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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2020-08-13李喆

锦绣·中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认定

李喆

摘 要: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在刑法中是不同的两个罪,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定性上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存在某些相似之处,司法机关在认定罪时极易混淆。同时对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认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这关系到对案件正确的定罪量刑的问题。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认定

一、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意义

(一)理论上

罪行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是犯罪,规定的就是犯罪。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判相应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行为人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行为时,由于这两种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两个罪的定性错误。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是为了满足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这两个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从实体法上对危害行为做出正确的惩罚。

(二)实践上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是司法实践活动中极易常见的两种案件,并且这两种案件占了相当大多数,其案件数量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概念上讲,二者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司法实践认定中并不那么简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一为寻衅滋事既遂与故意伤害即遂的比较;二为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未遂的对比;三是群殴事件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分。实践中,一些检察官、法官考虑到二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同(二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往往也就不再对案件进行细致地分析,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这种做法不仅不符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会导致这两种案件上诉情况的增加。因为行为人实时轻伤害后在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却被定为寻衅滋事,量刑过重,便提出上诉。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必要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

二、本质区别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何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为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的不是某个人的权益,而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侵犯,是蔑视社会主义公德和法制。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典中处于293条,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中,说明是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任意打他人,情节恶劣。

指殴打行为不正常。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节制;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暴力的行为。但既遂与未遂的评价不看结果。

情节恶劣,从权益的受侵害程度看出。例如:多次殴打、破坏秩序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指不让他人在一定地方停留;拦截,是指不让他人离开;辱骂,是言辞对他人;恐吓,是以恶害相警告。

情节恶劣,同样是从威海的程度上予以认定的。

3.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是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有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干了让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但作为或是不作为均要求伤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3、本罪的行为人是可以承担刑责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三)寻衅滋事罪较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1、侵犯的法益不同。

(1)寻衅滋事触犯的是公共秩序。其中公共秩序为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生活中遵守的准则。公共秩序,指场所由不特定的人组成;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社会准则是指社会生活的秩序,简言之就是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公序,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应遵守的一般秩序;良俗,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平常道德。

(2)故意伤害罪触犯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的侵犯身体健康权,是指使他人身体器官功能丧失或健康状况恶化。人的器官缺少就是损害身体健康权了。

2、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动机不同

(1)寻衅滋事罪,除了有恶意外,还可以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争霸、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以及达到破话社会主义秩序的目的。

(2)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就是故意,不论直接还是间接。故意伤害罪不论处于何种故意,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有认识的,并且最后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人意志是相统一的。

三、认定此罪与彼罪

(1)观点一: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可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是从以前流氓罪分解来的,在定罪时应看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流氓动机与寻衅滋事、发泄情绪的意思差不多。例如,行为人甲伤害被害人乙是事出有因,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则可定故意伤害罪。相反,则为寻衅滋事罪。

(2)观点二: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只不是进行学理上的一种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必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大多会按照想象竞合的方式,择一种罪进行处理。不论动机如何均可定为故意伤害罪。

(3)综合认定

1.概念上。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表现为在公共地方无事生非,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毁坏、占用公司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可以从概念進行衡量。

2.功能上。寻性滋事罪是为了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罪是为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侧重保护的法益不同确定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四、小结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由于这两个案件具有很强的暴力内容,所以刑法规定的对其处罚的往往也是很严厉的。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定罪处罚,做到定性准确,罚当其罪,促使我们加快法制化的进程。在具体的认定二罪的过程中,应在深刻掌握二者本质区别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尤其应考虑案发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的场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不能孤立看。

参考文献

[1]林小田:《刑法各罪论》(上册)作者发行于2005年修订5版 第131页

[2]张明楷《刑法学》(下册)第五版 第1067页

[3]陈忠林《刑法总论》第五版 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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