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他人对自己犯罪的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2020-08-07钱晓晶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7期
钱晓晶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赵某为争取立功,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贾某曾诈骗其人民币5万余元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开展侦查,发现贾某确有诈骗赵某的事实,遂将贾某抓获。后法院认定贾某诈骗赵某人民币5万余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揭发他人对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其检举揭发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与他人检举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通过揭发行为实现了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应当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诈骗自己的行为实质是被害人的控告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且赵某的检举揭发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和减轻刑事处罚的双重目的,如果认定为立功,可能引起刑法适用的不平等,不符合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赵某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
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对揭发型立功设定三个条件,分别为主体、行为及结果,赵某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上述条件。
首先,从主体资格看,赵某在实施犯罪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其系犯罪分子这一点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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