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逻辑与对策
2020-08-21程雪军李心荷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8期
程雪军 李心荷



【摘要】目前国内外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界定并不明确, 且存有较大争议。 尽管我国正逐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多种体系不断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并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 但在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依然面临着众多问题与风险。 对此, 通过分析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在逻辑, 得出关于支持我国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深入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型企业;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监管科技;消费金融;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5-0148-7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界定及其发展现状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界定与争议
目前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义尚不明确, 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 国外学者侧重于从硬件设施的角度来定义, 主要关注支付、清算、交易等金融服务。 金融危机之后, 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于2012年联合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简称PFMI), 将金融基础设施定义为清算、结算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1] 。 Berndsen等[2] 认为, 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并保持金融稳定。 国内学者则侧重于从法律制度环境等软约束条件界定金融基础设施。 张捷、陈皓[3] 认为, 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法律基础、会计基础与监管基础设施。 近年来, 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 学者们着重从硬件设施与软约束条件相结合的角度对金融基础设施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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