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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思路

2020-10-21李亚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李亚超

摘 要: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倍受质疑,原因在于主要围绕制度理念以及要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忽视了其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基本理论上必须认识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构本质上都指向一种利益衡量后的结果,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本身也是立法性建构,并非完全“天然生成”,加上考虑到股权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促进交易进行的客观需要和风险规制的必要性等因素,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要性。而在制度建构和适用中有关股权善意取得的质疑则充分反映出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中的复杂因素,包括商事外观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司人合性以及股权转让的特性、双重公示主义等方面的要素,这要求我们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改造,并在利益衡量的基本原理上,对于各种具体适用情形进行有效区分,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权利外观;登记对抗主义;利益衡量;登记错误;权利人可归责性

中图分类号:DF 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4.01

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7条关于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自发布后一直饱受诟病:一方面是围绕着适用类型的困扰,即是否仅包括名义股东处分和一股多卖情形。另一方面是直接针对本条规定两种情形的质疑,对于前者普遍认为是有权处分,而不符合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后者一股多卖有学者认为是有权处分,也有的则认为直接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特殊规则解决而无须另借助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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