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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实证研究

2020-10-21孙长永冯科臻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孙长永 冯科臻

摘 要:对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包括“针对被告人上诉而提出的抗诉”“量刑建议未得到采纳而引发的抗诉”及“基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的其他错误而提出的抗诉”三种类型。第一类抗诉主要涉及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认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第二类抗诉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类似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第三类抗诉是由于强调“从快”而放松事实审查或法律审查的必然结果,其反映了抗诉对程序简化而导致实体不公的补正功效,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事后公诉机关能否提起抗诉”等问题。

关键词:抗诉;上诉;量刑建议;从快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4.0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通过程序机制并整合相关实体法规定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缓”的一面。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被追诉人“认罚”,包括认可量刑建议和接受刑罚处罚,审判机关采纳量刑建议,是其目的能够实现的关键。但问题是,如果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又提出上诉,是否意味被告人不再“认罚”?是否意味一审判决从轻处罚的依据就不复存在?检察机关又能否以“原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如果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或在量刑建议外判处刑罚未经法定调整程序,检察机关能否以“量刑明显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平审判”为由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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