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转型的实践逻辑与反思*
2020-08-19韩鹏云
人文杂志 2020年8期
韩鹏云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治理的基本形态由国家“入场”与乡村社会“在地”共同形塑而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呈现为动态的过程:一方面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乡村治理会形成特定的体系和能力来完成治理;另一方面又会随着政治结构及乡村社会基础的变迁而动态演化。在传统社会时期,乡村社会秩序主要依赖于士绅和宗族自治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与传统帝国体系割裂,科举考试的转化体系使帝国的知识精英保持了自下而上的流动来联结起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尽管“皇权止于县”,但依赖于基层精英所形成的士绅治理体系与内生型的自治能力达成了“简约治理”,①实现了地方稳定秩序的建构。进入20世纪以来,传统士绅治理已经走到了尽头,治理体系中出现了诸多“赢利型经纪”,以汲取农民的资源为主要目的,乡村治理遭遇了“内卷化”。②在建国之后的人民公社时期,政经合一的治理体系带来了基层的强大动员能力,但对政治权力的过度依赖使其具有不稳定性,也从较大程度上钳制了社会的活力。在人民公社体制瓦解之后,乡村治理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格局,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并非行政隶属关系,但为了完成收取农业税费、计划生育等任务,乡镇政府以利益来激励村级组织,围绕农业税费及计划生育罚款提留等两种资源形成了“利益共同体”,③造成了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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