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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完善与保护研究

2020-08-13周甜甜

锦绣·下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表演

周甜甜

摘 要:表演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之一,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必要厘清表演者权主体、客体的内容,同时对《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了相应的内容,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主体。

关键词:表演者权;表演;表演者;作品;著作权

一、表演者權概述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所表述,表演就是借助演奏乐曲、上演剧本以及朗诵诗词等活动形式,公开的将作品更好的呈现,或以声音,或以动作等。显然,表演是对作品的表演,非作品的呈现并不归于其中。作为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者顾名思义,就是指从事表演作品的人。对作品表演者权利的保护与著作权法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理念一脉相承,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表演者权的客体一般来说就是指表演活动,通过组合表演者形象、声音、动作等一系列因素作为其内容呈现,而根据对表演形成的不同认识往往会使我们产生对表演者权利地位不一样的认定,就好比,一次表演若能够被看做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的作品,融入表演者丰富的人格特质,这种高于原作的魅力或能被看做一部由表演者与原作作者共同创造的合作作品,又具有可以被当作站在前人肩膀上不同韵味的演绎作品的独特品质。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赋予表演者作者的地位。1

二、《著作权法》对相关问题的完善

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表演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其他组织,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主体仅是自然人,删除了单位表演者,也即能够通过朗诵、演奏以及其他表演方式表达相应作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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