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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2020-10-09郑好

时代人物 2020年13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合同法

郑好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合同法;适用内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社会治理的法治要求不断提升,在合同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本文正是对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内容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惩罚性赔偿的发展与演进。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中的适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都在进一步发展,但无论是侵权法领域还是合同法领域,惩罚性赔偿都只是例外性规定,作为民事责任赔偿的基本是补偿性赔偿。因此在我国选用惩罚性赔偿情况较少,其适用范围也比较小。

惩罚性赔偿本身是源自于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領域,因此,一般学者都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不适用于合同法领域的。而我国所实施的惩罚性赔偿本身具有行政法特点,学者认为其设立是为了弥补行政执法的缺失,因此该种制度并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也就更加认为我国在民事责任中根本不存在惩罚性赔偿这一基本措施。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该明确的是虽然我国民事制度中更加强调的是本质上的补偿性原则,但这并不代表我国没有惩罚性制度。以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例,就是惩罚性制度设立的具体体现。在侵权领域,一旦出现了侵权行为,由此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我们对其通过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资金补偿的方式,对其进行赔偿。但与此同时也设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赔偿并不是用于弥补其财产损失,相反,目的在于对侵害人身权的惩罚。通过上述内容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应该属于惩罚性赔偿内容,特别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因侵权行为遭到损失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这也体现出了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适用范围较小,不易发挥其优势。虽然我国在惩罚性补偿措施上有一定的规定和制度规范,但一般性的普通合同责任仍然以补偿性赔偿为主,并且在相应的权益保护法中也仅仅是规定在购买或接受商品服务时如果有欺诈性行为的出现,消费者才能够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如果受到的是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权利性侵害,只能选择补偿性赔偿,对方只需要承担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包括其适用范围更多的只是在消费行为方面,因此导致整体的适用范围是非常狭窄的。

没有对适用条件详细规定。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的产生的领域是侵权法领域,只不过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特点和优势逐渐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当中适用,而由于侵权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存在不同的归责原则,由此会形成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适用过程中的相应原则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在侵权法领域中的适用规则。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过错并不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这种归责原则使得在合同法领域运用惩罚性赔偿在使其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标准上有着十分大的争议。而且从整体立法情况上来看是处于比较混乱的情况,没有相对明确的态度。

具体赔偿金额规定不懂变通。在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都是将赔偿的数额限定为原先的一倍,虽然处于不同的法律规章当中,但其数额规定是千篇一律的。这种做法很明显会导致两种极端情况:一是本身受害人所受伤害较大,将赔偿金额增加为原来的一倍也无法弥补当事人的全部损失;二是某些违背合同法内容所涉及的伤害或赔偿较小,如果依旧采取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会造成最终惩罚过度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之下,应该对惩罚赔偿制度的金额按照具体赔偿案件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定,在赔偿过程当中进行自由裁量。

适用过程中的完善

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立法当中明确。我国现在所执行的惩罚性赔偿一般都是在特别法中予以规定,是对特定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则制定。惩罚性赔偿措施本身也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为了更好的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应该扩张其适用范围。所以在今后合同法修改过程中,应该采用立法的形式,对惩罚性措施采取列举法和概括法相结合,明确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两者结合的原则和内容,同时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其更高的适用合法性。

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运用惩罚性赔偿措施的作用在于给予违法合同法规则的人进行惩罚和威慑,增强其惩罚效果是以合理的惩罚赔偿作为基础和前提。但是,通过对我国当下进行惩罚赔偿规定的具体调查可知,除去精神损失赔偿中对惩罚性赔偿数额没有明确的金额限制之外,其他所有类型的惩罚性赔偿都是以增加一倍补偿性资金为具体措施。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运行惩罚性赔偿,其规定过于死板,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会形成两极分化的情况。因此,在今后合同法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发展中应该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对涉及到的不同案件采取不同的惩罚性赔偿金额。采用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明确的标准确定,更好的促进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和演进。在具体规定不同类型惩罚金额之外,还要对其底线和上线进行明确,立法可以为惩罚性赔偿确定一个最高幅度,之后按照其可自由裁量的范围对不同类型的内容进行具体数额规定。

我国在惩罚性赔偿措施的运用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成就和发展,但在具体运行中还是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和不足,尤其在具体的归责原则与适用条件规定方面都不够清晰,包括对惩罚金额的标准也是过于死板。在此基础上,本文正是对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当中的适用条件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其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性,结合当下的发展现状和国家立法情况,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今后在合同法领域运用惩罚性赔偿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推动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领域中的进一步发展与演进。

参考文献

[1]姚欢.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6.

[2]岳业鹏.也谈惩罚性赔偿[N]检察日报,2019-06-05(007).

[3]吴景明.谈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03):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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