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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与海运提单的辨析

2016-03-25胡惟璇

科学与财富 2016年7期
关键词:托运人单证承运人

摘 要: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多式联运单证被广泛运用,为避免在使用中与海运提单混淆,本文在理论上对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深入辨析,以在实践中充分利用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欺诈和损失。

关键词: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海运提单

1引言

国际多式联运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运输方式,为客户提供便利的“门到门”服务,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在该种运输方式中也被广泛使用。由于80%的国际货物通过海洋运输[1],海运在国际多式联运中也占主要地位,所以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和海运提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深入研究这种关系,可以在实践中充分利用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欺诈和损失。

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概述

根据目前针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制定的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多式联运单证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可以(a)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2]。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多式联运单证也日趋标准化,单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品名、唛头、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重量、尺码;特殊货物的特性、注意事项;托运人、收货人;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交付货物的地点、约定的到达期限;签发日期和地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授权人签字;能否转让;运费支付;交接方式;货物中转地点;多式联运单据条款等。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以承运人身份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给托运人,而他本人与各段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全程运输一单到底。实践中,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的运输,由于使用了多式联运单证,货物在各种运输方式间交接的时候,不必经过重新核对、分类、检查、拼装箱的过程,提高了运输效率。

3多式联运单证与海运提单的关系

3.1历史上的争议

早在1980年,人们对“多式联运单证是海运提单的延伸还是一种全新的单证形式?”就有分歧。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多式联运单证是海运提单的修正和改进,具有提单所有的特征和性质;持反对意见的是英国法和欧洲大陆法,认为多式联运单证是与海运提单完全不同的新型单证,因为提单必须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已装船单证,而多式联运单证在实践中由经营人签发,并且签发地点不一定是装船的港口,本质上孑然不同。

3.2多式联运单证与海运提单的相同点

比较多式联运单证和海运提单,总结了几个方面的相同点:

第一,总体上,多式联运单证和海运提单都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即都具备了合同证明以及货物收据的功能。

第二,根据 UCP600 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多式运输)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多式联运单证[3]。这表明货物的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后,可以向银行提交附有海运提单或者多式联运单证的全套单证以结算货款,即两种单证均能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发挥结汇的功能。

第三,多式联运单证和海运提单在单据的具体实质内容上非常相似。

3.3多式联运单证与海运提单的不同点

当两种单证有诸多相似點时,为避免混淆,探寻两者在国际物流中存在的差异则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主要区别总结如下:

第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上运输;而多式联运单证在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连续运输过程中(无论是否包括海运)都可适用。

第二,签发人不同。海运提单的签发人通常是海上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实际运输货物的承运人;而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他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并不一定是实际承运人,而只是控制全程运输,将各段的运输分派给各个实际承运人完成。

第三,签发时间不同。海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属于已装船单据;而多式联运单证一般在经营人接收货物后即可签发,常见的是收妥待运单据或已接管单据。

第四,签发地点不同。海运提单在货物的装船港口签发,由实际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而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地点随着货物接受地点的不同而各异,可能是内陆的集装箱堆场,可能是托运港口,甚至可能在发货人的工厂或者仓库。

第五,运输条款和贸易术语不同。海运提单对应的运输条款常用贸易术语是 FOB、CIF、CFR ;而多式联运单证对应的运输条款除了以上几种贸易术语外,还可以运用 FCA、CPT、CIP 等。

第六,责任形式不同。海运提单对应的海上运输往往采取统一责任制的责任形式,即实际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并且全程运输采用单一的责任制度;而多式联运单证对应的多式联运则通常采用网状责任制的形式,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其责任根据适用于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法律来确定。

第七,责任期间不同。海运提单对应的海上运输的责任期间一般为货物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时为止;而多式联运的责任期间则一般是从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结束。

第八,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海运提单对应的海上运输受到国际海运法规以及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的约束,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了银行对提单的处理依据;而多式联运单证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目前在多式联运领域最具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是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除此之外,多式联运在各段运输过程中还要收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在银行对多式联运单证的处理方面,则适用UCP600的规定。

4小结

从本文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和海运提单有显著差异。为适应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化和运输多元化的特征,一方面多式联运单证应该继续发挥方便货主的特长,避免过于繁杂的运输单据流转将整个运输过程复杂化,降低运输系统的效率;另一方面,不仅要加强多式联运单证作为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并且应当接受它作为提货凭证的功能,赋予它转让流通的性质,促进国际物流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 威尔逊,海上货物运输法[M].法律出版社,2014

[3] 张敏,彻底搞懂提单[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胡惟璇(1984.11- ),女,安徽绩溪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物流学院讲师,从事报关与国际货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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