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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谕吉与近代日本版权制度初创

2020-12-11李春晖渤海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关键词:福泽西洋版权保护

安 平 李春晖(渤海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日本近代版权意识萌芽于幕末时期,最初仅是“版权人”对版权收益采取的个体和集体保护行动。因为幕末三次出访欧美诸国,福泽谕吉较早开始对西洋新知充满兴趣,著译出版了大量介绍西方文化艺术、法律制度的书籍,包括《西洋事情》《劝学篇》《文明论概略》等对日本近代化历程产生巨大影响的经典名作。福泽最先引进西方版权概念和版权制度,却因著译书籍过于畅销而备受盗版侵权之苦。盗版猖獗,不仅严重伤害了著译出版者的权益,更是沉重打击了其普及新知、传播文化的积极性。为此,福泽谕吉毅然自营出版,长期坚持与盗版恶行抗争;间接参与制定了《出版条例》(1869年),坚持为著译出版者呐喊维权,深刻影响了近代日本版权制度的初创和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幕末明治初年的出版与版权保护制度的引入

(一)幕末明治初年的出版

在幕末明治初年的出版体制中,日本书商、书店与出版相关的权利包括营业权、版股权、出版权、受托出版权等,书店拥有营业权和出版权,作者不能支配书店[1],即基本上是以作者委托书店印刷、装订和销售的模式为主——“出版原稿写好之后,有关写底版、雇刻版和印刷工人以及购买纸张等等都由书店负责去办,价钱贵贱任其所说。而主要的著译者则任凭书店宰割,所得多少由其随便付与,这是历年的习惯。”[2]即便面临这种对著译者极为不利的情况,幕末日本的书籍出版依然蔚为大观,其中福泽谕吉的著译作品“在社会上甚投人意,有如使口渴者饮水,久旱而逢甘露一样,销售量实在大得惊人。”以至其在自传中不无夸耀地说:“不论甚么样的文人或学者,也不论他们有甚么著作或翻译,都比不上我的出版物销量大。”[2](205)但是因为社会上的版权保护意识淡漠和缺乏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福泽著译的作品被盗版也是最多的。“不论朝野,凡谈西洋文明而主张开国之必要者都把《西洋事情》置于座右,甚至连维新政府的新政令有的可能也是根据这本小册子制订的。”[2](293)所以《西洋事情》(1866年)的盗版最甚,据庆应出版局统计,《西洋事情》原版发行量有15 万部左右,如果加上盗版的话,竟高达20 至25 万部之多[3]。

面对盗版的恣意横行,日本各大书店也并非全无应对,也曾联合起来组建地区联盟,保护版权,禁止盗版。同一地区内的书店联盟基本上能够遵守当地约定,但是对其他地区出版物的约束则比较松散,真正被处罚、禁止的更是少之又少,即便是在京都、大阪和江户这三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最重要的出版地,亦未主动地禁止盗版[4]。其实,受盗版巨额利益的驱使,书店联盟的内部并不稳固,加之民间印书小作坊林立,政府缺乏有效管理,最为关键的是,幕末日本一直未能出台任何相关版权保护法律,致使盗版现象连绵不绝,著译出版者叫苦不迭。

面对书店对出版的绝对控制和对著译者的无情宰割,熟悉西方文化制度的福泽谕吉认为:“经营书店的人也没甚么了不起的本领,他们不过是些聪明有限的商人罢了。”作为庆应义塾的创办者,福泽谕吉精通英语,长于著译,门生众多,拥有非常丰富的国外图书出版资源,与其“委诸别人之手太不合算”,莫如把一切权力夺回自己手中。于是在1869年,福泽不同流俗、独辟蹊径地以自己知名著译者身份创办了出版品牌“福泽屋谕吉”,并在当年11月加入了当地的书籍批发商组织,正式成为一名图书出版商,在自宅新钱座开始运营图书出版业——“从前必须由书店经手的事现在都由我直接管理了,只允许书店销售出版物,叫他们得些佣钱罢了。这就是日本著译界的一大变革。”[2](239)在福泽个人出版体系中,“福泽屋谕吉”是福泽出版的大本营、指挥部,出版作坊位于庆应义塾内,由旧时同藩士族八田小云、松口荣藏监制,聘有刻字匠、装订工,还雇佣了数十名印刷工人,出版规模较大[5],出版书目则涵盖从前出版过的《西洋事情》《雷铳操法》,以及兵书系列《洋兵明鉴》、政治制度系列《英国议事院谈》、童蒙用教科书系列《训蒙穷理图解》等,出版数量之大、质量之高,深受时人瞩目。

翻译著书、经营出版,是福泽谕吉“立身成家的唯一基础”,也是其从事教育事业,供给庆应义塾巨大开支的最重要经济来源[2](42)。为了确保图书质量,福泽不惜巨资购买刻版材料,订立出版契约,高价聘请技师雕刻木版[1](80),其中仅刻版一项,如一字刻误而全版尽废,故耗资巨大。然而盗版猖獗,不仅使作者和出版商名誉受损,更使利润大减。福泽对此非常愤慨,在给大阪的好友山口良藏信中写到:“盗版流行不单是小生一人之麻烦事,也会令普天下著述者因失望而收笔,实在是文学气运之一大退步。”[3](166-167)因此他强烈倡议确立版权保护制度,“并不是因为自己著书发行减少,而是为了确保新日本之独立,必须保护洋学者们多年苦心孤诣之研究,保护其著书的出版发行。”盗版横行侵害了著作人权益,也让学者失去了苦心著述的意愿,另外也使的有志洋学的年轻研究者锐减,“实在是国家文运发展之一大障碍”[4](46)。

(二)版权保护制度的引入

从1860年到1867年,福泽谕吉三次到欧美诸国游历,身临其境,详尽考察出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开始“将自己的名字同西方文明紧密相连”。他每次归国均购回大量书籍,潜心著译,努力传播西洋新知,尤其是创造了很多日本所需的新词,其中就包括引进、翻译“版权”一词。福泽谕吉将copyright 初译为“藏版的执照”[6],继而创造性地将其译为“版权”,首次出现于《西洋事情外篇卷三》。对于这一颇有创意的新词,福泽在自传中说,当时也没有一个含有“copyright”意义的字眼,若说是“官许”的意思,则有点类似,其实这只表示不冒犯政府忌讳的意思。若按江户惯例,绘图小说之类是属“町年寄”处理,这是它权限内的事。在其之上,如学者的著述则由圣堂批准,翻译书则由政府办的称为“藩书调所”的洋学校批准。著作发行的名誉权利归著者专有,这样的私有权,其涵意如何,当时并没有人知道。因此我就把“copyright”直译过来,创造了“版权”这个新词[2](286)。

1866年出版的《西洋事情外篇卷三》,是福泽谕吉最早向日本介绍欧美各国版权制度的一部经典著述。关于版权年限,福泽在该书中介绍了英美的年限制度、出版管理方式。如英国1842年版权法规定,从著作问世起,作者拥有的“著书专卖权”年限是42年,如果版权期终了作者依然健在,则在有生之年继续享有版权权益。同时作者需要把书名、著述年月、著述者姓名、出版公司等告知出版管理机构;出版后的一个月内,还需把出版物分别上交博物馆和国内四所大学。美国1821年版权法规定,著述者拥有版权期限是28年,期限终了后的14年内由其本人或者妻子儿女享有再版专卖权,版权期限前后总计42年。法国和比利时的版权法规定作者终生享有版权权益,俄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在有生之年以及去世后25年间均享有版权权益。

美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如果要申请版权,需要把即将付梓的书名告之“著家住处之官局”,每本书需缴纳0.5 美元版税和0.5 美元手续费。印刷后三个月内还要分别向专利局、スミソニセン图书馆、国会图书馆各上交样书一本。然后根据法律,政府开始保护该书版权,在国内禁止盗版。如果有人触犯国法,未经允许擅自印刷,则每册书处以0.5 美元罚款,并没收盗版书籍及其雕版[7]。关于版权保护的内容,福泽还介绍了英国的版权管理除保护书籍之外,还保护地图、报纸、雕刻等;美国的版权管理也包括书籍、地图、挂轴、乐谱以及雕刻等内容。《西洋事情外篇卷三》中对西洋诸国版权制度的介绍,受到日本国内知识分子的认同,深刻影响了日本版权制度初创时期的版权年限、样书缴纳、版权客体范围的扩大等条款。

二、福泽谕吉的版权保护实践

针对幕末明治初年日益泛滥的盗版恶行,福泽谕吉一方面通过印制版权牌记宣示版权,通过媒体和书籍揭发盗版方,提起诉讼、严厉索赔等方式与盗版做坚决斗争;一方面上书政府监管部门,强烈呼吁保护正版、严惩盗版。

1873年出版《西洋旅行案内》时,福泽即在卷尾刻有版权声明:“每部以此印为藏版之证”[8]。为严厉打击、威慑盗版,早在1868年4月10日,福泽在《中外新闻》第12 号刊载广告,公开征集出售《西洋旅行案内》盗版书的人员姓名和住址,同时提出“盗版为各国普遍之严禁,然而奸商屡犯此禁,希望政府革新弊端,严格执行律令”的严正呼吁[9]。同年10月,福泽向政府监察官厅呈交了《译书盗版文书》,举证自己的著译盗版种类较多,其中《西洋事情》盗版就有3 种、《西洋旅行案内》有2 种、《条约十一条记》有1种,已严重阻碍庆应义塾出版业发展,强烈主张没收盗版者的印刷木版,盗版者必须赔款,补偿损失[5](80)。

1869年8月,庆应义塾出版发行了福泽著译的《世界国尽》)(全名《头书大全世界国尽》),该书使用容易背诵和记忆的七五调①写成,是一本极其罕见的世界地理入门书,图文并茂,知识和趣味兼顾,尤其适合妇女儿童阅读,1872年成为最受欢迎和畅销的全国小学校的教科书,很多小学生在上学的途中边走边唱,如同民谣童谣一般[3](164-165)。作为福泽著述中最为脍炙人口的名作,该书虽然印有“福泽谕吉译述”“庆应义塾藏版印”长形朱印,刻有“明治二年己巳八月官许 禁伪版”等字样[10],但是社会上仍然出现了大量的盗版、模仿之作。为此,福泽谕吉有计划地统一“福泽出版”的版权标识,强化“福泽出版”的版权意识——坚持在自己的图书尾页上宣示版权:印上著译者姓名(其中兵书、教科书和介绍政治制度的书籍以“庆应义塾同社”作为著译者名)、加盖藏版印(印“庆应义塾”四字)、在卷末印上出版广告(印庆应义塾藏版目录)[1](46)。此后,在《劝学篇》(1872年)、《童蒙教草》(1872年)、《帐合之法》(1873年)等书尾均加盖了“庆应义塾藏版印”[11]。但是,这种著作者与出版者的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并无强制意义,对盗版者无惩戒之权,也就失去强制、惩戒之威,即便如福泽谕吉的强势维权、区域内书店联盟的集体维权,版权保护的效果也不甚理想。版权保护不仅事关出版者和作者个人权益,更是关乎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只有将版权上升到国家高度,与政治紧密联系,才能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只有建章立制,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得到政府的真正保护。

福泽对西方版权制度的引进和个人坚持不懈地版权保护活动,直接影响、推动了明治政府在维新第二年,即1869年颁布了《出版条例》。明治政府力主“文明开化”,向西方学习,开始保护图书出版者的专卖权和作者对文字作品拥有权。此时,近代日本著名兰学家、法学家、教育家细川润次郎,在福泽劝说下进入政府,他是起草《出版条例》的核心人物。条例起草前,福泽即向政府提交了《取缔盗版申请书》,就版权问题与版权法律的阐述“内容极其相近而具有说服力”。此前详细介绍英美俄等国家版权法的《西洋事情外编卷三》也已被细川等法律制定者们注意,包括建立完备的出版和法律体系,明确版权保护期限,作者需将书名、写作日期、姓名、住所告知出版管理机构,以便政府对其有效管理;以及出版申请制度、样书缴纳程序、再版取缔规范等内容,均作为重要依据被引入了《出版条例》。例如,《出版条例》既规定了限制出版的诸多事项,也有若干条款保护了出版者权益:“出版图书者受官家之保护,享有专卖权”,“专卖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止;出版者有义务继续履行事前出版申请、事后样书缴纳的程序;法律保护出版权、著作权、专卖权利,禁止翻印、处罚当事者、救济被害者。此外还有条文明确盗版处罚规定:没收翻印发行者、售卖人的木版及制本,明确对作者和出版人的赔偿金及各种处罚金;样书缴纳时,出版人必须提交申请书,且需注明作者姓名、书名等内容[12]。

《出版条例》颁布后,盗版横行虽有改观,但盗版现象仍时有发生。为此,福泽谕吉继续向政府进言,要求取缔盗版,并向东京府监管部门提起法律诉讼。以《西洋事情》和《条约十一国记》的盗版问题为例,1869年10月福泽谕吉向东京府提出“盗版取缔诉讼”,东京府对此予以承认,并在1870年2月回复:“出版条例发布前的部分没收其木版和制本,出版部分需缴纳补偿金。”[4](12)当年7月,盗版方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刻印木版,福泽最终获得补偿金,维权诉讼以全胜告终。1870年初冬,《西洋事情 二编》卷四刊行,福泽谕吉在卷尾继续明确标注“禁盗版”,在卷末庆应义塾目录广告下标注“近畿至今仍有多种盗版书籍在售卖,此卷也有两三种”,以示维权决心。

在推动法律制度完备方面,1871年福泽谕吉附和政府决议,认可了“官许”是禁止盗版的重要组成部分。1873年2月,福泽谕吉在《盗版诉讼书》中强调取缔盗版需严格执行法律;5月,又就著作权无保护阻碍文化发展问题,向东京府呈交《盗版调查申请书》;9月,《太政官布告135 号》终于公布了“专卖权”定义、规则和处罚规定。在此过程中,受福泽维权的影响和鼓舞,众多被盗版侵害的知识分子、著译者也纷纷参加揭发盗版、向政府提议保护正版的活动,并得到了舆论界的支持。1873年12月25日,大阪府日柳政愬也在《东京日日新闻》上就福泽谕吉的版权侵害问题发表意见:“黑田本(盗版的一种)的木版和制本必须根据《出版条例》第九条予以没收。”[4](30)1874年12月,福泽谕吉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擅自出版《西洋事情》的大阪书店河内屋清七支付赔偿金22 两”[13]。 福泽接连不断地发起版权请愿和版权诉讼,坚决打击盗版恶行,一方面说明近代日本的版权保护环境异常恶劣,亟需整肃;另一方面也表明正是因为福泽坚持不懈地宣传版权、维护版权权益,对政府部门锲而不舍地有力监督,才推动了政府制定、推行《出版条例》和此后不间断地修订。

三、对福泽谕吉版权保护活动的思考

(一)福泽对版权私有的认知

福泽谕吉出身下级武士家庭,3 岁丧父,少年时即努力做手工以补家用,生活艰辛,养成他一生痛恨封建门阀制度、向来独立行事的作风[14][15]。对西方新学充满好奇与求知欲,使福泽对西方“私有财产的本质”具有明确认知:不论是手持弓箭,身披兽衣的草野之人,还是受到文明教化的老百姓,只要是这世上有生命的造物,财产私有都是其天性使然,即便是弓箭兽衣、手表钱包、地皮房屋、国债本金、公司股份,亦无一不具有财产私有之特性[7](23-30)。福泽进而认为,版权就是一种“完美、复杂而缜密”的私有财产,而“国法之目的就在于保护私人财产,激励勤奋劳动。”[7](30)因此,在版权私有的财产权问题上,他坚持认为著作者对自己的精神劳动成果应当获得报酬[16],著作者和出版者等版权人理应在法律保护之内享有特定的权益。

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福泽认为,“第一位的就是保护人的劳动”[7](44)。但是,如果过度地自由支配私有财产,就会产生妨害国民一般利益的弊端;过度地重视国民一般利益,又会妨害财产私有的目的,的确很难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对此,西方文明国家还是有明文规定,对富有者提出约束,以保护普通民众不受富有者的欺凌[7](46-48)。由于对西方文化政治、社会制度的高度认同,福泽对“财产私有”观念的认知为时人所不及,其对版权私有财产理念的实践,正是通过坚持不懈地版权保护斗争完成的。1869年,深受福泽版权思想影响的《出版条例》出台,虽然具有强烈的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特点,但是也吸收了一些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体现了无形的知识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应当和有形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即“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思想业已有所体现。

(二)政府对言论统制的需求

1868年1月爆发的戊辰战争,激发了民众对新闻的渴望,推动“佐幕派”和“勤王派”创刊了一大批报纸。其中旧幕臣柳河春三创办的《中外新闻》和福地樱痴创办的《江湖新闻》开动宣传机器,接连发布支持幕府统治的言论,煽动民众反对天皇“王政复古”,极大地刺激了“勤王派”。从1868年4月开始,天皇政府连续发布太政官第358 号、451 号、500 号布告,1869年2月开始发布太政官第81 号、135 号布告,对新著作、再版书和报纸等媒体实行严厉的官许制、登记制,旨在消灭一切反政府的新闻出版[17]。在幕末明治初年的国家政权争夺战中,已然洞察到报纸等媒体巨大影响力的明治新政府,开始对新闻出版释放出了强有力的统制之势。

1869年5月13日,天皇政府颁布了《出版条例》,规定:“出版图书必须登记作者、出版人姓名和住址,违反此法可处罚金;诬告人罪、泄-露政府机密或诽谤、传播淫秽等要按轻重论罪;政府保护图书出版专卖权,假冒官许之名出版的要受处罚,再版图书要没收刻版并处罚金,罚金多少根据作者和出版者损失而定[16](3-4)”。既有受到舆论压力和文化出版界推动的版权运动影响,更是基于出版检查、舆论统制的真实目的,作者和出版者以提供作品接受审查为代价,与政府换取了部分的版权权利。1869年10月,福泽向开成所呈交《再版请愿书》,继续怒斥奸商“贪图一己之利而罔顾天下文明之利害,以无根之妄说欺骗世人,公然盗取他人知识而无廉耻之心。”[4](38)福泽的版权保护主张与政府的出版管制暗合,在客观上也推动了《出版条例》的推广和版权保护运动的发展。

(三)社会对西洋新知的容纳

福泽谕吉大力推动的版权保护活动,正值幕末明治交替的社会转型期,新政府大力实施“文明开化”政策,确立中小学义务教育制度,引进西洋文化知识,“权利”意识作为新兴舶来品,得以借机迅速进入大众视野。至1880年,福泽的《劝学篇》已有17 篇文章问世,其大力宣传的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每个人都能支配自己,使人之交往没有互相为害,从而各自行其权,达到社会普遍安全和繁荣”[18]。在《文明论概略》中,福泽认为,“如果想使本国文明进步,就必须以欧洲文明为目标,确定它为一切议论的标准,而以这个标准来衡量事物的利害得失”。福泽此论,空前提高了西洋文明对日本国家发展的指导地位。汲取外国文明,固然“应选择合乎国情,当取则取,当舍则舍。”然而福泽认为文明有两个方面,“外在的文明易取,内在的文明难求。谋求一国的文明应该先攻其难而后取其易。”[19]如果说引进近代西方版权概念、身体力行版权保护理念,是改变日本固有“风气”、变革“人心”至艰至难之事,那么适逢明治维新之“文明开化”——时势、人心兼备,国情、国论俱在,福泽推动的版权运动已经成为日本近代化过程中维护知识型私有权的标志性运动,与社会公众版权认知日益契合的“西洋新知”,以深固新兴权利意识的面貌出现,并被社会容纳,最终得以在近代日本生根开花。

对于西洋新知的尊重,正如福泽在《训蒙穷理图解》序言中所说:“人若无知无识,则不能判定仁义道德;无知之极乃至不知廉耻,实为可怕之事”[20]。版权保护乃是一国文化发展之生命线,缺之不得。福泽深谙此道,故而能够通过激烈的版权保护活动,探索日本式版权保护制度,从最初的保护出版商权利到保护著译者权利,福泽开启的日本版权思想先河,最终使版权法成为推动日本新闻出版业蓬勃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幕末明治维新时期,近代日本思想启蒙运动风起云涌,欧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哲学、科技类书籍被大量译介、引进,为日本迅速走向近代化提供了强大动力。其中仅福泽谕吉一人,至1874年即已著译出版作品28 部[4](1),其名著《劝学篇》(1872年)以“天不生人上人,亦不生人下人”开篇,新鲜又扣人心扉,对日本人的心灵触动从其发行量和盗版量上可见一斑:至1880年出版合订本时,《劝学篇》发行已达70 万册,盗版也有10 多万册,当时的日本总人口只有3300 万,刚刚实行义务教育[21]。因此,福泽谕吉尤其关注版权保护问题,其创立“福泽屋谕吉”专司出版——福泽已把传播西方文化和体系作为自己毕生的事业[22]。 无论是德富苏峰眼中的“日本伏尔泰”,还是丸山真男笔下的“近代日本总设计师”,福泽谕吉致力于译介西方版权概念,普及版权制度,推动版权法制定,锲而不舍地维护版权权益,给日本近代化发展带来的影响都是全方位的、深层次的。

①“七五调”为日本和歌体裁,每句由上半句七个音节和下半句五个音节组成,读起来波澜起伏,节奏分明,朗朗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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