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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中离婚合意之认定

2020-09-02赖国琴

现代交际 2020年13期

摘要:在家事纠纷中,调解作为一种灵活有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然而,家事纠纷有其特殊性,即使是进行调解,因子女并非直接的纠纷当事人,其利益极易被边缘化。调研我国家事调解的动态与现状,分析在子女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問题,以此为出发点学习与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制度构建,有针对性地提出适用我国家事调解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合意的认定 假离婚 协议离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3-0075-02

离婚合意是夫妻双方离婚意愿的相互契合,基于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婚姻当事人的合意离婚是判定离婚的核心要件。在假离婚纠纷中,离婚合意的形式与实质存在内在特性,其在解决婚姻纷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价值。然而,我国现行的关于离婚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不利于合理有效地认定离婚合意,因此急需采取一些可行性运行方式来判定离婚合意。

一、假离婚中离婚合意的形式与实质

1.离婚合意之含义界定

在协议离婚里,离婚合意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元素,这是由离婚的制度本体所决定的。离婚合意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意愿相同的一种意思表示状态,其主要由三个相对独立的要素构成:其一是“主体要素”,即做出意思表示的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欲解除婚姻关系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且合意双方必须是婚姻当事人,不得由他人代理;其二是“内容要素”,即一致允诺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离婚后果的内容达成全面统一的意见,若婚姻当事人对其中的一项内容产生了分歧,则通常意义下不认为具有离婚合意;其三是“意志要素”,即配偶双方必须是发自内心真诚的意愿所做出的离婚意思表示,不是受欺诈、胁迫而违背内心真实意愿所做出的意思表示。离婚合意既可以通过口头允诺的形式也可以经过书面签字的方式做出,表达的方式多样化,夫妻双方需至婚姻登记机关处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做出离婚合意方可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2.假离婚中离婚合意的表现形式

离婚合意可以通过外在表示或者内心意思得以体现,而两愿离婚的内心意思独限于夫妻双方的心理活动,难以被他人识辨,因而,离婚合意成为司法实务中研究的难点所在。基于离婚合意判定之复杂性,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繁多“假离婚”现象。顾名思义,假离婚是夫妻双方具备离婚能力,为达到非离婚不能达到的目的而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并秘密约定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身份行为[1]。诚然,假离婚现象的增多有其本征的原因,是规范体制尚不完善的隐性体现。

假离婚中离婚合意的认定蕴含对预防假离婚现象出现所做的离婚合意的认定,以及假离婚纠纷出现后离婚合意之认定,这彰显了其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功能。在假离婚中夫妻双方的内心并不存在真实的离婚合意,唯在外观上有着合意的表示形态。依照假离婚中离婚合意的外观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通谋的假离婚合意与欺诈的假离婚合意,此处的归类是广义的划分,是夫妻双方离婚意愿展示外部的行为辅之以内心想法所做之划分。通谋的虚假离婚合意的区分关键在于婚姻当事人共同故意骗取离婚登记的心理状态,而欺诈的离婚合意辨别核心在于配偶一方欺骗另一方的行为,其在外观上二人有共同离婚意愿。

3.认定假离婚中离婚合意之价值所在

假离婚是一种非常态的婚姻状态,在司法实务中,假离婚会引发多种民事纠纷,常常成为争讼的焦点。离婚合意的认定是判断夫妻双方虚假离婚还是真实离婚的核心要素,在协议离婚中发挥着独特的效用。通过对离婚合意的准确认定,能够缓和婚姻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减少夫妻双方相诉法庭的概率,从而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在配偶双方进行离婚登记之时,如果民政登记机构对夫妻双方的离婚合意加以严格审查,就可以更好地深入贯彻落实政府的宏观政策,减少婚姻当事人利用政府政策漏洞的投机行为发生,对建设健康有效的市场交易秩序大有裨益。离婚合意认定可以预防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在特定维度下保障债权人或者国家公权力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权威,有益于加快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二、我国假离婚的离婚合意司法实践认定方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水平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之际亦带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难题,相关政策的实施和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使得假离婚现象日益增多。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01年修正并实行至今,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为当代家庭关系和社会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然而,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却隐性地反映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于自愿离婚且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就可办理离婚登记,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员对配偶双方的离婚意愿并不需要做具体翔实的审查。此外,当夫妻双方以不存在离婚合意为由产生民事纠纷并诉至法庭时,理论上,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主张离婚协议存在欺诈的情形并且提供相关有效证据,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然则,在司法实务中,婚姻当事人即使有证明虚假离婚期间夫妻双方感情和睦的证据材料,法院也难以认定离婚合意,常常驳回原告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请求,可见法官对材料的证据能力要求较高并且并不热衷于从离婚合意的视角审判虚假离婚诉讼案件。

三、假离婚中离婚合意认定形式可操作性构思

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时期,对于离婚合意的法律规制的缺失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频现的假离婚现象提出重大挑战性难题,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历程,以及结合基本国情,处理这项难题的有效方式有以下几种方法可循:

1.引入相关时间法律事实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合意,那么当事人双方只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只要符合相关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当天就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此方便迅捷的模式下,在便利离婚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的背后,却隐藏着诸多社会隐患。

由此,我国可以通过分居时限、考虑期时长、相对不联络期限这三类时间元素的制度设计在假离婚的认定里援引有关时间法律事实。分居行为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有效证明,分居时间的长短可以便捷地认定离婚的意愿,更好地判断是否存在假离婚的情形。而考虑期的设计宗旨则在于減少当事人双方冲动假离婚的现象,婚姻当事人经过衡量自身利益的平衡思考,有益于做出更合理的婚姻选择。关于考虑期的法则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2]。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考虑期制度予以一定程度的认可。相对不联络是指夫妻双方在有意愿提出离婚申请后在通信渠道上没有情感上联系的感情状态,一般而言,感情确已无可挽回的破裂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当事人的互相不联络,可能会有工作、子女等往来,但结合其实质联络内容,则可简易地认定离婚合意。

假离婚中离婚合意的认定有其特殊性,并非能在短短的一日甚至几小时之内顺利完成审查,其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根据相关法律事实完成认定。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立法,将婚姻登记机关许可当事人离婚的期限适当延长,再专门指定一名或者两名行政工作人员根据配偶双方的时间法律事实对离婚合意进行认定。

2.健全离婚事前第三方干预机制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中,协议离婚中的当事人有夫方、妻方、婚姻登记机构方,而婚姻登记机关在认定合意离婚中发挥的作用较为微小,继而便利了夫妻双方用虚假的意思表示解除婚姻关系。在这种缺乏约束体制下,设立第三方介入的见证人制度十分必要。在配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与夫妻双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当场见证并签字署名,通过见证人的监督与制约,为确定离婚合意的正确审查增加一道防线。

假离婚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有较多婚姻当事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知晓虚假离婚给家庭造成的法律后果。此时,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律师或者婚姻咨询机构的指导则会使配偶双方知道假离婚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得以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因此,不妨设立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必须聘请律师或者咨询婚姻辅导机构的前置离婚制度,通过对该程序有无的审查,既可以对防止假离婚的出现起预防作用,也可以有效地认定离婚合意的真实性与否。

3.审查有关政策的实质规定

社会情势持续变化,有些假离婚的当事人会利用政府政策的疏漏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他人利益。随着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居民只能购买定额的房屋数量,这一政策虽能抑制“炒房”行为,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助长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因而,若离婚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是否存在限购限贷政策加以核查,就能更好地认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合意。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构还可对夫妻双方当地的户籍改迁、计划生育等诸多政策加以审查,如果解除婚姻关系能让夫妻一方或者两方获得政策性利益,那么就需密切关注两愿离婚的真实性,依法加大审查力度。

四、结语

婚姻是人们心灵的归宿,亦是一个掺杂的系统,需要用法律、道德加以约束。假离婚现象的逐年发生与离婚合意的常年忽视有关,而要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则必须采取适宜的手段认定夫妻双方的离婚合意。结合目前的基本国情,通过引入相关时间法律事实、健全离婚事前第三方干预机制、审查有关政策的实质规定的方式能使认定离婚合意愈加简易。然而,法律制度的恒定构想并不是万能的,社会现状随着实际情况而变化,对于离婚合意的认定方式需要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力,段程瀚.论协议离婚中的假离婚行为[J].广西社会科学,2001(6):78-80.

[2]民法典各分编草案[EB/OL].(2018-08-16)[2020-03-05].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node_35174.htm.

责任编辑:刘健

[作者简介]赖国琴,南昌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