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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

2016-12-20蒋北辰

青春岁月 2016年21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律

蒋北辰

【摘要】当今时代,知识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明显,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尽管我国的司法体系日趋完善,但在知识产权法的建立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给产权拥有者带来很大的困扰和损失。本文笔者通过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现状,来论述在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提出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落实。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律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特点与现状

1、我国知识产权的特点

从我国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与有形财产侵权相比,其客体有着相当的区别,其中主要表现为难以计算侵权损失,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笔者通过研究,从几个方面得出结论。首先,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信息,侵权人可以很容易的复制这些信息,造成信息被大量传播、共享,最后使得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信息。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拥有者可以直接对客体进行法律维护,而知识产权拥有者则无法直接保护自我的信息财产,因此只能借助于法律手段。另一方面,对于信息侵权,行为多发,受到的障碍比较小,容易传播,隐秘性强等特点给大量信息拥有者造成维权困难。其次,侵权损失由于是间接性损失,所以即使损失数额很大,也较难计算,使得知识产权取证较难,造成判赔数额少于受害人实际损失。

2、我国知识产权的状况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我国已经持续很久,其中主要表现为:盗版、假冒伪劣,以假冒伪劣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8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最初的时候就已经产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盗版行为也越演越烈。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事件太多,违法事件反复发生,另一方面是因为物质的贫乏,无法满足庞大的消费市场,因此人们便选择假冒伪劣产品或信息。根据有关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10年,我国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同比增长40.81%和36.74%。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发出维权的声音,并在网络上造成巨大的反响,引起社会的讨论和重视。

二、在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局限性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具有相当的必要性,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虽然对我国知识保护制度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在西方国家的施压下建立起来的,为了提高该法律的建设效率,达到外界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加快其建立与实施,但从法律实施效果来看,还存在很多局限性问题,其中包括某些知识产权不宜通过行政机关的判决,例如专利侵权一般涉及到专利权有效性等技术问题,但行政机关往往对此专业性知识了解不够,因此不能做到实体公正。另外,产权拥有者想要采取什么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由权力者决定,行政权的介入与私权本质存在违背性。对此,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中,行政保护应当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部分存在,保护范围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对于惩罚性赔偿中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更为妥当。受侵犯者一方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一定赔偿,使得侵犯人的侵犯行为得到法律的抑制,不仅能促进知识产权人积极维护自身利益,还能通过对侵权人的行为的纠正与约束,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2、刑事裁判的局限性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英美国家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国采取降低刑点、部分严重侵权行为会归纳到刑事制裁范畴中。两国做法虽然不同,但都能达到惩罚侵权行为的作用,并能有效抑制侵权行为的反复发生,但该种做法在刑事制裁上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刑事制裁由于限制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导致侵权人的日常生活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刑事制裁会造成犯罪的交叉感染,不利于侵犯人的思想改造,甚至会在日后产生更严重的行为恶化。在此,执行刑事制裁的是检察机关和侦察机关,其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一定的知识欠缺,所以导致执行过程无法公正合理。

三、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落实

1、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在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落实,要对其可行性进行针对性研究。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引进惩罚性赔偿并具体落实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我国法律体系相对晚上,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研究上,不仅累积了大量的研究论文,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的研究也更加成熟。二、我国的立法经验相对成熟,立法条件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形成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三、我国法律相对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将惩罚性赔偿引进知识产权法中,不存在冲突性和矛盾性。

2、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落实策略

知识产权在引进惩罚性赔偿可行性的基础上,应确定其落实策略的有效实施。首先,根据知识产权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划分,能确保惩罚性赔偿,同时能避免产生一刀化或同一化的实施效果。另外,明确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据我国目前对知识侵权方面的影响,应对其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所造成的商业机密等侵犯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各知识产权部门均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外,要全面健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就要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额度,确保其合理性。这就要求在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规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赔偿额度,避免造成惩罚结果过高或过低,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在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上,依据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规定,可将倍比关系设定为两倍,即惩罚性赔偿金是补偿性赔偿的两倍,这样做既能保证惩罚制度的落实,又能避免出现执法不一的问题。

四、结语

在我国知识产权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同时也能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鼓励产权拥有者增强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明发.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J]. 学术界, 2015(14):30-31.

[2] 刘  平, 谭嘉颖. 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之辨[J]. 知识产权, 2013(0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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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丛瑜, 王  坤.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引入[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2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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