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践与思考
2020-08-07冉诗玉邓杰张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7期
冉诗玉 邓杰 张雷
摘 要:在民事诉讼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进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占比较大。但是,由于有关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模糊等原因,导致出现司法实践运行不够顺畅,作用发挥不够有效等问题。要从规范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方式和流程,健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机制,准确把握获取证据的法律效力,优化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内部环境等四个方面完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民事检察 调查核实权 实践运用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首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需要,可以行使调查核实权。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手段方式及操作流程。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民事检察领域,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案件事实和审判人员、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两种情况行使调查核实权,其中针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较为常见。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产权纠纷、施工合同纠纷、涉农纠纷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涉及基础事实认定提出抗诉,此类案件也比较容易得到再审纠正。由此,本文拟以一起成功抗诉的针对案件事实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展开法律适用和实践运用上的分析,探讨司法实践中有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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