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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保障研究

2020-09-10孙嘉琦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民商法电子商务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迅速走向繁荣。当前,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逐渐增大,这在助推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民商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电商环境中,民商事主体的变化和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缺失都使得民商法制度创新变得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然后就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保障提出几点建议策略,希望能促进民商法的完善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法律保障

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扩张,其“版图”已经进入到了千家万户,由电子商务所致的新型贸易摩擦、交易安全问题也逐渐增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想切实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与之相适配的法律,民商法无疑是与电子商务最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改革和创新民商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驾护航”,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民商法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为商品买卖提供虚拟交易空间的一种商务活动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是传统交易活动的网络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活动已经成为商业活动的新形势,也使经济贸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电子商务使交易商品、交易地点、交易对象、交易程序都变得虚拟化,打破了时空限制,更好地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二)民商法

民商法即民法与商法。关于民商法的定义有两种,一是民法和商法的相互独立,二是民法与商法的互相结合,本文研究的是民法与商法相结合下的民商法,即民法中包含商法,商法以民法为基础。民法保护的是人身关系,而商法保护的是交易中的财产关系,二者都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其中的很多行为在当前的民商法体系中还缺乏保障和约束,因此有必要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交易活动完善民商法,以促进电子商务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冲击

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民商法尚未紧跟这一趋势进行完善,这使得民商法存在诸多与电子商务发展相脱节之处。

(一)新的民商主体

与传统交易行为相比,电子商务的民商法主体存在差异,包括网络商户、配送企业等,在法律层面明确主体存在一定难度,且在以下方面还存在问题:(1)电子商户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未在法律层面得以明确;(2)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没有明确定义;(3)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各项操作和运作方式的规范还不完善,难以对主体的合法性进行评价;(4)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较多,虚拟性较强,这使得对民商法主体的判断更加困难,且难以寻找判断依据。

(二)特殊的商业行为

电子商务活动是通过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完成交易的,与传统商业形式相比,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传统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需要形成书面文件,交易主体可以留存书面证明来明确权利义务,但电子商务交易使用的是无纸化合同,其格式、签名盖章均较为特殊,如果不对这种交易模式进行合法性规范,认定其法律效力,就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传统的交易合同是有形物体,可以进行长期保存,即使复制也很容易区分原件和复件,而電子商务中的各类合同、电文无所谓原件、复件,即使被修改也很难看出痕迹,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有一定难度;(3)电子商务交易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其一方面难以进行挂失、停止支付等操作,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黑客、计算机故障的影响。

(三)市场交易和权利救济

网络的虚拟性与无界性赋予了电子商务交易虚拟性、国际性等特点。与传统交易形式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可以进行数字化信息、知识、资源的增值和交换,广泛的交易范围也增加了民商法对其进行管理的难度。其次,权利救济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广受关注的问题,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违约等情况,当事人应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合法权益是一个难点,当前的民商法虽然规定了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手段,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使得如何确立管辖权成为一大问题。

三、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保障策略

电子商务因其快捷的交易方式、巨大的资源聚拢能力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快建立健全民商法相关规定,能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一)明确电子商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的地位被虚拟化,对民商事主体的识别存在难度。对此,民商法可以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确认民商事主体的身份。首先,在民商法中承认虚拟主体的民事主体合格性,承认虚拟主体可以作为合格的民事主体,因为虚拟主体在本质上是真实主体在网络上的表现,真实主体是虚拟主体的存在基础,不能因为电子商务主体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而在法律角度否认其合法存在;其次,在技术层面对电子身份进行认证,可以建立一种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法律制度,认定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机构,由这一机构对电子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递交给交易主体,健全民商事主体在电子商务中的准入机制,确保各主体行为的合法性。

(二)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存在不足,这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电子商务相关立法要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出发点,在吸收现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实现电子商务立法与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接轨。同时,电子商务立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应保持私法属性,着重确定平等主体间的交易规则。

二是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各要素、各环节采取一定的法律保障措施。(1)明确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如商品和服务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物流配送的权利义务、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2)完善安全认证规则,对数字证书的效力、CA中心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3)对电子单据、电子合同进行规制和认定,如电子单证、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识别方法、可接受程度,数据电文生成、传输及接收的流程,电子提单的质押规则等;(4)完善电子支付规则,针对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二维码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完善支付规则,紧跟电子支付形式的发展,确保支付安全;(5)针对网络安全、交易安全、网络纠纷等进行立法,妥善处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安全性问题。

(三)积极创新民商法相关制度

首先,应当持续完善民商法相关法律制度,以国际化的标准进行制定和完善,立足于WTO规则将国内民商法与国际接轨,使电子商务在统一的民商法体系下有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走向国际。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子商务的行为规则,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商务行为,需接受民商法的规范,如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产品质量、特许经营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主体的权责义务、相互间关系等,上述要件都应在电子商务行为规则中进行明确;(2)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其实现手段有很多,如信用卡、支付宝等,对此,民商法应规定数字现金的发行、流通与监管,还要明确银行、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3)数据电文和单证规则,如数据电文的生成、传输,电子提单的质押、转让等,这些要件对指导司法审判具有重要作用;(4)安全认证,在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实性非常必要,数字证书管理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服务,作为网上交易的“公证处”,民商法必须明确数字证书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此外,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立法的不完善必然会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出现纠纷,因此一定的权利救济和仲裁也是必须的。鉴于民商法的自治法性质,有必要建立以仲裁机制为主,多种救济方式共存的救济体系,以增强当事人的救济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民商法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在這一背景下,我国应当根据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民商法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的发展约束到更加合法化的道路上,同时也借助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助推国民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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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嘉琦(1995.07-)男,民族:汉族,籍贯:山东潍坊,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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