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性感冒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重大挑战及对策建议
2020-12-13张广福杨清光王景景
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 2020年79期
张广福,杨清光,王景景
(1.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卫生防疫站,山东 枣庄 277000;2.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安监处职业病防治办,河北 邢台 055350)
流行性感冒是流感病毒所致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疾病,高热、咳嗽、全身酸痛、头痛、乏力等均为其主要临床表现,该疾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主要经飞沫和接触传播。流行性感冒患者通常在3-14天内自愈,但是病情严重亦可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且该疾病可出现大面积爆发的情况。虽然我国在抗击非典疫情时获得了深刻的经验与教训,可以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建立起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体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已有的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运行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能力均受到流行性感冒疫情的巨大挑战[1]。
1 流行性感冒防控法律适用存在的缺陷
1.1 《传染病防治法》于流行性感冒中出现难以应对的情况
目前的《传染病防治法》当中明确规定了39种法定传染病,并且将所有疾病依据甲、已、丙三档进行定级[2]。虽然《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爆发情况与流行情况、危害的程度等,决定是否需要增减或调整、公布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1.2 《传染病防治法》防控措施法定授权门槛较高,缺乏纳入法定传染病之前的防控手段
《传染病防治法》当中规定了突发性不明的传染病,若需要实施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上报并获得批准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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