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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时期的法律规范和审判实践认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演变

2020-10-12周力锋

锦绣·上旬刊 2020年5期

周力锋

所谓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其产生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两种形式【来源于360百科词条】。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70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首次出现了清算义务人的提法,但这不是说之前的法律规范就没有清算义务人之实。本文通过归纳1993年《公司法》颁布施行以来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与责任的演变,希望有助于法律从业者处理类似纠纷和为社会不同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一、不同时期关于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范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的《公司法》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公司法》,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及责任予以规定。条文内容完全一致,规定于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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