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征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
2020-08-09张苏东吴保喜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7期
张苏东 吴保喜

摘要:释明房地产征收停产停业损失的基本内涵,阐述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的基本原则,提出整体停产停业和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的技术思路,并就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报告专家鉴定和法庭质证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估价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7-0066-69
收稿日期:2020-05-0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业损失的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进行了近10年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但尚未形成广泛共识。本文旨在释明房地产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为补偿估价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思路。
1停产停业损失的概念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此规定隐含了停产停业损失的基本内涵,即征收房地产这一行政行为造成使用被征收房地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活动暂时中断,生产经营主体另寻他处经营,经过一个合理期限,生产经营恢复到征收前的营利状况。停产停业损失就是在这个合理期限内生产经营主体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表述为,假设没有房地产征收这一事项,原生产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获得的利益与因实际发生房地产征收事项生产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获得的利益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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