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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构成“不可抗力”吗?

2020-12-08王頔

中国有色金属 2020年16期
关键词:要件合同法新冠

“法眼”看疫情——热点事件法律分析之四

“新冠”构成“不可抗力”吗?

“新冠”疫情来势汹汹,部分企业由于复工推迟等原因,无法按时交货或支付货款,面临合同违约风险。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构成“不可抗力”。这种想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不可抗力”应满足“三不”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80 条、《合同法》第117 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征用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现象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其次,“新冠”疫情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目前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新冠”疫情具有暴发突然、波及范围广、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超出其主观意志控制之外的特点,符合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确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认为“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同时,为防止疫情扩散,主管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等,符合前述要件的也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但应注意到,外贸合同普遍存在选择适用英、美等国家法律的情况。对于大部分普通法系国家,“不可抗力”并非通过成文法的形式予以规定。由于高度重视“意思自治”,对于“不可抗力”的内涵及其所包含情形的确定,往往需要合同双方以约定Force Majeure 等合同条款的方式完成。因此,如合同适用外国法,则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必须结合该外国法予以判断。

如确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18 条,企业应及时将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尽全力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可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可登录其线上平台办理。综上,“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结合疫情是否直接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及合同适用的法律加以判断。当然,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不应滥用“不可抗力”规避合同义务,如因此损害了“商业信誉”反而得不偿失。

(王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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