourneur)的作品,但学者E.H.C.Oliphant 于1926年证明,它为托马斯·米德尔顿(Thomas Middleton)所创作。Oliphant的看法为现代学术界普遍接受。参见:CORRIGAN B J.The Revenger’s Tragedy, and Crisis Literature.Studies in English Literature, 1500-1900.1998年第38 卷第2 期第281-295页.

② 引文由笔者译自ROSS L J.Cyril Tourneur: The Revenger’s Tragedy.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1966: I.i.1-9.后文引自该剧本的引文将随文标明该著幕、场及行次,不再另行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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