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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09-02张志芬

现代交际 2020年13期
关键词:危害疫情方法

摘要:在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了何种人何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构成要件入手,解读该罪,区别该罪与其他罪名,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指引,让各级法院能够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刑法的规制机能和保障机能。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构成 罪责刑相适应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3-0071-02

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许多不配合防疫管理措施或者恶意行为造成许多人被隔离或感染的情形,而各地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也不一致,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情形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已经被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二种是疑似感染的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此意见对于之后相关部门处理该种情况提供了指导,但是,我们还需从理论方面解析该罪,剖析其正确性以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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