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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2020-10-21于小雪

财经界·上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高校

于小雪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  汇算清缴  高校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增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在2019-2021年保留了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税方式,时下2019年居民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高校作为一个人员众多又独特的纳税主体,在新个税法实施及居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研究分析。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指导教职员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以下问题。

(一)综合所得与年终奖分布不均衡、税收筹划主体责任模糊

部分员工的综合所得与年终奖分布不均衡,年度总应税收入不到20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几乎占近一半,从而导致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红利。还有的老师在年终奖发完以后,才发现自己按照学院考核办法计算的考核奖明明比别人多,拿到手里的钱却比别人少的怪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发放部门及教师缺乏税收筹划意识,或不了解筹划方法,没有避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雷区所致。

(二)年薪制教师税负较大,未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税优惠政策

分析年薪制老师的扣税明细发现,此类教师没有全年一次性收入计税的收入。究其原因,年薪制教师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待遇条款即明确年薪多少,按月平均发放。很明显,年薪制教师的薪酬支付方式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到个税政策优惠。

(三)学生所得申报难、学生纳税主体的个税汇算清缴征管工作量大

在高校,学生获得劳务报酬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每月有大量的学生信息需要维护到自然人电子税务端,现实中有很多学生在薪酬发放系统中只有学号没有身份证信息,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信息不完善、与薪酬管理系统未及时充分对接,这些导致学生劳务报酬个税申报工作任务繁重。

通过调研发现,自从税务端口开放个税APP居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功能以来,在学校财务部门接收到的主管税局要求核实的申诉事项中,学生发起的占95%。经过仔细了解发现,这些学生是想办理退税,但由于不了解情况,不少学生就在个税APP上点击【申诉】进行所谓的“退税”操作,结果造成扣缴义务人与税管员大量的核实回复工作。

(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随意或不及时,年度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收入不完整

在做好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工作后,仍出现许多诸如更改2019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比例、更换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所涉及的贷款房子等情况;在居民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后才发现有笔收入明细里的劳务报酬没有添加,甚至忘记填写2019年度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情况。以上现象是教职工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不清晰导致的,说明高校财务部门在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上仍有提升空间。

二、对策建议

(一)明确税收筹划主体责任、合理均衡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及时完善并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加强对全体教师的个税政策培训,提高其主动纳税和税收筹划意识、明确税收筹划责任主体是教师自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的人员性质设计合理的工资薪金发放方案,避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雷区,合理均衡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假定全年应税所得额,为全年累计应发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减去累计养老保险等专项扣除、减去累计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再减去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如果将全年应税所得分为综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两部分,那么按照表1的建议发放方式能实现最佳的节税效果。

教工要及时、准确填写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尽早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同时建议由家庭中较高收入的一方填写并全额扣除子女教育和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从而使整个家庭总体税负相对最低。

(二)利用综合所得与年终奖的黄金分割点,合理设计年薪制人员的薪酬支付模式

参考一般员工的常规工资与年度绩效考核的薪酬模式,对于年薪制人员,建议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年薪工资分为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基础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可在年度结束时作为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收入计税发放,从而达到有效筹划的目的,保障年薪制教工的权益,最大程度地增加其税后收入。

表1 居民综合所得与年终奖最优发放模式及税率分布

建议职能部门根据年薪级次设计个性化待遇支付条款合同,如对于年薪总额减去全年累计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差额在283100-723100元之间的,建议签订合同时按照绩效年薪14.4万元在年终一次发放、剩余按月平均发放的模式来进行约定。如无法做到个性化设计合同,在发放绩效年薪时,应选择恰当的计税方式,控制好年终奖发放的的临界值,避免出现多发1元多交几千元个税的尴尬情况。

(三)提高学校薪酬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个税知识学习培训,以增强学生的税收意识

提高高校薪酬信息化管理水平,适应目前大数据征管模式,与软件公司对接,做好薪酬管理系统的升级,确保能准确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减少税务更正申报的概率。提升学生信息的系统化管理水平,从学生入学时就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学生信息,在学生毕业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同时做好薪酬系统与学生管理系统时时对接工作,及时更新学生的身份状态,确保税收申报工作的准确性。

在学校课程设计中增加个人所得税相关通识课,帮助学生这个未来的纳税主体及早了解学习个税相关政策,启蒙其纳税意识,夯实其税收主体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降低年度汇算清缴时学生群体的申诉比例,以大大减轻学校财务办税人员的咨询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压力。

(四)加强个税相关政策的有效宣传,及时提醒、准确指导教职員工做好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2020年作为首个居民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年,在各媒体强力宣传的同时,高校财务部门要不断创新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及时为广大教职工推送通俗易懂版的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引导教工如实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时准确地做好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

例如登录个税APP后,第一步,要先通过【收入纳税查询明细】对自己2019年度的收入有个完整的回顾,查看是否有除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第二步,再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行相应的申报工作,通过“新增—查询导入”的方式将劳务报酬收入纳入汇算清缴的总量中来,避免出现漏申报的现象,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三、结束语

本文结合我国高校实际,对全面贯彻新个人所得税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提升高校学生信息的系统管理水平、加强对师生的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培训和具体指导来增强师生的依法纳税主体责任意识,规避居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同时,建议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优惠政策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从教工的利益出发,提高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强其对学校的感情,从而促进学校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最新修正版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2]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A].2018.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年 164 号)[A].2018.

[4]牛军等.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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