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如何运用逾期开工超过90天迫使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格
2020-10-21蒋旭枫
青年生活 2020年12期
关键词:文本
蒋旭枫
目前的建设市场仍然属于甲方市场,甲方在工程定价方面有足够的话语权。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合同往往是低价中标,本身就是微利或者无利的买卖。现在说的比较多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无疑是增加利润的一个手段,但是承包人很多时候不仅不具备这样的索赔意识和能力,在现场博弈中有时候也斗不过发包人,最后往往是赔本赚吆喝。其实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中,预埋了对承包人非常有利的价格调整的合同条款,只是承包人还没有注意到该条款,也不知道如何使用该条款。一旦承包人运用好该条款,可以使承包人的利润成倍增长,同样的投入却创造出更高的效益。这一条款就是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的第7.3.2条(13版示范文本亦如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一、本条中,价格调整的适用条件。
1、适用本条,首先要合同中有这样类似的条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上述条款,则上述条款就很难适用。
而该条款是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7.3.2条(13版示范文本中同样存在),示范文本就是建设部推荐使用的,也是大部分企业所使用的合同版本。通常也是施工备案所要求的合同版本,所以施工合同有本条约定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招投标项目,几乎都是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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