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前赔偿制度的适用初探
2020-08-07徐雷昶李惠婧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7期
徐雷昶 李惠婧
摘 要: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制度是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试点开展的一项新制度。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适用该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修复受损公益,同时也能够满足公共利益损害人积极赔偿的意愿。适用该制度时,应邀请赔偿权利人参与,程序启动前无需公告,也可不将鉴定作为评估损失的唯一方式。同时,应增加社会组织的全过程参与度,在程序规定上注重繁简分流并引入自认规则,分时期采取不同举措突破鉴定费用过高瓶颈,丰富诉前赔偿的履行内容和方式,通过公证或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诉前赔偿内容强制执行力,以更好发挥该项制度作用。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类案件 强制执行力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野外山林,先后6次采用火药枪射击的方式非法猎捕黄麂、竹鸡等野生动物共计9只。2020年1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院”)依法将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20年1月底,临安区院对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临安区院于2020年3月召集了农业农村局代表、第三方评议员、公益损害人代表、公证处工作人员等各方召开听证会,并首次在这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适用了诉前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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