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工资从债务人应收工程款中优先受偿的正当性
2020-10-21陈明君
锦绣·上旬刊 2020年4期
陈明君
摘 要: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行为受到限制,造成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及时支付,而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农民工工资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并应优先支付。在确定农民工资数额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以工程款为限优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剩余工程款归入债务人财产。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受偿
问题的提出:河北省某建筑公司承建海南省某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建筑公司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账户冻结、工程停工,工程款进度结算也随即暂停。按已完成的工程量测算,建筑公司在该项目未领取的工程款为500多万元,而其在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达100多万元。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建设单位欲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问: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及开始分配破产财产前,农民工工资能否从破产企业应收工程款中优先受偿。
一、破產清算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破产程序起始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自此,债务人的行为将受到约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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