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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角的教师惩戒权的规制与问责研究

2020-09-02吕振云

现代交际 2020年13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要: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的必要权力。但是目前“惩戒”与“体罚”不明,不明确的惩罚范围、程度、方式,不健全的惩戒监管救济制度,学校管理失当,教师“亚文化”,家长观念陈旧等都对惩戒权立法和行使造成阻碍。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师素质,明确惩戒范围、程度、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健全监管救济制度,成为加快教师惩戒权实施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 法律规制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G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3-0157-02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出台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2020年1月10日,教育部长陈宝生再次强调多举措提高教师地位,抓紧出台教育惩戒规则,优管理,立尊严。但是,惩戒权细则的制定过程和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制定过程中惩戒方式和程度的界定;实施过程中教师权力滥用,学生如何维权等都是突出问题。本文基于此现实问题提出解决策略。

一、教师惩戒权的现实境遇

(一)教育惩戒权制定现实境遇

1.“惩戒”与“体罚”界限不明

惩戒的核心是警戒,惩罚是手段,警戒是目的,教育的核心内涵不仅包含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和提高教学效能,更体现了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体罚是通过体验身体的痛苦,从而使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损害。更偏重于“罚”,强调通过“罚”来达到威慑的效果。由于大众对惩戒和体罚概念混淆,造成惩戒和体罚的界限不明确。惩戒不会损害学生的权益,惩罚则不然。因此把体罚排除在教育惩戒权制定细则之外,充分尊重学生的基本权益,这是制定教育惩戒权的一个基本前提。

2.惩戒的内容、范围、程度、方式不明确

惩戒权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惩戒内容、范围、程度、方式等。惩戒权的行使人是教育者,教育者范围很广,既有父母,也有社会中的师傅等,学校产生后专指教师或其他教职人员。因此教育惩戒的主体是教师和学校,这点是明确的。惩戒的内容是违规违纪行为,具体到何种行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违规行为对应的惩戒措施还不能具体明确。惩戒范围是在校内还是包括校外,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惩戒到何种程度,惩戒方式是怎样的;如果惩戒主体惩戒失当又会有怎样的处置方法等,这些都是惩戒权制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3.不当惩戒的监管和申诉救济机制不健全

惩戒权制定后必然也要考虑到教师滥用权力或者弃之不用的问题。一方面,权力滥用。由于部分教师道德素养不足,缺乏正确的惩戒观,没有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本可以用其他教育方式,却不分是非对学生滥用惩戒。另一方面,是弃之不用。教师消极对待惩戒权,由于一部分教师本着与“绩效无关的教管行为”只会徒增麻烦的心态,弃用惩戒。同时,面对教师惩罚过当,侵犯学生权益,学生或者监护人缺乏维权意识,即使有维权意识,也会由于无专门学生申诉机构、申诉范围不明、申诉程序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使学生或家长申诉之路障碍重重。

(二)惩戒权实施过程现实境遇

1.学校管理失当

许多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引发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多与学校管理有关,一方面,学校管理理念陈旧,照搬上级发布的学生管理规定,操作性差,教师把握不好惩戒的尺寸。另一方面,学校管理缺乏民主,在制定校规校纪的时候,仅限学校管理层面参与,造成校规缺乏民主性,教师依照规定惩戒学生,却可能引发与学生、家长的冲突和矛盾。

2.教师“亚文化”

教师内部存在“亚文化”。首先,教师内部会对每个学生进行评价,对行为不良的学生易出现“歧视性惩戒”。以至于学生出现违纪违规情况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该学生,易出现“冤假错案”。其次,教师往往根据学生的成绩来判断违纪的可能性,对喜欢的学生,存在偏袒和纵容心理,会出现“选择性的惩戒”。再者,教师还可能出现“取舍性惩戒”,因为行使惩戒权和“业绩”无关,所以会做出“优先”选择。另外,教师可能因为心情不好出现“情绪性惩戒”。这些都造成惩戒权的滥用。

3.家長观念陈旧及社会舆论的误导

在家长层面会有两种情况,一种家长过分溺爱学生,过分强调教育奖励,对教师惩戒工作不理解和不支持。另一种家长是“唯分数”论,只要孩子分数提高,教师怎样惩戒都无所谓,也并不清楚教师在惩戒时是否侵犯了孩子的权益。再者就是社会舆论的误导,大众媒体对校园事件有监督作用,但是也存在部分媒体对惩戒权认知有偏差,存在断章取义不实报道的情况,把矛头直指教师和学校。致使有的教师为避免麻烦,回避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放任学生不良行为。

二、惩戒权的规制与问责

(一)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师素质

1.学校管理者要贯彻民主管理理念

在不损害学生权益和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代表、家长委员会多方联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规校纪并装订成册,向师生发放手册,保证学生的知情权,使惩戒民主、公开,具有可操作性。

2.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使其树立正确的惩戒观

教师要避免“歧视性惩戒”“选择性惩戒”“情绪性惩戒”或者“取舍性惩戒”,千万不可“以惩代教”“为惩而惩”。另外,教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必须惩戒的一定不惩戒,必须惩戒的一定不姑息。例如,对于有特异体质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要适当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教导;对校园欺凌或者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总之,教师要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心理状态、犯错动机及情景、违规违纪的严重程度等充分考量,发挥教学机智,提高惩戒能力。

(二)进行普法宣传,更新家长观念

1.加强对教职工的普法教育,提高对教育惩戒权的正确认识

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普法教育;线上开办网络法律知识讲座;线下集中讨论,可以分年级开展现实案例分析、经验分享等活动。

2.更新家长陈旧观念,增强其法律意识

更新家长“赏识教育”“棍棒教育”等陈旧观念。学校可以定期开展主题鲜明的家长会,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識。引导学生面对教师的不良惩戒行为,要有维权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权益。当然,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更重要。

(三)明确惩戒范围、程度和惩戒方式

教育惩戒权的范围是在学校内学生的不良行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生的行为。惩戒的对象是学生外在行为而不是学生的内在人格。只有外在行为危害到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才能行使惩戒权。只有内在动机无外在表现,惩戒是没有依据的。二是惩戒的是学校内的行为。惩戒权是学校和教师通过学校这一教育场所实施的一种教育权力。惩戒学生在校内所从事的不当行为。三是学生的行为是不良、违规的、需承担责任的。如果学生没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破坏校园秩序和他人的权益,就是“不良的”“违规的”,就要受到相应的惩戒。

对于惩戒的等级和方式,首先,最高等级不得侵害学生的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例如开除、劝退。其次,惩戒等级要和违规程度相当。并且惩戒的是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成绩。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教育惩戒被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的惩戒。一般惩戒有“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检讨”等,较重惩戒包括与负责人核实同意的“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集体活动”等,严重惩戒包括由法制校长或者负责人同意的“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限期转学”等。学校根据学生违规等级对应惩戒等级,要罚过相当。另外,惩戒不良行为而不是不良成绩,教师很容易惩罚“学困生”,认为这样会让学生“长记性”。这类行为是应该禁止的。最后,惩戒的方式和时机要合理。不可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要充分发挥引导机制的重要作用,要分轻重缓急,合时合机、程序得当地对学生实施惩戒。

(四)健全监管制度和救济制度

任何权力的制定和行使都需要制约,健全监管和救济制度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

1.在监管方面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惩戒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和学生,那监督权主体应该以学校为主、家长委员会和上级督导人员参与。其次,健全监督体系的。监督体系应该做到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信息透明共享,监督体系不仅是为了限制权力的滥用,更重要的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保障监督的实施。要公平公开按照程序进行。但是对于惩戒权来说,教师的师德师风更加重要。

2.在救济制度上

主要体现在学生的申诉制度。我国学生申诉制度尚未完善,主要体现在无专门的申诉机构,申诉范围不明等。首先,明确学生申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后续的补充意见和条款规定,当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权利。鉴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没有独立的申诉部门和合理的申诉程序,学校内部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构成、程序、时效等可以借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把其应用到义务教育当中。其次,理清受理范围。学生申诉范围有两种,一是“教育行政争议”,一般指学校内部章程制度,例如,学校自己规定的口头批评、检讨、警告等一般惩戒行为等,可向学校内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二是与“教育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需要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做适当的划分”。例如,严重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向学校内或教育部门内的机构进行申诉,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保证学生申诉的程序性权利。例如,在申诉或诉讼过程中,学生有权及时了解相关事实和决定并知晓理由,申辩、质疑证据、被要求公平对待等权利。

参考文献:

[1]向葵花.重新审视惩戒教育[J].中国教育学刊,2004(2):27-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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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云霞.义务教育学生申诉制度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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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范履冰,阮李全.论学生申诉权[J].高等教育研究,2006(4):74-80.

责任编辑:刘健

[作者简介]吕振云,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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