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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外资机构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影响及建议

2020-11-30胡轩华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29期
关键词:信用评级国际比较

摘 要:以人民银行宣布允许外资评级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为切入点,深入思考引入外资评级机构对我国本土评级机构的影响。我国债券市场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且存在评级方法粗糙、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外资评级机构的进入对我国本土评级机构带来的是机遇也是挑战。对此,评级机构自身应提升评级技术,提升公信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级行业的指导与监管。

关键词:信用评级 国际比较 评级监管

2019年7月,人民银行宣布11项举措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其中一条为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允许外资评级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评级。此前,国内几大主流评级机构占据国内市场,外资评级机构只能采取合资和入股的方式扶持内资信用评级机构,我国债券市场仍然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从管理到技术都显得较为稚嫩。信用评级行业的对外开放将对我国的评级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也对监管增加了要求和考验。

一、我国信用评级的现状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历程。

我国信用评级从二十世纪80年代末起步,地方性企业发行债券得到政府批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成立--我国第一家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这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刚刚萌芽的时期。信用评级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初具发展,成立了一些初具规模的信用评级公司,同时,1992年第一家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诞生—中诚信有限公司。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文件,明确了企业主体发债时,必须通过以上企业进行评级,明确表示我国有九家公司具有企业债的评级资格。此外,国外信用评级巨头穆迪和惠誉国际也通过参股的方式,对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二)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债市不断发展成熟,促进了信用评级的发展。目前,债市交易主体日益增加,产品品种不断丰富,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流动性持续增长,债券市场在金融市场占比上升,债市的不断发展为信用评级行业带来了生长的土壤。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信用评级由最初的只对企业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发展成银行间市场评级和交易所市场的评级。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多样性增加,一些先进的信用评级公司开始探索新的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比如对结构融资、熊猫债、资产证券化和信托产品的评级,信用评级服务种类更丰富。

目前国内评级市场几家独大,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评级机构基本占据了整个评级市场,业务涉及范围广,包括债券评级、主体评级、金融产品评级等。此外,中诚信国际和联合资信有外资持股,分别为美国著名的穆迪投资服务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这体现了国内信用评级公司的国际化和先进性。

二、我国信用评级面临的问题

(一)评级方法较为粗糙

以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为例,虽然各评级机构模型和流程可能稍有差异,但总体上来说是大同小异的。首先是评级机构和受评企业先初步接触,受评企业可能会有一个初步意向,评级机构的分析师则会根据受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各项指标预估出一个评级等级,此处的评级等级或参考受评企业意愿,此立项会经过专业的评级委员会来评定是否能给出期望的等级,或者能给到的最高等级。

具体从模型上来说,地方政府及其平台企业的评级采取打分卡指标与衡量方法,根据地方经济和地方财政指标来衡量,包括GDP、GDP增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税收占比等指标,同时,还考虑企业的偿债因素,负债率和债务率等指标。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还考虑一些外部因素,比如政府平台的地位,是否有外部支持等。评估模型无法较好的考虑客观因素,存在“拍脑袋决策”等问题,量化风险的能力不够,主观意愿成分较多。

实际进场采访过程中也存在企业虚假包装,企业高管对企业实际项目情况了解不清晰或者隐瞒虚报等问题,产生跟踪期内得到的信息和前期获得的书面材料不符等问题。所以,就地方政府评级而言,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模型不够细致和量化。并且各评级等级之间界限不明朗,等级之间的变动由人为决定。

(二)发行人付费模式带来的利益冲突

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模式是发行人付费模式,即需要发行债券或进行信用评级的企业向评级机构付费,但是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方却是投资者。一方面,企业付费给评级机构是希望评级结果可以使融资成本更低,会通过付款来对评级机构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与各个评级机构接触获得一个预估的评级等级,通过评级结果的比较,引起评级机构之间互抢客户而导致评级结果公平性的缺失。从目前来看,向受评对象收费是当前最贴合国情和最实际的收费方式,因为中国的评级行业仍然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评级技术和能力仍有待提高。

(三)风险事件的频发对评级公信力带来影响

2014年之前,我国债券市场一直是零违约,表面上来看,债券市场的零违约有利于投资者,但是国外评级公司的评级模型是需要考虑违约风险的,无历史违约数据会导致无法区分风险市场,无法合理定价风险溢价。进行风险识别的前提是根据大量的违约事件来建模型的,所以,违约事件的缺乏给评级机构地风险识别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但是,近幾年来,债券违约案例不断增多,违约债券规模已突破3000亿,自2014年以来,违约债券数量累计达到了382只,2019年以来,有30家债务主体的91只债券违约,涉及金额789.94亿元。这对于我国评级行业是一次重大转机和挑战,违约事件的发生不仅考察评级机构是否有能力识别风险,也对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产生了巨大考验,因为多数评级机构都是在违约事件发生之后才下调评级级别,是否能预测出违约情况是对评级机构专业能力的考验。这些变化对我国评级行业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多头监管协调难度较大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信用评级行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主体包括信用评级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是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该办法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框架,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但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层次较为复杂,协调起来较为困难,且在业务管理上明确了三家业务管理部门,牵扯较多,且协调分工不明确,容易造成监管重合且协调难度大。

三、外资对我国信用评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外资渗入对评级行业带来的正面影响

众所周知,美国三大评级巨头:穆迪、惠誉、标普,在全球市场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6%,国内的评级龙头公司与其有巨大差距,三家评级巨头历史悠久,长达100多年,其评级公信力和专业度是我国评级机构望尘莫及的。早在2006年,外资评级机构就对国内的评级市场有了一定程度的渗入,如穆迪和惠誉,分别和中诚信和联合资信合资成立信用评级企业。所以,外资评级机构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从初始阶段而言,其对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扶持都是正面的,可以说,原始的评级机构的成立是在穆迪、惠誉等外资评级机构的扶持下成长的,比如对其评级模型的学习,管理模式的借鉴等,外资通过和我国评级机构合资的方式,传授了其评级的技术,提升了我国评级机构的专业水平。

(二)完全开放评级市场对本土评级企业竞争力影响

中美“百日計划”把信用评级和征信行业列入其中,信用评级和征信业对外资全面开放,标普和惠誉等评级机构将会择机成立在中国独立运营的评级公司,从曾经的入股到现在的正面竞争,国内评级市场正面临不小的挑战。

短期来看,国外评级机构对国内评级市场的威胁有限。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可能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一是国内评级机构给出的等级较高,其中AA级占比最大,占约53.5%,国内公司更偏向选择能给予更高级别的公司;二是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不同,模型标准不一定适用于中国市场,研发新模型会加大成本;三是国际三大巨头评级公司倡导的公司理念可能和中国特色文化不相容,对中国企业的研究不是那么透彻。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评级业的对外开放可促进国内债市和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外资评级市场可以更好地满足外资投资者的需求,丰富评级市场。同时,可以强化评级市场的竞争,促进国内评级机构提升自身水平,学习境外评级机构的先进技术。

外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带来的既是动力又是挑战。首先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助于增强境外投资者对国内债市的了解,扩大中国债市中外资的参与度,增强中国债市的流动性,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加剧评级行业内部竞争,促进健康发展。除此之外,评级行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如评级区分度不够、评级虚高、违约后才大幅度调整评级结果等问题可能并不会因为外资的进入而得到解决,故需要自身努力的同时,也需要监管的进一步跟进。

四、完善信用评级发展的建议

(一)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统一规章制度

评级公司的存在是因为监管机构给予牌照,相当于是监管机构给予的权利,所以,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需要监管机构要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长时间以来,评级行业一直未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直至2019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才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评级行业没有明文规章制度的局面。评级机构的发展离不开规章制度和法律框架的建设,离不开合规的束缚。除了大的规章框架,信用评级行业还有很多的细分,比如对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对企业债的评级。建议由一家监管机构牵头,研究各种债券评级存在的问题,对债券的评级、定价、流通、后续跟踪等制定更为完善的制度,加强监管部门责任细分,从法律上明确监管界限。

(二)提升评级竞争力,完善评级方法

目前我国评级机构仍不够成熟,需要不断积累、完善数据库,全面考虑各类风险因素。目前我们需要做得是规范评级行业发展,提升评级机构评级透明度,推动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随着国外评级机构的引入带来先进的评级技术,对国内评级机构是危机也是转机,评级机构的竞争不应是价格和评级结果的竞争,更应该是先进评级技术的竞争。同时评级机构要培养优秀的评级人才,并且留住人才。

(三)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提高大型评级机构公信力

国内几家大型评级机构存在知名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并且大多有外资入股。目前,评级市场上仍然存在“利益冲突”乱象,存在“以级定价”和“以价定级”的情况,并且由于监管不足以及“发行人付费”的这种模式,评级机构为了争夺客户导致评级虚高。所以,围绕“利益冲突”的情况,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评级机构自身也应提升风险内控的水平。一是监管机构未来可推进“双评级”甚至“多评级”的模式,降低单一评级依赖。这样一来可以加强评级市场良性竞争,方便投资者独立思想、判断,而不是依赖一家评级,同时也可以帮助真正有技术的评级机构脱颖而出,而不是几家独大,互相竞价。二是加强信息披露。评级模型、评级方法必须在网上披露,如有变动,也必须及时在网上披露,提升评级透明度。三是不仅鼓励评级市场对外开放,还要鼓励评级机构对内开放,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引入市场退出机制,淘汰评级质量不高的评级机构。四是建立以违约率为评价标准的监管评价机制,作为市场推出机制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赵万先.信用评级行业规范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8(24):90-91.

[2]戴硕.信用评级的现状及建议[J].金融经济,2018(24):94-96.

[3]马昕娅.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8(32):214-216+226.

[4]丁伯平,胡燕,王腾飞,沈文娟.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公信力探析[J].征信,2019,37(05):50-53.

[5]周力,梁朝晖.浅谈我国信用评级发展现状与问题[J].时代金融,2017(17):36-37.

(胡轩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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