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影响
2020-08-09李炜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7期
李炜
摘要《民法典》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必然会对当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分析其应调整的内容和改变,提出几点个人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不动产登记;影响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7-0018-21
收稿日期:2020-06-15
1总则篇
1.1限制民事能力人年龄的调整
《民法典》第19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从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并且明确了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规定在今后是否会因此而进行修订需要下一步明确,例如是否可能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以便将登记规则和《民法典》的精神对应,当然也可能基于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较为复杂的民事行为而不予改变原规定。
1.2临时监护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31条第3款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此条解决了监护人有争议时的临时监护问题,即有关当事人在对监护人资格有争议而进行诉讼的时候,需办理被监护人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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