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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域下的大规模侵权定位

2020-12-13董文

法学论坛 2020年3期

董 文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当今社会是风险社会。“新世纪的人们栖栖遑遑,念兹在兹的,不是财富的取得,而是灾难的趋避。”(1)苏永钦:《民事财产法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人类在运用科学技术支配自然与改变传统的过程中,风险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表现形式亦趋于多样化。人工智能的发展催生了汽车自动驾驶服务、医疗机器人等新兴产品,但屡有发生的技术事故表明技术风险尚未得到完全规避。医疗科技的发展使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可能,但基因编辑婴儿等有别于传统的人类繁殖模式,亦使其在伦理科学性上遭受质疑,伦理风险一触即发。凡此种种,无不表明现代风险犹如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致命一击。本文欲予讨论的大规模侵权亦是风险社会的产物,爆发的频繁、所涉对象的广泛、损害结果的严重,使其显著区别于传统侵权类型而具有了探讨价值。

一、大规模侵权的界定

在我国,“大规模侵权”翻译自美国法中的“mass torts”,其并非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均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学界已然认识到了大规模侵权类型有别于传统侵权类型,但是对于以何种标准区分两者仍未达成统一意见。之于该问题,在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侵权法研究所及民法典研究所主办的“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研讨会”中,与会学者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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