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从宽处罚的规定与刑法衔接研究
2020-12-13孙国祥
法学论坛 2020年3期
孙国祥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监察法规定的“从宽”情节如何落实到位,如何与刑法中自首、坦白、立功以及《刑法》第383条第3款、《刑法》第390条第2款中的从宽规定协调与衔接,特别是监委在调查职务犯罪后如何“进一步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1)陈国猛:《切实履行好案件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4月11日。实现既严格遵循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逐条逐项吃透弄懂,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规定,严格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2)参见《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准确把握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1月23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尚未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笔者拟结合刑法的规定进行论证。
一、监察法“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刑法实体意义
监察法是集程序与实体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处置的过程中,监察法“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需要在刑法实体上得到衔接和落实,这就需要分析“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法实体意义。
(一)认罪认罚是刑法中一个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
从《监察法》第31条中的规定不难发现,监察法中的“认罪认罚”涵盖了“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显然是一个概括性、非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可称之为广义上的“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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