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治理与国家能力
2020-12-13黄兰松
法学论坛 2020年3期
黄兰松
(山东大学(威海) 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
一、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张力
在经典社会理论家那里,“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1)[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当前,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论者,多在论证法治与国家治理存在内在或外在的联系。例如在张文显教授那里,现代法治即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2)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莫纪宏教授亦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准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因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尊重法治原则。(3)参见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4期。在笔者看来,当前占支配地位的法治观念虽说与国家治理在理念、价值和制度层面存在正相关性,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张力;对该问题的重视,有助于弥补这些裂痕,更好地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本质。
(一)价值立场的区别
1.法治是规则之治;国家治理除规范性要素之外,在一定范围内容纳了某些政治性、决断性、人格性的要素。第一,法治坚持的原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渡的,是不能根据社会功利、政治交易的理由进行算计和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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