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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过误失坐官案”所见官吏职务犯罪的再探讨

2020-08-13朱潇

教育教学论坛 2020年28期

[摘 要]秦代将官吏的行政职务犯罪,按其性质分为“犯令”“误”及“坐官”等类别。为对这些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追责,官方形成了“累论”与“相遝”两种处罚原则:性质相近之职务犯罪按照“相遝”以最重一罪论处,而性质不同者则据“累论”“数罪并罚”。上述情形显示,秦代的官吏问责制度已达到较为周延的程度,并对后世产生了影响。该文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令”;“坐官”;“累论”;“相遝”

[作者简介]朱 潇(1985—),女,江苏沛县人,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 K204.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9324(2020)28-0105-04[收稿日期] 2019-09-03

古代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或源于私心杂念,或因为疏忽大意,其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虽不尽相似,但都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官吏问责机制十分必要。秦代官方以法家学说为基础发展其文官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官吏督责机制,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使“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国方略落到了实处。近年来,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探讨的学术成果蔚为可观(1)。不过利用新出简牍对秦代官吏的失职问责机制进行再探讨仍有必要。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暨过误失坐官案”是追究官吏行政失职责任的真实案例,为研究秦代官吏责任的认定与处罚原则提供了新的资料。这则案例反映了秦代官吏行政失职行为的种类与处罚原则,使分析秦代官吏失职问责的案件实例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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