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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020-10-21许小晨

科学与财富 2020年8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许小晨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著作权保护越来越被重视,我国著作权保护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而摄影领域作品滥用情况仍然较为严重。本文将结合这方面的相关案件来分析关于摄影作品著作权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摄影作品;权属纠纷类别;合理使用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地位

在我国,摄影作品和书画作品本应该享有平等的著作权保护,但是对摄影作品的保护却相对较弱,关心集中较少。我们看“青年报社与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中国图片库》“城市风光”系列中编号为“0281”的图片。被告青年报社在使用时未经原告许可,既未署原告企业的名称,又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被告甚至认为其使用涉案图片时已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且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但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而且被告的使用行为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以被告不可以擅自使用。

还有“上海弘联医学仪器发展有限公司与3B科技有限公司”案、 “张某与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等也都是属于这种情况,这都说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不完全、不重视的现状存在。摄影作品其实同书法、绘画等艺术作品相同,都是摄影作者通过不断学习、研究借鉴、总结出来的智力成果的综合体现,并非简单的按下按钮就可以拍摄的,对于其版权的保护力度不应该弱于别的艺术作品。

二、摄影作品著作权享有者的认定

为何原告明明白白主张自己享有的权利却不被被告方认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为何经常引起争议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在互联网盛行的当下,互联网已经成为影像作品传播的主要通道,各类影像作品在互联网中大量飞速传播,而社会整体对著作权的认知水平不够,这使得侵权事件更是频频发生。

在整理案件发现,有很多案件,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被告经常的一个抗辩理由是原告并不享有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原告提供各项证据才可证明其确实享有著作权。所以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还是比較严格的。

三、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比较典型的案件是“孟昭瑞起诉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侵权案”。原告孟昭瑞在起诉中称,其在解放军画报社担任记者期间,拍摄并发了多幅具有珍贵历史意义的摄影作品。2002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2002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36位军事家》一书,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3幅摄影作品作为插图,未给著作权人署名,亦未向原告支付作品使用费。所以提起诉讼,而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辩称,原告指控侵权的一书由该社所属的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图书中涉及到的23幅摄影作品均为法人作品,原普孟昭瑞不是著作权人。法院认定,原告在担任记者期间,拍摄的作品是属于职务作品,享有署名等人身权利和一定范围内财产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采取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其作品进行使用,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于创作者,可是法人或是有关组织在自身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作品创作后两年之内,创作者不可以授权第三人用同单位使用一致的方式使用这一作品,除非获得同意或者授权。国内著作权法规定当中并未把摄影作品纳入规定之中,仅仅列举了工程或产品设计图、地图、软件等作品。因为这些作品个人难以单独完成也无法全部承担责任。所以对于职务作品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还是不够完善和清晰,职务作品被侵权的案件也是经常出现的。

四、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改进建议

通过上述相关案件分析中还是能够看出,摄影著作权保护缺陷明显,许多问题还是要进行完善。本文根据上述案件总结提出以下的建议。

首先,重视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将其与书画等作品著作权一视同仁。只有重视起来,确认其主体地位,法律明确规定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摄影作品本身就不像现实中的书画作品必须要求实物,社会的发展进步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目前我们已然步入数字社会,数码相机联代了传统相机,而数码单反相机的拍摄效果更佳,数字技术让我们化活更加方便,同时对版权保护的冲击也更大。现在社会所使用的信息可说是海量的,照片一旦进入网络就可能不受作者的控制肆意传播对于摄影作品本身更容易传播使用。

其次,应该对摄影作品建立一个灵活的版权登记制度。鉴于摄影作品的特点,其版权登记制度也应该顺应来制定。法律要明确可以做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即版权登记主要应该是容易出现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情况的作品,换言之就是数码作品,将数码摄影与多媒体等作品都纳入版权登记的范畴之内。

再者,对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要提高。本身摄影作品著作权认定以及著作权享有者认定就是较为麻烦且需要各种证据的。本身这种程序严格,那么认定后确定侵权,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应该对于侵权责任提高标准。一是防范作用,二也是出于保护著作权和著作权享有者的目的。所以我认为应该依照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摄影行业作品使用费用的具体标准在今后立法当中酌情提高,这个提高,不仅是侵权赔偿额度的提高,还要具有一定惩罚性。

最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摄影作品方面的保护更是领先一步。不过,我们同样应当注意到国内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上尚有不小的问题与不足,尤其是数码摄影作品的保护方面,认识上还存在不足,法律机制上尚不完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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