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共同体:国家权力主导下再建*
2020-08-19吴业苗
人文杂志 2020年8期
关键词:国家
中国传统乡村依靠自身力量维持“先天和谐”,共同体给予乡村居民安全感和确定性。但在改革开放后乡村共同体不断受到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侵蚀,尤其是人口快速流动致使乡村共同体式微。乡村共同体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国家权力下乡,再建新乡村共同体,为乡村居民营造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一、为何要再建乡村共同体
按照滕尼斯的诠释,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具有天真性、同质性、共同性特征,生活在其中的人“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①如此,人们把滕尼斯共同体视为对农村“生机勃勃的有机体”社区的“颂扬”,认为它是“持久”的、“真正”的、“充满温馨”的天堂。然而,这个“天堂”社区在步入工业社会后逐渐消失,而且一旦失去,就“不可挽回地失去”,“没有回归天堂之路”。②
中国传统乡村共同体即为滕尼斯社区。改革开放前,或者说在国家允许农民自由流动前,乡村社区是相对独立的共同体,具有明显的群体边界、利益边界和归属边界。首先,共同体中的人们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地缘关系为纽带相互交往,共同进行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形成有别于其他共同体价值认同和心理素质的群体边界。其次,乡村社区一般是以村庄或村落为单位确定的,拥有能识别的耕地、山地包括流经村庄的河流等,并以此形成共同体长期生存的利益边界。再次,一个乡村社区拥有了本社区文化和物质基础,居民可以在其中过稳定生活,从而形成具有整体感、认同感的归属边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