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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Library十年版权之争终获合法判决的经验借鉴

2016-12-21沈洋曾梅

现代情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

沈洋 曾梅

〔摘要〕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就引来无数关注和期待。但其建设之路可谓命途多舛,风雨兼程。经过12年磨砺和发展,它终将迎来了涅重生的蜕变,让理想照进现实。2015年10月16日,Google Library终审落下帷幕,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谷歌图书扫描项目合法系正当使用,这是Google Library发展历程中的重大转折,也为长达10年的版权之争画上了休止符。本文以合法判决为契机,对其两轮庭审展开判例研究,探索Google Library对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理论指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合法判决;判例研究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11.029

〔中图分类号〕G203;G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6)11-0158-04

〔Abstract〕Google Library Program from the date of publication,would attract numerous concerns and expectations.Bu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oad can be described as drawn the short straw,trials and hardships.After 12 years of development and sharpen,it will eventually usher in the rebirth Nirvana transformation and make it into reality.October 16,2015,Google Library of Final Appeal concluded,the US Supreme Court ruled that Google Library legal system fair use,which is a major turning point in the history of Google Library,but also for copyright dispute a decade of painting laid to rest.In this paper,the US Supreme Court of Final Appeal Google legitimate opportunity to start the trial on the Google Library two case studies,attempted to explore its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Chinese Digital Library Construction and Significance.

〔Key words〕google digital library;copyright;rational use;legal judgment;case study

美国谷歌公司在2004年对外宣布了谷歌图书计划(Google Library),该计划拟将大量图书文献经数字化后收录于谷歌数字图书馆,供用户检索信息和浏览图书使用。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其数据库建设的版权问题就引来无数争议,其建设之路可谓命途多舛,风雨兼程。经过12年的磨砺和洗礼,他终于迎来了涅?重生的蜕变,让理想照进现实。2013年11月,Google Library计划迎来了重要转机,在案件进入庭审环节后,美国一审判定Google Library图书扫描行为基于“选择退出”机制系合理使用,谷歌终于在10年版权之争中迎来首轮胜诉。经美国作家协会等个人及团体上诉,案件最终进入终审,2015年10月16日,Google Library终审落下帷幕,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谷歌图书扫描项目合法系正当使用,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将不再接受谷歌图书扫描案的上诉请求[1]。这是Google Library发展历史的重大转折,也为Google Library长达12年的版权之争画上了休止符。

1Google Library的运作机制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融合是Google Library建设的基础,运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进行扫描,把图书转变成机器可读的文本储存到服务器里,方便向用户提供关键词检索信息服务。Google Library的搜索引擎可以依据用户所输入的检索词显示相关书单,通过进一步点击链接,就会转到具有书籍相关信息界面,供用户浏览和定位。在此网页中会一并显示书籍馆藏地址,以及线上和线下的销售地址。而对于图书在线对外开放浏览的程度,谷歌以是否仍在保护期、是否获得授权许可为依据,对于仍在保护期内且尚未获得授权的图书,谷歌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来限制用户可阅览的篇幅和范围,并禁止用户下载图书资源[2]。

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图书有3个主要来源途径。第一个主要来源是“Google图书伙伴计划”(Google Partnership Program),即通过与出版商洽谈合作获得图书授权;此外还有与世界著名大学的公共图书馆合作“Google图书计划”(Google Library Project);与拥有作品著作权的作者洽谈合作,签订授权协议。同时根据所涉图书是否获得授权,Google数字图书馆对图书内容的显示方式也会有差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4种显示方式:一是对年代久远,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图书,因其已进入公共领域而提供全文显示;二是对仍在著作权保护期之内,但因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而可以在线显示图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三是因并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者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的版权图书,则只显示诸如书名、作者、出版社等版权信息及与检索关键词相关的片段信息;四是对作者已明确表明不允许Google复制扫描的图书,则仅显示与图书有关的版权信息[3]。

2对于Google Library的不同声音

截至目前,谷歌现已完成2 000多万册图书的扫描工作,形成了庞大的图书资源信息数据库,Google Library始终坚持立足于公益的初衷——组织全球信息,并使之在全球范围内可获取和被利用,拓展人类知识的疆界。尽管这样的初衷值得肯定,但随着Google Library所覆盖的图书范围不断扩大,其扫描图书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使得Google Library在引来众人点赞的同时,也饱受争议和质疑,笔者通过整合对此的发声观点,归纳出分别持支持和反对的两条态度主线并加以分析:

21支持的声音

211高效先行,构建雄厚的数字化馆藏资源

随着信息资源的不断发展,海量的作品不断充斥着网络环境,而Google Library计划的“选择退出”机制其实归根结底产生于实践理性,可以解决海量作品授权的实践难题,从而构建资源庞大且丰富的数字化信息储备,利用网络开放性开创高效的资源流通方式,为读者提供需要的书籍信息和定位追踪,优化大数据背景下基于信息检索下的知识服务[4]。

212整合资源,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Google Library运营机制采取“沉默即同意”的方式默认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这种情况无疑拯救了大量没有归属的“孤儿作品”,因为“选择退出”机制打破了传统的选择进入的门槛,为“孤儿作品”或者濒临绝版的图书找到了“栖身之所”,其中不乏极具文学价值和历史意义的经典之作,使图书文献资源得以保存,从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13保障权益,实现版权人作品的经济效益

Google Library针对扫描收录的作品会给予著作权人适当经济报酬,并在检索结果“片段显示”的界面,会一并显示出作品的购买地址和相关追踪信息,这是谷歌利用自身平台为作品和著作权人提供良好的推广和宣传机会,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如中国作家韩寒发声力挺谷歌时说到愿意接受和加入Google Library计划,并欢迎谷歌扫描他的每一本图书,并提到这是一个对于作者非常合适的选择,谷歌只显示图书的目录和摘要,就会支付60美元,而反观国内无数网站都能下载他的作品全文,却从未给予任何经济报酬[5]。

22反对的声音

221逃避责任,触犯法律权威

很多版权人认为Google Library的“选择退出”机制是一种“强盗行为”,也是为自己罪责开脱的免责声明,逃避自己复制作品的侵权责任,而将防御侵权的责任擅自转嫁给版权人;还有人表示谷歌制定此机制只是为了给自身提供方便,而版权人却只能主动维权才能避免被侵权,此举分明与著作权法中“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背道而驰[6]。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对谷歌此行也作出谴责:尽管文化资源可以共享,但前提要切实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不管以何种目的进行作品的复制,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22自行其是,无视版权人尊严

Google Library计划的“选择退出”机制指出采用“沉默即同意”方式进行对图书资源的扫描收录,这就意味着,如果超出规定期限,著作权人就会自动失去“选择退出”的机会,此举引来很多毫不知情的版权人的谴责和抨击,他们认为谷歌这种我行我素的行为,完全无视版权人的尊严。

223有失公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Google Library计划的不断发展,引发同业内部竞争对手对此极其担忧,尤其是谷歌推出的“选择退出”机制。亚马逊的全球政策副总裁Paul Misener表示,谷歌“选择退出”机制若是得以获准,谷歌就有权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扫描和利用图书作品,而其他机构却只能望而却步,遵循刻板的“选择进入”制度,如此会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7]。

3基于Google Library合法的判例研究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就引来无数关注和期待。但其建设之路可谓命途多舛,风雨兼程。Google Library计划在各国都曾面临遭受控诉和谴责的境遇,即使得以暂时解决也是基于退让和妥协之下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此之前从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真正的垂青,甚至几度遭遇喊停。经过12年磨砺和发展,他终将迎来了涅?重生的蜕变,让理想照进现实。谷歌案件在美国正式进入庭审环节后,Google Library计划迎来了重要转机——2013年11月,美国一审判定Google Library基于“选择退出”机制下的图书扫描行为系合理使用[8],这次胜诉也为谷歌迎来了第一缕曙光。但随后,谷歌又一次进入“版权之争”的抗争阶段,因为很多作家协会、出版商协会以及个人和团体组织都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抗议,随后经过历时两年的上诉庭审,进入案件的终审阶段,终于在2015年10月16日,美国法院终审判定Google Library计划完全合法[9],这无疑是Google Library计划12年发展历程中最美好的里程碑,也为谷歌长达10余年的版权之争划上了休止符,Google Library获得合法判决对图书馆产业的格局带来重大影响,也令各国的立法机构重新审视关于著作权法的修改与完善。笔者基于对两轮庭审的判例研究,旨在探索谷歌合法判决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所带来的良好契机。

31一审判决:合理使用

在进入正式庭审前,谷歌对于外界多次明确自身对于建设Google Library的初衷——提供包含世界所有语言、所有图书的“虚拟目录”,为用户检索图书和追踪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从2004年宣布Google Library实施开始,分别先后与美国纽约公共图书馆、牛津大学图书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等多家大型图书馆达成合作协议,把馆藏的纸质书籍以扫描的方式数字化,然后上传到Google Books,旨在通过这种方式打造一个资源最为丰富、数量最为庞大的电子图书数据库。现如今,谷歌已完成对2 000多万本图书的扫描工作,并经过相关技术的严格限制,针对用户的检索关键词仅显示限额信息,同时向用户告知相关图书馆藏位置以及销售链接,这不仅保障作者和出版商的合法权益,也使图书资源得以高效传播与利用[10]。

在侵权案庭审过程中,谷歌理智进行积极抗辩,选择坚持以“合理使用”作为突破口,这不仅是谷歌回应侵权指控有力的角度,也是Google Library能够持续发展的惟一保障。因为根据美国版权法新修订的条款中,加入了弹性机制,这就意味着在庭审裁定时要综合实际具体情况考量。美国版权法的第107条规定,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定要充分考量其利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被利用作品的性质、涉案作品整体上被使用的程度及数量、利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4项因素,可以说上述弹性机制为谷歌发声提供了最有利的契机。法官Denny Chin认为:Google Library向用户提供一种查阅和搜索图书的最新的有效的方式,不仅推动了数据挖掘和文本挖掘类研究,拓宽了图书获取途径,而且对图书的保护和利用有极大的好处,也保护了作者的版权和出版商的利益,最后一审判定谷歌扫描图书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11]。这个结果为Google Library迎来第一缕曙光,也是谷歌版权10年之争中第一次真正获得法律的垂青。

32终审判决:完全合法

时隔两年,Google Library案件进入终审环节,这也象征着Google Library在美国历经10年的版权之争终将落下帷幕。2015年10月16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2nd Circuit)以3-0的票数裁定Google Library对图书的扫描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将不再接受谷歌图书扫描案的上诉请求。法院在判决中表示:首先Google Library以帮助用户搜索和查阅图书的目的是合法的,且有深刻的变革意义;其次谷歌数字扫描图书展现的内容是有限的,不能取代被包括的原始版本,再次Google Library的商业本质和盈利驱动与合理使用并不冲突。因此终审判定,Google Library扫描图书的行为完全合法,构成合理使用,与此同时,谷歌的“图书馆项目”也被批准[12]。

Google Library计划的版权之争历时10年,在各国法律面前都曾身陷囹圄。而如今Google Library终于拥有美国著作权法的承认和庇护,这无疑为Google Library未来发展保驾护航。如今在美国,虽然终审结束还不到1年时间,但已对美国相关行业构成深远影响,很多业内人士表示Google Library案例检验了合理使用的边界,法律的垂青再次巩固了谷歌在网络搜索引擎领域的领军地位,Google Library所实行的“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制度也已被珍视为大数据时代商业模式下的法律表达。Google Library的合法判决迅速在全世界形成影响力,一些国家对Google Library计划一改往日的反对态度,更多作家和组织机构也逐渐表示接受。Google Library历经10年的版权之争,起初被法律认定为侵权并问责,过渡到法律同意协调和解,最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庇护,这足以让我们预见数字图书馆的未来发展的良好契机。

4Google Library合法判决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启示Google Library获合法判决不仅是谷歌数字图书馆12年不懈坚持、持续发展的成绩,也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通过对Google Library合法判决的判例研究,从“著作权立法层面+著作权许可层面+著作权管理层面”3个维度提出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思考及建议。

41著作权立法层面:保障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每个国家的版权法都有对版权保护的限制——合理使用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在数字环境下的数字作品之间产生了矛盾。首先,数字作品复制成本低廉,传播速度快,检索便捷,使得对于版权作品使用的目的、数量以及市场影响都难以把握。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对传统作品“点对点”的传播模式变为对网络作品的“点对面”模式,这意味着同一部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将会比传统传播方式拥有更广泛的读者或受众,这无疑会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应有所发展,就像Google对于“合理使用”的坚持,数字图书馆应充分利用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为版权获取开辟新通道。

2014年6月,我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3]第43条中增加了“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但其并未表明“其他情形”的弹性空间究竟有多大,同时对于实际执法中的法官来说也难以审定,这一兜底性条款的增加并未使其封闭性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亟待增设合理使用的弹性条款,在借鉴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时,尤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利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2)被利用作品的性质;(3)涉案作品整体上被使用的程度和数量:(4)被利用作品的价值或潜在市场被这一利用行为所带来的影响。

42著作权许可层面:引入“选择退出”机制

Google Library在进行数字化前,对于仍在保护期的图书,在无法获取授权或难以获取授权的情况下,采取“选择退出”机制(Out-Opt),也就是默示许可机制。与传统的数字图书馆不同的是,谷歌为保障对于图书资源进行数字化的高效运作,并没有采用“选择-进入”(Opt-in)机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后进行扫描操作,而是采取了反其道而行之的“选择-退出”(Opt-out)机制——即著作权人需要提交退出“Google Library”计划的申请,待谷歌获取作者意向后,会立即放弃对其作品的扫描收录,否则谷歌采用“沉默即同意”的方式默认其同意加入该计划。而如今美国判决Google Library合法,也就意味着承认了“选择退出”机制的合情性、合理性、合法性。因此,在完善著作权制度时,建议引入“选择退出”机制:①特定网络区域的默示许可。在网络特定空间,版权人发表作品的目的就是想让更多的人转载、传播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允许转载和摘编;②模拟推定默示许可。版权人签发传统媒体使用许可证时即可能构成网络环境下的默示许可[14];数字图书馆建设可以借鉴“选择退出”机制,且有学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默示许可符合现实的制度需求,也不违反版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符合网络技术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是,可以为数字图书馆合法建设保驾护航。

43著作权管理层面:建立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

实行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著作权集中管理部门,以集体形式争取相关文献资源数字化利用和传播的授权,从根本上减少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争议;同时引入利益平衡机制,由于知识产品是公开的,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所以利益平衡是促进效益提高的有力手段,应遵循交易成本最低化原则,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得权力分配关系,注重利益平衡与效益平衡之间的均衡关系,保障创造与使用的效益平衡,保障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15]。Google Library在建设战略中通过设立图书版权登记处的方式来解决图书版权问题,它是一个由谷歌出资建立的非盈利性组织,执行和监管关于和解协议相关规定的工作。版权人的收入分配及其相应的补偿金,在此处进行相关注册登记之后即可领取。此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在权威机构体系下许可制度的有效运行,又能够在不损害作者或版权人正当权益的情况下帮助其寻找“孤儿作品”。

5结语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就引来无数关注和期待。但其建设之路可谓命途多舛,风雨兼程。经过12年磨砺和发展,他终究迎来了涅?重生的蜕变,让理想照进现实。Google Library计划获合法判决为谷歌数字图书馆迎来新的生机,也为全球数字图书馆建设开辟了新的道路。而对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也应该Google Library合法判决为契机,从立法完善、数字化授权、著作权管理等层面加以经验借鉴,突破传统观念束缚,实现数字图书馆对于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与高效利用,也为大数据背景下信息资源数字化的战略管理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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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2稿)[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k610fZQ9k5m0aH2hLclwH5Ix6 YTtOIscEsIKZZPF9iF9kkB5sgYebBQDIHzNzNBv-NizINUgxTdYd-WspEQQ7VIfWoSt6b-cWL89bwlWshK,2016-06-16.

[14]周丽霞,张偶.Google数字图书馆版权获取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情报科学,2012,(9):1325-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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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郭沫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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