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满五年后转让之思考和建议

2020-08-13孙娱

上海房地 2020年7期

文/孙娱

为了建立和完善上海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2011年起上海市全面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与供应工作,至今全市共完成五个批次的申请供应工作,供应约8.9万套共有产权房。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目前处于签约阶段,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处于复审收尾阶段,即将开展摇号排序及选房工作。八年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作为“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着实圆了许多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居梦。

2016年,第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的住房即将五年期满,可上市交易,住房的供后转让工作成为共有产权房保障对象关注的焦点,市政府为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于当年颁布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由此拉开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五年期满转让工作的帷幕。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满五年后的转让方式及现状

《办法》和《细则》规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五年后,除去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情况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其中,针对申请上市转让的情形,文件明确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和同住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