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重新审视律师在场权:一种消极主义面向的可能性
——以侦查讯问期间为研究节点

2020-12-13陈卫东孟婕

法学论坛 2020年3期
关键词:制度

陈卫东 孟婕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引言

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重新整合其内部三项主要职能间的互动关系,构建更科学合理的程序构造。围绕着“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逻辑,侦查、起诉和辩护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作为抵御公权力的重要力量,辩护权的发展程度则直接决定了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可谓司法改革中的关键一环。在现有的改革语境下,辩护权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发展,但囿于侦查期间辩护权的保障不足及关注不够,尤其是律师在场权的立法缺失,不仅弱化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力量,亦掣肘了其他制度的实施效果。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了被追诉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这一规定客观上将我国律师在场权的问题提到了立法的层面。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样的律师在场权仅仅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内,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所做出的制度安排。虽然从国际视野的角度,我国与域外国家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律师在场权终于浮出了水面,并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一轮热烈的讨论。

其实,律师在场权作为辩护防御权的下位概念,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制度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重大误解制度“重大”之认定
刑事申诉制度的三重检讨与完善进路
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的几点思考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应诉管辖制度适用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