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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疫情下出口单证风险

2020-11-25周烨武春蓉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10期
关键词:单证单据受益人

文/周烨 武春蓉 编辑/韩英彤

出口方银行要不断强化疫情期间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严审核单据,避免在特殊时期因流程简化或采用特殊处理方式导致操作不规范而形成风险。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在境外蔓延,全球多数国家/地区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采取封国、封城、停飞、停运等疫情防控紧急举措,经济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单据无法投递,进口商退单退货、延长付款期限或开证行无理拒付等状况频现,国内银行业及出口企业单证业务面临较大的风险和考验。本文就特殊时期银行面临的出口单证业务风险、特殊场景下单证业务的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国内银行在特殊时期如何做好出口单证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疫情期间银行主要的出口单证风险

一是国外进口方银行无理拒付或迟付风险。进口方银行可能因本国经济下行导致进口商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或自身运营困难、外汇资金紧张等因素,违反国际惯例对信用证下交单无理拒付、延长单证业务付款期限或借用“不可抗力”之由拒绝付款。出口方银行如未能谨慎处理信用证下出口审单业务,没有审出明显的不符点并提示客户,或没有对无理拒付业务合理驳斥、积极应对,则可能因此类业务处理不当给出口企业造成资金损失;出口方银行如对进口方提出延迟付款的业务未及时通知客户与进口商协商付款,或未依据客户指示积极催收,则可能形成利息损失。

二是国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随着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多数国家生产、消费等领域受到较大冲击,贸易活动大幅减少,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内出口企业陷入外需不振、订单减少、已生产的产品无法变现等困境。一些受境外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甚至因订单短缺、停产停工而直面停摆危机。在此艰难处境下,如果企业出口信用证、托收项下款项遭进口方恶意拖欠不付,则其出口单证业务项下叙做的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就会出现问题。而一旦企业资金链因疫情而断裂,现金流出现问题,出口方银行将面临出口商贸易融资还款违约的信用风险。

三是出口方银行自身业务人员的操作风险。疫情期间,出口方银行往往为便利客户、促成交易而提供一些流程特殊的差异性服务。此举虽可为出口商快速办理业务或解决其相关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但也可能给银行合规操作埋下隐患。银行业务人员若在处理特殊业务时考虑不周、缺乏惯例依据或流程存在缺陷,未进行全流程跟踪,则易引发操作风险。如疫情期间国外快递公司,投递延误,银行业务人员又不慎将单据错寄,则极易产生货物滞港费等风险损失;再如客户将单据交至指定银行,而进口方国家快递邮寄服务暂停,则隐含指定银行代为保管单据期间将单据遗失的操作风险。

疫情特殊场景的出口单证处理

场景一:快递公司暂停服务,受益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单据交单

国内A银行作为指定银行于3月27日受理了一笔出口交单业务。该业务开证行为印度B银行,但印度国内因疫情防控快递公司停止了派送服务,该笔单据无法寄出。因货已到港,受益人遂与申请人沟通并经开证行同意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单据方式交单,并在开证行付款后由受益人电放提单。4月2日,A银行通过进口商提供的开证行电子邮箱发送了全套扫描单据,并向开证行发送加押电文确认电邮交单的真实性。4月7日,该笔信用证项下电邮交单正常收汇,随后,受益人指示船公司凭电讯指示放货。

本案例中电子邮件交单的情形是进口国暂停投寄服务下指定银行所提供的纸质寄单的替代解决方案。办理此类业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指定银行应通过开证行指定的电子邮箱向其发送纸质单据的扫描影像,并发报确认核实。本案例中,指定银行通过电邮交单之前应向开证行发报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的真实性,以防止所发送的电子单据信息泄露。各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改证,改为遵循eUCP 2.0版本,扫描的单据属于该版本中“电子记录”的定义范围。二是如通过电邮交单实现以申请人或开证行为收货人提单项下的任何货物的释放,可采用开证行付款/承兑后受益人电放提单放货,或采用由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提货等形式。对此,受益人须与申请人提前协商沟通。

场景二:倒签提单行为因船只在港口隔离检疫被发现

3月26日,出口商L向国内指定行C银行交单,叙做了出口押汇融资。4月10日,C银行向开证行发催收电文,开证行回报称,由于提单存在合规问题拒付,并要求重新提交提单。经了解,3月26日出具提单时,提单上的船舶尚处于上一航程中未返港,出口商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以便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待船舶返港后再行装货。由于疫情防控采取船舶检疫隔离措施,该船在亚丁湾滞留无法返港,出口商遂联系船公司重新订舱出具新的提单。4月20日客户将新提单提交至C银行重新寄出。之后,该笔业务在收汇之前由出口商于融资到期日自行筹款归还融资款项。

本案例中出口商及指定银行操作均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首先,出口商联合承运人造假,将提单记载的装运时间提前,属欺诈行为。受疫情影响,船舶因检疫隔离未及时返港以装载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使倒签提单问题被开证行发现并提出拒付。倒签提单普遍被视为违法行为,出口商和承运人都须对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其次,指定银行对该笔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融资业务没有做充分的尽职调查。指定银行如果通过相关专业网站查询提单真实性,进一步核实贸易背景,就可发现倒签提单问题,避免因此被开证行拒付。

场景三:开证行因疫情短暂歇业,要求延长审单期限

开证行M银行所在国受疫情影响,大部分城市或区域处于封锁状态,该行向指定银行Z银行发报称,该国政府延长了公共假期,但该行将克服在岗人员减少、工作时间缩短的困难,尽力到岗促成贸易,要求对于其多笔信用证下交单的审单期限从5个工作日延长至10—15个工作日,该要求是对UCP600第14条b款和第16条d款的修改。Z银行均根据受益人的指示予以回复。

本案例中,开证行对于该国政府延长公共假期的表述不清晰,如果是地方政府延长了本地区的假期,且仅针对银行等机构之外的其他企业,则开证行仍需通过人员轮岗等方式保持连续性工作。对此,如果受益人同意该修改,则指定银行可根据受益人指示回复开证行;如果受益人不同意该修改,指定银行需发报核实开证行所在国是否延长了国家公共假期,如不是,则开证行仍须遵守UCP上述条款规定审单,同意该修改。进出口双方银行可通过发送SWIFT报文沟通协商,表明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和惯例依据,以避免产生问题或纠纷。

危中寻机 控好风险

一是做好风险提示,助力企业安全收汇。出口方银行要密切关注进口方国家交通、物流、检疫、清关等政策,及封国、封城、停飞、停运等疫情防控紧急状态。对于近期受影响较大的寄单业务,银行在客户交单时应咨询快递公司在进口商国家能否正常开展投递服务,并及时告知客户。尤其对于货物已到港,而单据无法及时寄出的业务,要提醒客户与申请人协商是否采用电子邮件交单及相关提货事宜,避免形成大额滞港费并确保货物安全。对于近期收到的信用证通知业务,可提示客户及时与进口商沟通,了解合同履行及单证结算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对于开证行的无理拒付行为,应据理力争,并注意防范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收汇风险,帮助企业顺利收汇。

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严防操作风险。出口方银行要密切关注信用证业务通知、审单寄单、索偿、催收等各个关键环节所隐藏的业务风险。尤其要高度关注国家外汇储备较紧张、频繁发生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孟加拉、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以及无理拒付频发的开证行的信用证未收汇业务,做好特殊业务的跟踪。出口方银行要不断强化疫情期间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严审核单据,避免在特殊时期因流程简化或采用特殊处理方式导致操作不规范而形成风险。要特别关注易产生风险隐患的业务环节,重点监测违规操作、延误处理、错误操作等问题,加强管理和培训,谨防由于银行自身操作失误导致的纠纷及损失。

三是关注融资业务,谨防贷款违约风险。对叙做贸易融资的出口单证业务,出口方银行要密切关注此类单证业务的融资到期日,关注客户近期的业务经营是否正常及其国际结算业务受疫情影响是否严重。如果开证行或代收行对此类业务发报要求降价或延长付款期限等,出口方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提醒客户洽进口商要求其及时还款或协商价格事宜,并要求客户做好贸易融资还款计划,同时采取相关担保措施。如果客户有新的融资需求,应充分考虑进口方国家受疫情影响的情况,详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据此进行决策。建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银行则可根据本行的信贷和收费减免政策,为处境艰难的出口商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是精准应用惯例,切实防范业务纠纷。疫情期间,进口方银行因本国疫情严重、经济情况恶化而无理拒付等情况可能增多,出口方银行一定要严格依据惯例进行业务处理。对于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一定要据理力争、及时反驳,帮受益人维护正当权益。对于开证行以不可抗力之由提出的拒付业务,一定要与其积极沟通,辨识是否确实为不可抗力的情境,防止其故意错用惯例。近期,国际商会发布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针对疫情期间不可抗力的认定、无法寄单、延迟付款等多个特殊场景下银行及进出口企业如何应用UCP600、URC522等国际惯例提供了指导意见。出口方银行应准确把握惯例及指导文件的精神,规范处理业务,防止出现纠纷。

五是发挥数字化优势,大力推广线上服务。一些出口方银行为保障金融服务不中断,不断优化疫情期间的特殊办公模式,凭借电子化平台,由居家办公的员工在场外进行线上化审单及相关操作,实现了在场内员工不足的情况下仍能确保信用证审单等工作的正常处理。对于出口商因疫情防控因素不能及时到银行办理的紧急业务,出口方银行则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为企业提供非现场处理,确保了服务效率,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国际结算。针对疫情期间一些国家或地区因暂停快递投寄服务而导致纸质单据无法寄送的问题,ICC在其最新指引中提出了通过电子邮件交单的替代解决方案,或通过修改信用证使之适用eUCP2.0,提交电子单据。国际商会明确表示,将继续推动使用其制定的各类电子规则,加强电子交单的应用。这也将加快贸易金融数字化的进程,成为推进银行业数字化应用的一个契机。

本次疫情凸显了让企业线上办公及处理业务的重要性,考验了银行的线上化服务能力,也促使银行加强了电子化、线上化服务等金融科技创新。这有助于银行在未来的转型发展中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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