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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型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0-10-12谭露黄薇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31期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

谭露 黄薇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税务稽查作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海量税收数据,税务稽查工作中还面临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未完善,不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稽查效率;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程度不够深,造成大数据资源的浪费;涉税信息无法得到充分的共享,阻碍了稽查工作的开展等现实难题。据此,需要从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数据的处理和应用以及涉税数据共享等几个方面出发来探寻相关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税务稽查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1.056

0 引言

随着物联网和云计算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税务稽查从传统的以人工为主的非智能化的模式向大数据驱动的新型税务稽查模式转型。由于大数据毕竟新近兴起,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着数据开发共享造成部门利益冲突,数据的挖掘技术和分析技术存在欠缺,缺乏相关法律等新型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大数据背景,结合我国国情,主要从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金税三期工程的应用,涉税信息共享这三个方面出发,针对税务稽查工作在这三个方面面临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帮助其更快地完成信息化建设。

1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1.1 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税收信用体系指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为准则,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建立的诚实守信的管理体系。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和表现对其进行纳税信用的等级评定,针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重点关注和提高对其的稽查频率,提高稽查效率,目前纳税系统体系的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

1.1.1 纳税信用信息库不完善

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海量的涉税数据,为建设纳税信用体系提供了强力支持。现阶段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和互联网的涉税信息的不完全共享,导致税务部门无法真实掌握纳税人的涉税情况,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用评定信息的不完全共享,各部门有各自的征信系统,导致各部门评定的标准与结果的差异,使纳税人不信服和纳税信用结果的后期运用得不到最好的发挥。

1.1.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合理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的指标和规则,结合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的纳税信息,生成一个分数,分数区间对应着五個级别(见表1)。

但是在目前的纳税信用评定过程中还有待改进。从纳税信用评定指标得分过程来看,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主要从金税三期中自动提取。但在117个指标中,20个指标是实行人工采集指标,由税务人员从前台录入,还有一些数据分析工作也是由人工完成。可见相关指标的采集还未完全实现计算机自动化,还存在人为干预因素。

1.2 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处理和应用方面

税收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对庞大的涉税数据和信息的处理主要依靠金税三期工程。金税三期首先利用系统处理数据进行风险的识别,然后采用模型进行分析评估,识别出风险后对其进行低中高的等级划分,将不同等级的风险任务推送至相应的部门,将高风险的纳税人推送至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检查,最终将结果反馈至控制中心并作为工作档案加以保存,为以后的风险控制提供参考。目前的金税三期工程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改进。

1.2.1 数据采集的广度和规范度不够

金税三期系统数据采集的广度不够。采集较高质量和真实的涉税信息是金税三期系统分析数据的基础,但金税三期系统的数据采集的有效度不高。从采集信息的广度来看,金税三期是以税收大数据为核心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其处理的数据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税务系统内部,税务系统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互联网信息。税务机关应该获取的其他部门和第三方信息中,只获取了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的信息。对于一些至关重要的高质量的涉税信息如与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利益相关人信息、电子交易等信息并未充分获取。

金税三期信息采集的规范程度不够,税务信息管理平台每时每刻都从税务系统内部、互联网、其他部门和纳税人自行申报这四个地方收集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由于各个部门对数据的来源的采集标准和处理不一,最终呈现的数据形式标准也各形各异。除了来自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可以便捷的利用,其他三方的数据则需税务部门再次对其形式进行转换,增加了工作量,也降低了大数据采集的效率。

1.2.2 数据的挖掘分析程度不深

在当前的大数据背景下,金税三期系统虽然掌握了海量的纳税人信息,但在实践中,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程度不深,使得金税三期系统并未完全发挥作用。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虽然开发了部分数据分析功能,但是缺乏高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持,还是无法实现直接在系统中进行数据分析。由于地方间政策不同,分析指标也不同,大多时候是检验数据是否准确。在现目前的金税三期的数据分析中,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收集,统计和查询功能,税收风险模型的建设不成熟,难以分析出风险可疑点。

1.3 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方面

涉税信息是关于税收活动行为、发展、效力和影响的各类信息、数据、新闻和情报的总称。“信息大爆炸”时代的来临,使税务稽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此同时,部分收入隐蔽性较强,还有大量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游离在税务机关的掌控之外,阻碍稽查工作的展开。

税务发现稽查机构是纳税人的纳税数据和信息异常后对其进行稽查工作,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交易和纳税信息越全面、准确,越有利于对其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会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阻碍。

1.3.1 税务机关内部未能完全实现涉税信息交流与共享

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部门,税务稽查部门掌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往往不如税收征管部门的多,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层级之间的涉税信息也未得到很好的整合,分散的信息管理下若得不到充分及时的纳税数据共享,不利于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尽管国地税机构已经合并,但原国税、地税信息庞杂繁多,相关数据都在各自系统的不同层级中,与和金税三期系统也未实现完全统一,税务机关内部在信息传递与共享中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够,使得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传递不畅,未能完全实现信息共享,造成税务稽查工作效率低下。

1.3.2 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缺乏信息交换和共享途径

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广布于不同部门的不同单位,但是我国现在的信息共享体制的建立大多是为解决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税务部门只是其中一部分。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只与少数部门实现专项合作。但与其他部门如工商、审计等部门之间缺乏共享机制和信息交换共享途径,信息共享平台未完成搭建,有的部门未实现全省联网,导致信息交流不完备。并且各部门之间各自的口径标准也不统一,无法深度利用信息,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全面的涉税信息,一些重要的稽查信息被忽视,导致税收流失。

2 解决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型问题的对策研究

2.1 税收信用体系方面

2.1.1 完善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扩大税务信息的来源,运用大数据的技术和方法,建立数据大平台,整合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互联网平台的涉税数据和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数据和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相应的要加强相关信息的保护措施,保障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此外,需要扩大纳税信用的应用范围,并将其他部门的信用评定信息纳入纳税信用评定的信息来源,以避免各部门之间因为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相同的现象的出现。并且要将守信者和失信者的奖惩结果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务稽查效率,并通过完善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进一步丰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1.2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税务部门要顺应大数据的趋势,在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数据和信息的采集过程中,可利用金税三期工程,统一指标口径,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自动采集信息,早日实现计算机采集指标及评价等级,减少人工采集指标的随意性。此外,对于纳税信用评定结果要进行动态追踪,根据大数据技术对纳税人的涉税行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修复其信用,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对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纳税人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2.2 数据处理和应用方面

2.2.1 建立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管理规范

现阶段大数据背景下,不仅税务人员要树立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稽查的观念,更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大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在提高税务信息的采集的广度上,应该出台一些数据及时更新和交流共享的明確的政策规定和规范,并对原先的各独立部门的信息保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和更改,让更多部门和平台能与税务稽查部门合作。在采集信息的规范上,应该出台一套包括信息的采集标准,分类标准,处理方式,储存方式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保证金税三期系统采集到的数据类型的统一,便于后期对数据的处理,省去中间税务部门再次对采集数据的转换,提高获取数据的有效率和信息管税的效率。

2.2.2 完善金税三期数据分析功能

在总局上,做好顶层的设计和规划,在地方上,要做好与总局系统的衔接工作,使当前的金税三期上下互通,改善分析指标,提高对数据分析的深度,加强对大数据的利用,进一步开发金税三期系统,加大对金税三期系统的高级数据分析技术的开发。对纳税人数据进行横向和纵向,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提升数据挖掘能力。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素养和专业化水平。通过去中心化方式,实现数据的深入分析,优化风险分析模型,最大限度的利用好海量纳税数据这座“金山银山”,深入全面的挖掘风险点。

2.3 内外部涉税数据共享方面

2.3.1 整合优化税收信息系统

为了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现阶段需要整合国地税两方资源,包括整合原国地税的系统和原国地税各个层级开发的系统,并将分布于不同层级,不同系统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有效的汇总和归集,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采用统一口径,减少数据整理需要的时间,将相关信息融入电子政务平台中,为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提供便利,提高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的效率和时效性。

2.3.2 建立完善统一的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要构建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各部门可以将其获取的信息传至该平台,解决各部门独立的信息系统无法共享信息的难题。此外利用相关技术,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中上传数据的保护,防止被不法分子访问和窃取,保证纳税人纳税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通过建立有效的外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税务机关外部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银行、审计等多个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由政府牵头组织,定期交换信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

2.3.3 完善涉税信息共享相关法律法规

涉税信息共享可能会造成部门冲突和利益纠纷,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很多部门不会主动共享信息。而我国目前针对涉税信息共享法律法规比较少,并且只是笼统的要求,缺乏细致的规定。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出台涉税信息共享的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对不履行信息共享行为的惩戒措施,使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中有法可依,而不是流于形式,以便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减少税款流失。

3 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给税务稽查的变革带来了质的飞越,也对税务稽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成果,税务部门要加强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金税三期的建设,深度挖掘海量纳税信息;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有效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涉税情况。通过对以上方面的完善,最终必然实现“互联网+税务稽查”,将税务稽查信息化、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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